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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为“坏人”说话

書城自編碼: 266334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制度
作者: 蔡正华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37082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6/195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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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艺术:无罪辩护经验谈》
內容簡介:
本书是作者对2015您法律热点事件的评论,笔者通过其饱含激情的文字表达出希望所有法律人都能各司其职,把法律的实施当做球赛来珍视,法官做好裁判者,检察官和律师做好运动员的美好愿望。这也是一本充满温暖的书,它既由大家众筹发起,也是作者送给自己新生女儿的出生礼。
關於作者:
蔡正华:武警部队前军官,在部队报刊偶有文章刊出;现律师,曾代理合肥名医埋尸案、上海孝子弑母案、上海版“马加爵”案、范某某10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江苏某市数亿元专项基金挪用案、宁波“11.20”氮气泄露事故案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理论早期主要倡导者和实践者,著有《企业常见文书及其法律风险防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指引》(内部刊物);同时是上海法治声音、沪法网等多家法律媒体特约撰稿人,长期关注法律热点和司法体制改革相关话题,多篇相关评论在自媒体受到行业内人士热捧。
目錄
法律是个“球”
我是辩护律师,我愿意为“坏人”说话
为什么说程序正义很重要——以人类对死亡的恐惧作比
我更关心哪些人会成为司改后的**批法官
谁该为呼格吉勒图冤死埋单
再评念斌案——一个被伪装成疑罪从无的假案
由胡光律师呼吁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4条和第35条所想到的
何不虔诚地低头——写在观看《十二怒汉》后
由内蒙古检察院负责呼格吉勒图冤案问责所联想到的
嫖宿幼女罪:一个充满争议个罪的来路与去路
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是司法真改革的重要体现
法律的尴尬
复旦大学投毒案启示:司法有二审,道德却只有一审
落实审判公开原则需要保存并公开案件旁听人员身份信息
王某某招嫖事件——嫖不出的聚众淫乱罪
再评21世纪网涉嫌敲诈案:未审先判的司法僭越乱象何时休
段子正解:入室抢劫未遂真的比强奸未遂判得轻吗
孝子弑母案思考:精神病鉴定是否应当包括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冤案昭雪何须遮羞——念斌案难成冤案平反标本
念斌无罪归来再成犯罪嫌疑人的负面影响
职工福利被取消——“误伤”外衣下的故意念歪经
评《知音》掌门被免——又一劣币驱逐良币的典型
我们真的有必要那么着急杀死他么——一位刑辩律师对复旦投毒案的冷思考
三问尴尬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设计
阻碍律师会见的六个怪招
对赦免贪腐官员命题不要讳莫如深
现行发回重审制度值得商榷
悲观中前行
法律人,因为有梦想,所以任性前行
法律人,别拿体制当遮羞布——《辩护人》观后感
法律杀人要紧把分寸关——关于孕妇助夫猎艳杀人案中死刑适用的分析
司法整容不可乱动刀
应当关注司改过渡期的司法人员命运
打破“罪不上退休”潜规则正当时
为什么不赞成设立“收受礼金罪”
21世纪网事件中相关行为的刑法性质——基于对行为的类型划界
你的指纹你做主——指纹的法律性质及其采集权限简评
呼格吉勒图案平反了,请别忘记赵志红
刑事律师和民商律师谁更具有法治情怀
制度、机遇、挑战——司法改革与刑事辩护
司法改革与刑辩律师的互动关系
为未来商界航母打造商战之盾——兼谈当下企业家刑事犯罪的现状
离繁华很近,离喧嚣很远——一位青年律师给检察官同学的回信
我们的理想:法律人可以放言傥论——写在沪法网微信公众号创刊一周年
贪官早出狱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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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外”的种子切勿长出“排外”的果——也谈福喜过期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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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苍南群众围殴城管事件
是谁让秦火火这么火——关于秦火火案的法律外评论
评招远事件——公民精神已死,有事烧纸也没用
二大爷与朝鲜战争
21世纪网——未能出淤泥而不染的无冕之王
“尿歪罚100”透露出的社会管制思维
你也可以先做律师年创收千万后再做法官
后记 谁说独木不成林
內容試閱
我是辩护律师,我愿意为“坏人”说话
辩护律师不是我的**份职业,虽然这是我儿时就树立的职业梦想。从一名在主流观点看来光荣的武警军官,毫无眷恋地从头做起律师,很多人都曾不解地问我:“为什么放着那么光荣的职业不做,却非要从事为“坏人”说话的律师职业?”
