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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写在中国参与维和行动25周年之际,从头梳理维和中遇到的困难并试图找出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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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在对维和行动困境的主要表现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探求维和行动困境的机理和解释模式,并提出可以将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困境概括为这样一种矛盾情况:维和行动在适应国际形势发展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积极作用,并被寄予更大期望的同时,由于受到法律缺失、大国利益差异及权力竞争、干预扩大等因素的影响,其作用和效率受到明显制约,公正性受到冲击,甚至出现严重偏离。这种矛盾情况,决定了维和行动在未来的国际事务中仍将发挥其重要而独特的积极作用,同时又必须面对各种复杂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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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丹,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讲师。战略学国家安全战略专业博士研究生,战役学联合战役学外军战役研究方向博士后。
主要著述包括《东北亚大变局对我国家安全的新挑战》《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发展研究》《2008年亚太军事形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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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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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概念定义()
二、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理论背景()
三、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身份认定()
四、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法理依据()
第二节联合国维和行动困境形成的历史背景()
一、二战后特殊的国际背景对维和行动环境的限制()
二、“主权国家为中心”的国际体系对维和行动的束缚()
三、“大国主导”的国际政治现实对维和行动的规制()
第三节联合国集体安全自身缺陷对维和行动的制约()
一、集体安全构想本身的理想性()
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政治基础的不稳定性()
三、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属性的局限性()
四、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运行中的不平等性()
第二章联合国维和行动困境的内涵及表现()
第一节维和行动困境的界定()
第二节维和行动困境的主要表现()
一、维和行动中的利益困境()
二、维和行动中的权力困境()
三、维和行动中的法律困境()
四、小结()
第三节维和行动成功的主要条件()
一、维和行动成功条件的现有研究()
二、维和行动成败的标准()
三、维和行动成功的条件()
第四节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前景分析()
一、影响联合国维和行动未来走向的主要因素()
二、联合国维和行动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三、21世纪以来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新动向()
第三章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基本政策与选择()
第一节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历史轨迹()
二、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立场态度()
三、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内在动力()
四、中国提升参与能力的主要举措()
第二节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利益分析()
一、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中国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
二、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中国履行大国责任的重要实践()
三、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中国实现外交战略的重要平台()
四、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拉动中国军队建设的重要手段()
第三节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制约因素()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理论指导演变与中国对原则和立场的坚持()
二、联合国维和行动干预性增强对中国在认知和实践上的挑战()
三、“防范中国”势头上升对中国深入参与的影响()
第四节中国应对联合国维和行动困境的有关思考()
一、坚持联合国在国际维和行动中的主导地位()
二、继续深化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积极参与()
三、推动联合国框架下的区域维和机制的构建()
四、提升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军队建设中的作用()
五、进一步增强联合国维和兵力运用的科学性()
第四章案例分析()
案例一:联合国卢旺达维和行动的回顾与反思()
