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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被誉为“战略性犯罪”的生态犯罪是涉及危害全局性、战略性和生态安全利益的犯罪,而生态安全利益不仅是人类的立命之本,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源泉。在惩治生态犯罪的过程中,令人忧虑的现象是社会公众或犯罪人对生态犯罪并不具有明显痛恨情绪或自我认知的“罪感”或“耻感”;况且,生态犯罪的收益大于生态犯罪的成本,生态犯罪的发生率大于生态犯罪的发现率、查处率与“死亡率”,这是生态犯罪发展蔓延的原因所在。
以价值多元化为指导的生态刑法立法,应当在维持现行刑法的基本结构和体例下,重新考量生态刑法的规范构造,在具体的罪量标准上,采取多元的类型化标准,以其形成严密的生态刑法法网,在寻求生态犯罪治理的公共政策和刑法规范妥善融合的进程中,合理地规制生态犯罪的范围,提升刑法有效治理生态犯罪的能力。
面对生态犯罪的肆虐,我们既要采取有效地措施加以防控,尽量堵塞各种漏洞,不留死角,减少生态犯罪的机会和条件,消除或限制生态犯罪的诱因,做到防患于未然;又要采取刑罚等强制措施依法惩治生态犯罪,增加生态犯罪行为人的责任风险和责任成本,对生态犯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宽容。当生态犯罪的责任风险和责任成本变得更加“昂贵”的时候,生态犯罪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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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邓国良,现为江西警察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首席教授,江西警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央财项目《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特色建设研究》主持人,江西省高校“十二五”重点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带头人,主持并推动《警察法学文库》和《公共安全文库》建设,多年来致力于行政法学、警察法学、犯罪学和公共安全学科的理论研究,其代表性著作:《公安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践》、《警察执法前沿理论探析》、《程序的魅力:警察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研究》、《警察职务犯罪研究》、《毒品犯罪的控制与预防》、《涉枪犯罪的控制与预防》、《绑架犯罪及防治对策》、《爆炸犯罪的控制与预防》、《袭警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公共安全危机事件处置研究》、《公共安全及风险应对》等,发表论文70多篇,出版论著13部,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教研课题15项,获得省部级科研、教研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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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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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生态安全与生态风险
二、生态安全与生态危机
三、生态安全与生态文明
四、生态安全面临的困惑与出路
第一章生态权与生态法律责任
一、生态权的意蕴
二、生态侵权与生态法律责任
三、承担生态法律责任的方式
第二章生态犯罪惩治的正当性
一、惩治生态犯罪的正当性
二、生态犯罪侵犯了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生态法益
三、维护生态安全法益是惩治生态犯罪的必然选择
第三章生态犯罪的危害与成因
一、生态犯罪的危害
二、生态犯罪的成因
第四章生态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风险社会下我国生态刑法的现代转型
二、法益概念的扩张与生态刑法的重构
三、生态犯罪空白罪状中不法要素的界定与补充
第五章生态犯罪个罪的理论与实践
一、污染环境罪
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七、非法狩猎罪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九、非法采矿罪
十、破坏性采矿罪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十三、盗伐林木罪
十四、滥伐林木罪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六章生态犯罪惩治的理念、路径与措施
一、生态犯罪惩治的理念
二、生态犯罪惩治的路径与措施
第七章生态犯罪预防的理念、路径与措施
一、生态犯罪预防的理念
二、生态犯罪预防的路径与措施
三、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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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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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危机、生态风险、生态灾害的防范以及生态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等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与重视,并成为显性的社会问题。由于生态犯罪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权、自主权和生态安全权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法惩治与预防生态犯罪,并对生态安全提供法律保护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被誉为“战略性犯罪”的生态犯罪是涉及危害全局性、战略性和生态安全利益的犯罪,而生态安全利益不仅是人类的立命之本,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源泉。