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货币宪法学研究(代序)
苗连营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货币权力堪称最具统治力的公权力,但是在宪法学领域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当代社会,所有的财政经济问题都可以归结为货币问题,它直接指向了公民与国家这一对宪法学上的基本范畴。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既定规则约束公权力的行使,以达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对货币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同样应当是宪法的基本使命与内在要求之一,也应当是宪法学的重要议题之一。因此,对货币权力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还应当从宪法学的视角觅寻金融危机以及通货膨胀的症结与根源。
虽然货币宪法的提出已经有整整半个世纪,但对相关问题切肤之痛,还是2007年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之后的事情。超前消费、市场及金融监管不力、华尔街的贪婪与欺诈,甚至投资者的心理恐慌,都被看作引发这场危机的主要因素,有些学者甚至由此得出新自由主义已经失败的结论。然而这些论述只是看到了金融危机表面上的直接推手,一些学者则睿智地洞察到,金融危机背后还潜伏着深层次的制度根源,并纷纷将矛头指向美联储,指向货币当局以及长期以来持续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向不受控制的货币发行权。
奥地利学派便认为,导致金融危机和经济萧条的罪魁祸首乃是掌握货币发行权,并滥发货币的利维坦政府。货币权力的滥用对纳税人的财产权构成了巨大威胁;一些超国家的货币组织如欧洲中央银行的存在,导致国家货币主权的丧失;浮动汇率制的存在,使得对经济安全、财产自由的追求,都成了美国货币霸权的牺牲品。很显然,由货币权力滥用所引发的已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更包括深刻的宪法危机、国家主权危机,并涉及一系列宪法学的基本命题:货币发行权是公权还是私权,它应由哪个部门行使?货币权力应受到什么样规则的限制?货币发行权与征税权、发债权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如何疏解政府和人民之间围绕货币发行权所产生的张力?这些命题错综勾连恰恰构成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货币宪法学。
货币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早就为哈耶克、布坎南、弗里德曼等经济学大师所关注,瑞士当代宪法学家波恩霍尔兹等同样对这一问题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布坎南的Predictability: The Criterion of Monetary Constitutions,以及收录这篇文章的耶格尔主编的In Search of a Monetary Constitution,波恩霍尔兹的Monetary Regimes and InflationHistory, Economic and Political Relationships等,堪称这一领域的代表作。在国内,我和吴礼宁、吴乐乐、林东等博士一道也开始尝试进行货币宪法学的研究,并已经发表了《作为一个学科的货币宪法学》《货币宪法引言》《中国式通胀与货币宪法》《“竞争性”与“政治化”:货币发行的两种理念刍议》等一系列粗浅的文章。
不过从整体上来看,我国货币宪法学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研究成果还比较单薄,既不深入也不系统,对一些基本的概念、原则以及金本位制、中央银行制度、浮动汇率制等核心命题,还缺乏应有的关注与探讨,更遑论形成独立的学科方向和完整的理论体系。就相关的研究进路来看,也多是对通货膨胀、经济危机、财政赤字等经济、法律现象进行解释性的探讨,而未能深究迷雾掩盖下的事实真相与制度根源,所有这些都与货币权力的影响力及宪法学研究的宗旨不相称。
学科的发展与进步,建立在社会现实的需求之上,只有当人们对货币权力有了足够的认知之后才会对货币宪法学的研究倾注更多的热情。当下,面对后危机时代的经济萧条、旷日持久的通货膨胀、愈演愈烈的主权债务危机,货币宪法学研究的广泛开展,以及通过货币宪法规则约束货币权力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已经具有了无可争辩的说服力。单单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而言,货币宪法学应当立足于金融危机的真实历史与演变趋势,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对有关货币发行机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制、货币与金融管理机制、货币权力监督机制等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分析,探讨货币宪法的理论基础、价值定位、基本原则、体系结构,为构建货币宪法的规则体系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方案,并为有效化解和消除危机提供必要的学者版的建设性思路与对策。
当然,任何一种宪法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货币宪法也必然要以宪法学的其他基本命题为支撑,宪法学上所有关于民主法治、人权保障、有限政府、民生福利的价值取向与规范要求,都适用于货币宪法规则。不过在宪法学研究上,基本理论命题的阐释虽然提供了价值论上的指导,但并不能为协调客观的宪法冲突提供有效的规则。货币宪法学的研究,不仅要进行抽象的理论分析,还应当进行更多形而下的思考以及个案的妥善解决;不仅要勾画出合理的货币宪法规则体系,更要着眼于其实际运作过程与动态发展变化。
另外,货币宪法与经济宪法、财政宪法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经济宪法和财政宪法学的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为货币宪法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支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货币宪法看作财政宪法的一个分支。但是货币行为有别于市场调控、财政、税收、预算等范畴,所以鉴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货币宪法应当成为与经济宪法和财政宪法相并立的部门宪法,这也正是货币宪法学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所在。
吴礼宁博士是我指导的第一个博士,近年来一直从事财政宪法和货币宪法学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对学术的认真态度和刻苦精神是令我欣慰的。本书堪称国内第一部以“货币宪法”为题的专著,当他捧来书稿向我求教时,由衷地为他高兴。当然,货币宪法学的研究毕竟刚刚起步,诸多相关的概念、原则和观点尚无定论,亟须进一步厘清和深入探讨。且就本书而言,无论是篇幅、结构、内容、论证、观点,都还未达到理想状态,疏漏瑕疵着实不少,希望礼宁博士日后能够不断对其加以完善,并沿着这条学术之路继续求索前行。
是为序。
苗连营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