案例二:中国对联合国东帝汶维和行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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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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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和行动困境的成因及发展在始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并延续至今的漫长的主权国家时代里,国家安全始终都是国际政治的核心。国际社会曾对集体安全进行了多次探索,希望摆脱传统的均势联盟安全模式。20世纪国际政治的一个最显著的变化就是集体安全思想在人们的疑虑中有所接受,并逐步被付诸于实践。联合国成立之初,在对国际联盟集体安全机制进行了继承和批判后,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但是冷战的开始,使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难以真正发挥作用,联合国的核心使命也无法完成。因此,一种控制冲突的非强制措施逐渐演化出来,这就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夹缝中诞生,在争议中成长,在两难中前行。维和行动困境的形成及发展不仅受制于维和行动本身在概念定义、理论背景、身份认定、法律基础等方面的模糊和不确定,与此同时,还受到大的历史背景、国际环境以及联合国集体安全自身缺陷的影响和制约。第一节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基本内涵“维持和平”这一概念在《联合国宪章》中根本不存在,也很难对其进行简单的定义。因此,本书将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概念定义、理论背景、身份认定和法理依据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描述和界定。一、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概念定义“集中力量,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首要任务。维持和平行动正是由联合国首创,为了履行自身职责,在一些出现政治危机或军事冲突的地区开展的维持和平的行动。然而,《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对维和行动作出相关的法律规定,甚至连维和行动的概念都没有明确界定。相关争论从维和行动诞生之日起伴随着维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已经走过了60年,似乎已经成为了对维和行动困境争论的起点。在《联合国宪章》中只明确规定了两种制止冲突的办法:一是《宪章》第六章要求会员国之间遇有争端首先通过谈判、斡旋、调停、仲裁等和平方式寻求解决;二是第七章中规定,对于破坏或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侵略的行动,可以使用包括封锁、禁运、经济制裁乃至陆、海、空军事行动等各种强制方式来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但是,实际运作表明,第六章规定的程序经常不被理会和重视,第七章的严厉措施也不可能轻易执行。于是,在这种和平解决争端不可求、强制解决争端无法求的两难情形下,维和行动在两者的边缘之中应运而生。就是说,“当大国之间的关系不允许安理会充分发挥《宪章》所赋予它的作用时,维持和平行动就发展为用以控制危险的地区冲突的途径。”维和行动“是各种压力互相抵制中复杂的政治外交努力的体制所产生的具体成果。”李铁城著:《联合国的历程》,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67页。事实上,维和行动填补了《宪章》关于调解条款和强制条款之间的一个空白。其权限介于宪章第六章和平解决争端和第七章对危害和平之强制处置之间,它是填补《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关于调解冲突条款和第七章关于强制行动条款之间空白的一种“实际办法”。也就是说,当和平解决争端无效而联合国又没有自己的武装部队时,维和行动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选择,暂时防止争端的扩大,冲突的升级。因此,联合国前秘书长哈马舍尔德曾形象地将之称为“第六章半之规定”。联合国新闻部出版的《蓝盔——联合国维持和平的回顾》一书中认为,维和行动是“为帮助维持或恢复冲突地区的和平,由联合国组织的有军事人员参与的,但无强制执行权力的行动。这类行动是自愿的,并且以协商一致与合作为前提。尽管它们包括军事人员的使用,但并非靠武力达到目的,这与宪章第四十二条中的强制军事行动形成对照”。WilliamJDurch,ed,TheBlueHelmets:aReviewofUnitedNationsPeacekeeping,the2ndedition,NewYork:UnitedNationsPress,1990,pp4-5联合国秘书长的军事顾问、曾任联合国第一支紧急部队司令的里赫耶(IndarJitRikhye)所著《维持和平的理论和实践》一书中引用国际和平学院的定义说:“维持和平”行动是“通过国际组织指挥的第三方的干预,使用多国部队、警察和文职人员的办法来恢复和维持和平,以防止、遏制、缓和与终止国际和国家内部的敌对行动”,它可以是“军事的、准军事的或非军事性质的”行动。IndarJitRikhye,TheTheoryandPracticeofPeacekeeping,London:CHurstCompany,1984,pp1-2联合国出版的《联合国维持和平》中说:“维持和平”是联合国帮助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方法之一。在联合国的语意中,维持和平的定义是:“在联合国的指挥下,使用多国部队帮助控制和解决敌对国家之间的冲突,有时候是控制和解决一个国家之内社团之间的冲突。它是联合国首创的一种方法,在这一方法中,军队是作为一种和平的促进剂,而不是战争的工具。”UnitedNationsPeacekeeping,NewYork:UnitedNationsDepartmentofPublicInformation,1990,p1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BoutrosBoutros-Ghali)在其所著《和平纲领》一书中说:“维持和平是实地部署联合国人员,过去的做法是取得所有有关各方的同意,通常是部署联合国军事人员和(或)警察人员,往往也包括文职人员。维持和平是一种手段,它扩大防止冲突和建立和平两个方面的可能性。”BoutrosBoutros-Ghali,AnAgendaforPeace:PreventiveDiplomacy,PeacemakingandPeacekeeping,UnitedNations,NewYork,1992,p20刘恩照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一书中认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安理会或大会通过决议创建、由秘书长指挥、使用武装和非武装军事人员包括警察部队和文职人员在内,从事解决国际冲突、维持国际和平的一种行动。”刘恩照著:《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联合国官方网站上是这样“描述”维持和平行动的,即“维持和平行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办法”,“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国际社会可以支配使用的一个重要手段”,“一向部署来自若干国家的人员,主要是军事人员,由联合国指挥,协助控制并化解敌对各方之间的武装冲突”,是“以武力作后盾的规劝力量”。