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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例注释版第三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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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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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案例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第六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财政保障和监管职责)
案例3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4检疫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5违法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6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7不按规定对肉鸭和生猪进行检疫和检测,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研究和农药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定情形)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配合协作义务)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并公布警示)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
案例8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案例9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和有关问题解答)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执行)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案例1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案例11禁止通过改换原包装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的方式销售过期食品
案例12购进病死猪肉进行加工后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3经营者在其经营的药店中出售假冒批准文号或主要原料为纯蜂胶但未经食品安全性评估的产品,且经营者对产品情况明知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1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和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7违法收购、销售病死猪,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案例18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许可证照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9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第三十六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条件和使用要求)
第四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要求)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四十三条(鼓励食品企业规模化生产、连锁经营、配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要求)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鼓励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检验)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案例20食品经营者进货应履行查验义务
案例2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履行查验义务
案例22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以及加工检查措施)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确保餐饮设施、用具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六条(食用农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
案例23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2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第七十一条(标签、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第七十二条(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
案例25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声称)
案例26不得使用违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
第七十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的具体要求)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
第八十二条(注册、备案材料确保真实)
第八十三条(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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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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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和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2015年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11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熊智伙同熊岚经营上海锐可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南昌麦高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2012年3月起,熊智在南昌麦高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奶粉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内蒙古亚华乳业有限公司购入大包牛奶粉,擅自加工、生产国产奶粉,并冒充可尼可、善臣、贝诺贝滋、乐氏及欧恩贝等品牌进口奶粉,投放市场销售牟取利益。案发后,共扣押奶粉共计23万余罐,400多吨,涉案金额2亿余元。经抽样检测,在其生产的13件奶粉中,有2件含有致病菌,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有11件检测值不符合能量及营养成分标示值,夸大了食品的营养水平,属于伪劣产品。
2013年4月26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建议奉贤区工商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奉贤区工商分局于4月29日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同日,区公安分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并于5月30日提请批准逮捕。2013年6月6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将熊智等人批准逮捕。2015年2月,熊智等8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2万元至700万元不等。
案例17
违法收购、销售病死猪,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2015年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11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吴金水、陈雪彬伙同冉仕勤等人分别从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龙田镇、江镜镇一带二十多家的养猪场收购、捡拾病死猪运回上迳镇蟹屿村一废弃养鸡场内屠宰,后以每斤1.4至1.8元的价格收购病死猪肉运回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山头村其老房子中冷冻加工后以每斤2.3元的价格售给某加工成食品厂加工,并出售供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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