生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生态法律法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生态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生态犯罪多表现为实害犯,往往以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情节严重为评判依据或标准。我国现行刑法将生态犯罪或环境犯罪主要划分为污染生态环境的犯罪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以及侵害动物的犯罪等类型。生态犯罪可怕的危害性就在于它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涉及的范围广,而且具有迁延性、叠加性和连锁效应,它不仅危及人类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破坏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而且威胁生物的生存环境,致使生物链、生态链断裂。维护生态安全法益涉及人类的生存需求和发展需求的根本利益,运用刑罚方法,以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责任形式来惩治生态犯罪是维护生态安全法益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旨在保障人类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惩治生态犯罪的过程中,令人忧虑的现象:一是社会公众对传统犯罪中的杀人、伤害、盗窃、诈骗、抢劫等违反人类正直心和怜悯心的自然犯罪始终保持可感知的具有痛恨情绪的“罪感”,这源于人的道德情感的反应;而对于新型犯罪中的生态犯罪或环境犯罪并不具有明显痛恨情绪的“罪感”。究其原因在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是一个持续的、缓慢的过程,其危害后果具有潜伏性和长期性,短时期内难以显现,人们对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在道德情感或行为方式上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持有较为宽容的态度。二是在惩治生态犯罪中,犯罪人实施了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并受到刑罚处罚不具有明显的“耻感”,社会也没有完全形成“耻感”文化的氛围,这不利于环境保护和遏制生态犯罪的发展蔓延。在全社会确立犯罪是一种羞恶或者人们认识到犯罪是羞耻的行为可以起到阻止犯罪、减少犯罪乃至预防犯罪的功效。三是由于生态犯罪的收益大于生态犯罪的成本,生态犯罪的发生率大于生态犯罪的发现率、查处率与“死亡率”,这是生态犯罪发展蔓延的原因所在。
面对日渐严峻的生态危机,人们需要克服自利的动机,而努力实现与自然的合拍的发展节奏,为生态进入刑法并由此形成的生态刑法体系提供了基本的切入途径。在价值多元化的时代,以价值多元化为指导的生态刑法立法,应当在维持现行刑法的基本结构和体例下,重新考量生态刑法的规范构造;在具体的罪量标准上,采取多元的类型化标准,以其形成严密的生态刑法法网,在寻求生态犯罪治理的公共政策和刑法规范妥善融合的进程中,合理地规制生态犯罪的范围,提升刑法有效治理生态犯罪的能力。现行刑法对生态犯罪的规制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如对生态犯罪空白罪状的不法要素的界定和补充,应当在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底线的同时将某些不法类型合理地解释进去,以丰富与充实其不法的内涵。在具体的生态犯罪罪名解释时,非刑事法律的规定未必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不法的要素,既要避免不当的要素被归为不法要素中,同时也需要对现行生态犯罪的罪量要素予以整合和填充,丰富与完善生态犯罪不法要素的体系。同时,在罪量要素遴选与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删除主观要素和主体性要素等非客观的要素,将其重新回归到责任要素的体系之中,进而保证罪量要素的自洽性。在具体罪量设定中,刑法应当进一步地周延罪量的范围,统一规定关联犯罪的罪量要素,以增强量刑的协调性。
现代生态正义的理念是重在预防,而不是要等到生态犯罪危害后果显现时再予以惩治。预防生态犯罪的目的旨在不发生或不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问题,由“末端治理”到“源头治理”,事先采取防控措施堵塞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治理,尽可能防止危害后果的蔓延、扩散乃至恶化,降低或减少损失,使损害最小化。同时,对生态环境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从观念到行为、从制度设计到制度落实、从职权范围到履行职责等流程进行规制,充分发挥制度的导向与防范功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断或减少生态犯罪的机会和条件,消除或弱化滋生生态犯罪的土壤,降低生态犯罪的发生率,提高生态犯罪的发现率与查处率及死亡率,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与预防生态犯罪中的最佳效能。
《生态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是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江西警察学院公共安全研究中心招标课题(JD1387)的成果形式之一,由我主持并与石聚航合作完成。本书的撰写分工是:导论、第一、二、三、六、七章、结语邓国良;第四、五章石聚航,全书由邓国良统稿审定。由于时间仓促,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斧正。
邓国良
201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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