参见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网站http:wwwunorgenpeacekeepingsitesglossaryphtm。可见,经过60多年的发展,对维和行动的定义、解释都还是大多停留在功能性的描述上,而较少将它置于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中去考量。但是,上述定义的表述中,共同强调以下几点内容:其一,维和主体是联合国指挥下的由成员国自愿提供的维和人员,并且主要是军事人员。其二,维和目的是帮助维持或恢复冲突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其三,维和对象既包括国际冲突也包括国家内部冲突。其四,维和手段不具有强制力,并且力求中立、公正,且遵循同意原则。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近年来联合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开展的活动主要涉及以下五个领域:防止冲突、促成和平、维持和平、强制执行、建设和平。在实践中,“维持和平”是一种广义的说法,越来越成为五个领域的统称。与此同时,虽然军事人员依然是大多数维和行动的主力,但是今天的维和人员构成却更加多元化,包括警察和军事观察员、行政人员和经济师、人道主义工作者和法律专家、扫雷人员和选举观察员、人权监督人员以及民政事务等多方面的专家。定义的不明确使得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迄今尚没有权威的、统一的分类方法。较为普遍的是,以1988年冷战结束为界,按照维和行动的发展历程来划分,将冷战结束前的行动称为第一代维和行动,其后的称之为第二代维和行动。StevenRatner,TheUNPeacekeeping—BuildingPeaceinLandsofConflictaftertheColdWar,London:MacmillanPress,1995,p17也有研究从性质变化的角度将其划分为传统型维和行动和复合型维和行动。中国国际战略学会军控与裁军研究中心编著:《当代国际维和行动》,北京:军事谊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从维和行动本身的类型来看,联合国发布的《维持和平行动一般准则》中规定,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类型包括:维持停火和部队隔离、预防性部署、全面解决方案的执行、冲突继续期间采取的保护人道主义行动。UNGeneralGuidelinesforPeacekeepingOperations,NewYork:UnitedNationsDepartmentofPublicInformation,1995有学者以维和行动的组织形式来确定类型,分为综合性代表团、军事观察团、维持和平部队、配备有重型武器的维持和平部队。刘恩照著:《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二、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理论背景维和行动是联合国自成立以来,为实现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和目标,运用集体方法,以合作为主要手段所进行的有效尝试。作为协调和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一种办法,维和行动的创立并不仅仅涉及国际组织、国际机制的基础理论,其理论背景同样蕴含着对“战争与和平”、“冲突与合作”等重大的国际政治命题的思考和实践。国际社会中充满着矛盾与冲突、妥协与合作,如何解决国家间合作的核心问题,即国家的利己主义思想和国家间的不信任感,促成国家在维和行动中的合作和协调,博弈理论的方法比较有效地阐述了合作的可能性。“博弈”(Game)一词指某些个人或组织做出相互有影响的决策。“博弈论”(GameTheory),也叫“对策论”,正是关于利益冲突的数学模型和分析构架。崔之元编著:《博弈论与社会科学》,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根据博弈理论,人类原初的状态就是“囚徒困境”。人类的天性是驱利避害的。从动物状态走出来时,人是自私的,在交往中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产生的结果正是一种“囚徒困境”。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假设了人类的原初状态,即“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像狼与狼一样,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力图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企图占有别人的东西,此时,每个人是每个人的敌人。此时没有任何规则,没有财产,没有正义或者不正义,只有战争。而武力与欺诈是战争中的两大基本德性。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假定,目的是要引申出他的政治主张。他认为,在这种状态下人的生活是悲惨的。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人们便汇聚起来,建立契约,同意确立权力者或权力团体,这就是“利维坦”;这个拥有巨大权力的“利维坦”对人们使用权力,以结束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混战。这就是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参见巴发中著:《霍布斯及其哲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195页。博弈论正是从这里找到了哲学的理论先驱者。博弈理论的方法认为,理性的利己主义者的国家通过相互作用,在无政府状态下可以实现合作并形成制度。“囚徒困境”(Prisoners’Dilemma)是一个对称的两人博弈,它最常被用来诠释博弈中的合作与背叛问题。在“囚徒困境”模式下,每一个行为者都有优势战略,每一方都试图通过欺诈获得最大的利益,而不管另一方获益与否;但最后得到的利益总是比从双方都合作得到的利益要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行为者目前行为与未来预期收益上建立起直接的联系,能够产生对于目前合作或是背叛行为的未来影响的推测,从而战略上可以为行为者培育稳定的合作关系带来可能。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合作的失败主要是“国际关系行为体在相互交往中的欺骗行为以及各方对于对方欺骗行为的担心和防范”。博弈的次数是影响决策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是一次性博弈,欺骗、背叛可能是最理性的选择;如果是重复博弈,参与者由于担心会受到报复性惩罚,就必须将声誉资本考虑在内。也就是说,参与者对未来的重视程度越高就越倾向于合作,当前采取欺骗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参见秦亚青:“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反思新自由制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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