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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危险犯为研究对象,以当代刑法的转型为视野,对危险犯的概念、危险犯的构成体系、危险犯的未完成状态、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以及我国现行刑法中危险犯的立法进行了具体详细的研究。通过对该论题的研究,深化了危险犯理论与当代刑法转型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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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董泽史,男,1976年10月生,湖南省衡南县人。法学博士,2010年取得律师资格证,现在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工作。自1996年始先后求学于西南政法大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硕博,现师从于我国著名法学家胡云腾先生**人民法院副部级专职委员,审委会委员。研究方向为比较刑法学,研究范围涉及刑事法学、行政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民商法学等学科。博士论文为《危险犯研究》近30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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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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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001
一 研究现状/001
二 研究意义/003
三 研究思路/004
**章 危险犯概论/006
**节 危险犯概念/006
一 大陆法系刑法关于危险犯概念的述评/006
二 我国刑法学理论关于危险犯概念的主要学说与评析/011
三 笔者主张的危险犯概念/018
第二节 危险犯与相关概念的关系/043
一 危险犯与形式犯、实质犯/043
二 危险犯与结果犯、行为犯/047
三 危险犯与实害犯之间的关系/053
第三节 刑法中的危险/059
一 刑法中的危险概念的学说/060
二 刑法中的危险判断/061
三 基本观点/062
第二章 危险犯的内部构成体系/069
**节 危险犯的内部构成体系概说/070
一 各种犯罪论体系学说的分析/070
二 危险犯的内部构成/082
第二节 危险行为/085
一 危险刑法体系的基底——危险行为/085
二 抽象危险行为/086
三 具体危险行为/091
第三节 法益/092
一 法益理论史简论/094
二 法益理论史的结晶与反思/103
三 法益理论的重构/110
第四节 危险犯的不法构造/123
一 实质违法性二元融合论的基本立场/123
二 危险犯的不法构造/126
第五节 危险犯不法构造的展开/138
一 行为与法益有序配对规律的原因与形式/138
二 配对结构破译了实质违法的“基因序图”/143
三 配对规律的推论:关于危险行为不法的法律规则/146
第六节 危险犯的有责性/147
一 责任对象的探求/147
二 责任内容要素的发现/148
三 危险犯的罪责要素制约关系的维持/151
第三章 危险犯的犯罪未完成形态/153
**节 危险犯的犯罪预备形态/153
一 预备犯的可罚性根据/153
二 预备犯的可罚性根据探析/154
三 危险犯的预备犯的基本特征/158
第二节 危险犯的未遂形态/162
一 未遂犯的概念与处罚根据/162
二 危险犯是否存在未遂犯/164
三 危险犯的未遂形态的特征/171
第三节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形态/177
一 危险犯预备阶段的中止/177
二 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180
第四章 危险犯的具体类型/183
**节 具体危险犯的概念、本质与特征/183
一 具体危险犯的概念/183
二 具体危险犯的本质/184
三 具体危险犯的特征/186
第二节 抽象危险犯的正当性基础/193
一 主张正当性的主要理由/193
二 反对正当性的主要理由/196
三 笔者的评析与观点/198
第三节 抽象危险犯的概念与基本特征/205
一 抽象危险犯的概念/205
二 抽象危险犯的基本特征/208
第四节 抽象危险犯的节制/214
一 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原因/214
二 节制抽象危险犯的学说/218
三 抽象危险犯可罚性节制规则的立法设计/224
第五章 我国现行刑法中危险犯立法的检讨与建议/229
**节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危险犯立法的检讨与建议/229
一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危险犯立法的检讨与建议概述/229
二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危险犯立法的检讨与建议分述/230
第二节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危险犯立法的检讨与建议/241
一 公共安全领域危险犯立法的检讨与建议/241
二 经济安全领域危险犯立法的检讨与建议/256
三 环境安全领域危险犯立法的检讨与建议/266
四 其他领域危险犯个别罪名的立法检讨与建议/270
参考文献/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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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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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言之,在构成要件这一层次上,根据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有结果要件,可以将犯罪划分为行为犯、结果犯。从可罚性层次上,所有的犯罪都是实质的犯罪。而从构成要件与可罚性两个层次结合的角度,根据犯罪行为产生结果类型的不同,可以将犯罪划分为形式犯、实质犯。显然,这一结论是根据德日刑法理论得出的,而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并不适应。我国刑法理论并没有区分构成要件层次与实质违法性层次,构成要件层次与犯罪成立层次实质上是同一层次,犯罪构成要件齐备了,犯罪就成立。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可以在构成要件层次中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而缺乏区分形式犯与实质犯的理论背景。
(三)危险犯是形式犯还是实质犯
如果认为形式犯与实质犯的区别不在于有无行为结果,而在于行为所产生的行为结果的类型不同,结果类型的差异是区别形式犯与实质犯的标准,那么,危险犯是形式犯还是实质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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