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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联对照、新旧对照

書城自編碼: 266321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352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95/116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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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是一本含有行政诉讼法新旧对照、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和适用解释新旧对照的专业法规书。
內容簡介:
本系列属于精细化编纂的法律法规工具书,有以下两大特色:
一关联对照:将相应的司法解释、批复答复附到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因为大部分的司法解释条文都是对基本法律条文适用的细化阐释,都有相应的主体法条可循。
二新旧对照:将新旧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进行详细对照,并将行政诉讼法与新颁布的《适用解释》及原有的《执行解释》进行适用对照。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登记立案】《适用解释》第1条第1款、第4款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解释》第5条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执行解释》第6条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协议】《适用解释》第11条
【受案范围】《执行解释》第1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受案范围】《执行解释》第1条第2款
【国家行为】《执行解释》第2条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执行解释》第3条
【奖惩、任免等决定】《执行解释》第4条
【法律的定义】《执行解释》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李彩莲、姜伟诉兰州市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及行政赔偿一案请示的电话答复》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协议管辖】《适用解释》第13条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重大、复杂案件】《执行解释》第8条
【重大、复杂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原告所在地】《执行解释》第9条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管辖异议的提出与审查】《执行解释》第10条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裁定】《管辖规定》第6条
【指定管辖异议】《管辖规定》第7条
【审理期限】《管辖规定》第8条
【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规定》第9条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管辖规定》第4条
【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审理】《管辖规定》第5条
【当事人因管辖权问题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管辖规定》第2条
【基层法院不受理管辖的救济】《管辖规定》第3条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近亲属】《执行解释》第11条
【利害关系人】《执行解释》第12条
【可依法提起诉讼的情形】《执行解释》第13条
【合伙企业】《执行解释》第14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执行解释》第15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执行解释》第16条
【非国有企业】《执行解释》第17条
【股份制企业】《执行解释》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复议维持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适用解释》第6条
【共同被告案件漏列被告的处理】《适用解释》第7条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情形下的级别管辖】《适用解释》第8条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解释》第19条
【组建机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执行解释》第20条
【视为委托】《执行解释》第21条
【复议机关】《执行解释》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合并审理】《执行解释》第46条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
【被告不适格及其追加】《执行解释》第23条
【诉讼第三人】《执行解释》第24条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行解释》第25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书证应当符合的要求】《证据规定》第10条
【物证应当符合的要求】《证据规定》第11条
【视听资料应当符合的要求】《证据规定》第12条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的要求】《证据规定》第13条
【鉴定结论应当符合的要求】《证据规定》第14条
【现场笔录应当符合的要求】《证据规定》第15条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审查对象及举证责任】《适用解释》第9条第2款
【被告的举证责任】《执行解释》第26条
【被告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证据规定》第3条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原告的举证责任】《执行解释》第27条
第三十九条【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证据的补充】《执行解释》第28条
【要求、责令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证据规定》第9条
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
【法院调取证据】《执行解释》第29条
【法院调取证据】《证据规定》第22条
【法院调取证据】《证据规定》第23条第2款
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证据规定》第23条第1款
【调取证据申请书】《证据规定》第24条
【调取申请的审查及复议】《证据规定》第25条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申请证据保全】《证据规定》第27条
【证据保全措施】《证据规定》第28条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根据的证据】《执行解释》第30条
【证据适用规则】《执行解释》第31条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复议前置】《执行解释》第33条
【复议与诉讼的冲突选择】《执行解释》第34条
【撤回复议申请再起诉】《执行解释》第35条
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
【行政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适用解释》第12条
【行政机关未制作或送达法律文书】《执行解释》第40条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执行解释》第41条
【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执行解释》第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适用解释》第4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执行解释》第39条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起诉期间的扣除】《执行解释》第43条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诉讼请求】《适用解释》第2条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适用解释》第1条第2款、第3款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适用解释》第3条
【起诉的审查】《执行解释》第32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执行解释》第44条
【对起诉状送达后的新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执行解释》第45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第五十二条【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请求的提出时间】《适用解释》第20条
【准予撤诉后重新起诉或申请再审】《执行解释》第36条
【诉讼费预交】《执行解释》第37条
【起诉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执行解释》第38条
內容試閱
第二章受 案 范 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适用解释》

【行政协议】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执行解释》

【受案范围】

第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2003年12月1日[2003]行他字第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渝高法行示字第68号《关于周孝平诉渝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人事争议进行的人事裁决,该裁决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即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除外。

此复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执行解释》

【受案范围】

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即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二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国家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即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即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奖惩、任免等决定】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即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法律的定义】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即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李彩莲、姜伟诉兰州市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及行政赔偿一案请示的电话答复》2005年12月29日[2005]行他字第3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甘行终字第117号《关于李彩莲、姜伟诉兰州市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及行政赔偿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李彩莲、姜伟诉兰州市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及请求赔偿一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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