是的,被人理解成为“坏人”说话,是当下中国的辩护律师们普遍面临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即便在法治相对发达的国家如美国,照样会有很多人误解律师的职业价值。美国人有个经典的段子:一个神父和一个律师聊天,讨论彼此的工作。神父说律师没节操,总是给罪人提供服务。律师说神父没有用,不少恶人白天作恶,晚上回教堂忏悔。结果,神父自辩道,我拯救灵魂。律师也反驳道,我只拯救生命,不拯救灵魂……
虽为调侃,但也反映出社会对律师职业追加的过多的价值负担。可我的理解要简单得多,我选择辩护律师这个职业,感觉自己完全是被召唤而来的,而这种召唤一开始与正义貌似也无多大的干系,而是源于一句话——“好人也会碰上坏事”。
这是一句在我还很年幼的时候就深植我心底的话。而它在我生命里的出场方式也让人记忆犹新。事情是这样的:那时候有一部很流行的电视剧《包青天》,里面有一个天下闻名的案子“铡美案”。本来我和大家一样,看了电视剧后对陈世美恨之入骨,觉得他死有余辜。但后来有一天,语文老师在课堂上谈到这个故事,告诉大家其实陈世美在历史上是一名好官;正是因为他为官后,教育前来投奔的亲友要自己努力奋斗,不要沾他的便宜,所以被亲友记恨并编成故事故意黑他。老师当时的意思是教育我们要客观地看待问题,要有自己独立的判断。而“好人也会碰上坏事”,就是她对这个故事的注脚。
这件事情,无论是它透露出的人言可畏,还是在主观主导的假象面前,每个人可能都是弱者的道理,给了我很大的启发,甚至震惊。也正是从那个时候起,一直偏爱文科和思考的我,在心底开始萌发批判思维,也逐渐养成了喜欢为弱者说话的习惯。因为从那个时候起,我就开始觉得,世界上有一种事情是*让人心痛的,那就是没有辩解的机会。
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我毅然选择了法律专业,毕业后花了几年时间圆了自己曾经的军旅梦之后,我就回归到律师队伍,并且在短暂地从事了一段时间的金融律师工作后,选择了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自己的执业方向。
可是,只有当你选择了辩护律师这个职业时,你才会发现,世界上没有哪一个职业会像律师一样遭受那么多的非议。律师不是被误解为人尽可夫、见钱眼开的风尘中人,就是被误解为丧失原则、黑白颠倒、搬弄是非的小人。并且对律师职业的此种认识,在我国民众中并不鲜见。不被人理解,成为律师的重要标签。
因此,从树立律师职业理想时为弱者说话的冲动,回归到了执业中为“坏人”说话的现实。如果没有弄明白这其中的等同关系,对于我这样一位思维强迫症患者来说,断然是过不了这个情感坎的。
不过,正如刚入行时一位长者对我说的,律师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尝试让别人理解自己观点的职业,至于个人能否被理解,并不重要。
是的,作为一名辩护律师,重要的是你的观点能够为他人所理解接受,而这也是诉讼结构模式赋予律师职业的价值所在。超越了野蛮复仇形态的司法(特别是现代刑事司法),已经从单纯的打击犯罪丰富为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因此,实力相当;至少是表达观点上有平等机会的控辩双方,成为司法追究公民刑事责任本身正当性的基础。在其中,面对控方所依赖的强大的公权力,辩护律师实现正义的方式就是努力为自己的当事人增加平等对抗的砝码。
好在社会的发展是向前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既然创造了控辩审三方角色,它就会发展出一套完整的理念来支撑这种制度的运行。
这一理念的主旨意义就在于,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看来,不存在超越证据事实之外的正义,*终的正义标尺只有证据事实,不被证据事实支撑的刑事追责当属非正义。而当下中国不断有冤案被揭露出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很多个体或者群体自觉代表了正义,并由此超越了法律。如果说法官代表了正义对司法权威的树立还有一丝积极意义,那么由公安机关来代表正义就决定了整个诉讼机制的瘫痪。因为在控辩审机制中,甚至都没有公安机关的位置,他只是普通的执法机构,西方更有谚语认为“警察是法庭的仆人”,他的所有行为都是诉讼活动本身需要调查的对象;如果一个刑事诉讼制度确认了公安机关代表正义,那么就等同于认为颠覆侦查结论的审判代表非正义。由此,法官就只能成为橡皮图章,对控方起诉的案件照单全收。因此,对公安机关的任何“神化”的做法,都是从根本上否定司法价值的坏招。
当冤案被一个个揭开,特别是冤案问责的陆续启动,更多的人也开始不那么确信被公安追究的人就必定是犯罪分子,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的理念开始越来越有市场。这其中当然少不了辩护律师的努力,虽然在冤案生成的过程中,都多少存在着辩护律师履职不充分的问题。这一方面有体制和社会环境的因素,另一方面也由于律师自身觉醒的不足。但是,冤案的平反中,我们却无一例外地、欣喜地看到活跃着诸多辩护律师的身影。无论是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还是福建念斌案,我们都看到了在冤案平反中辩护律师所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且,辩护律师的这种作用的发挥,不仅局限在平反冤假错案中,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也成为辩护律师作为诉讼架构模式中重要角色的表演场。从越来越多的社会法治事件中可以察觉出越来越浓重的律师色彩,而对辩护律师的社会评价也逐渐发生了一些虽然细微但却很明显的变化。
其实,辩护律师职业除了制度价值外,并不当然代表任何积极价值。那种动辄宣称律师职业代表法律正义的忽悠之词,和那种动辄认为律师应当为正义说话的观点一样,本身误解了辩护律师的存在意义。
我庆幸自己在这个时期加入辩护律师的队伍。虽然我仍然在为“坏人”说话,但是我既不认为自己为坏人说话这个行为具有多高的道德意义,当然也不认为自己为坏人说话在道德上有多么的不堪。事实上,我选择这个职业,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是被召唤而来的,我本身就属于这个职业,所以又轮回到这个职业上来。也正因为我是被召唤而来,所以我只要明白自己在这个职业中,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就够了。而为“坏人”说话就是我的工作,至于那些行为本身之外的价值和意义,要么是制度架构之初的设计者早就设想好的,要么就是通过我的行为影响诉讼活动的运行在客观上达到的,与我的初衷无关。
因此,无论何时,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都愿意为“坏人”说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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