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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書城自編碼: 274045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院
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174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8/19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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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作者权威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20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內容簡介:
本书汇集全国各地法院提交的关于保险纠纷的典型案例,经过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筛选、审核,将常见的疑难案件、典型案例汇集成册。主要包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等财产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等纠纷案件。
目錄
目录
Contents
一、财产保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李荣才诉马鞍山市冯桥小李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挂靠关系下实际车主能否作为主张保险金的适格主体
娄亚利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3特种车辆作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
罗煦军诉柴宛生等责任保险合同案4车载货物掉落引发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范畴
王景枝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5事故后私定精神抚慰金,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吴明强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6对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特殊情形的处理
王金河、李凤文诉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7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
宋建民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等保险合同案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保险纠纷目录8驾驶证脱审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刘新涛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9施工场地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的司法认定
张慈祥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10准驾不符引发的交强险赔偿问题
唐晓伟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保险案11车辆保险事故赔偿范围的认定
唐国柱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保险合同案12交强险赔付责任不因损害参与度的原因力得以减轻或免除
顾太琼、刘华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保险合同案13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王茂华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保险合同案14保险公司条款免责情形的认定
甘新文诉李继兵、人保财险君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案二机动车商业保险
15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逾年检期限,是否应当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胡绍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16投保人出险通知义务的范围
林荫庭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支公司保险合同案17保险条款约定暴雨责任与进水免责的责任承担
王剑波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泉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18车辆出借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诉萧妹妹、张立前财产保险合同案19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关于免赔率的计算问题
杨八一诉刘桂华等保险合同案20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交通事故中的自费药支出
龚运龙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21保险合同中伤者医疗费的合理计算
郭淦升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22投保人声明效力的认定
陆静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23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
邵文安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保险合同案24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刘德胜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25将法定禁止性情形纳入免责条款仅提示即生效
康丽伟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保险合同案26车辆自燃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曹庆金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27受损车辆未实际修理保险公司亦应理赔车辆损失
刘卫群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28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有关车辆折旧率的约定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对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孔祥荣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29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可以适当减轻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臧祥民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30免责条款的认定及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问题
亓立军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31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是否具有绝对效力
付殿光诉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32车损险是否要按责赔付
山东三毛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33无正当理由脱离事故现场符合保险人免责事由
黄麓熹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公司保险案34新购未上牌小车被盗,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杜永和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等保险合同案35驾驶员疲劳驾驶,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
陈克准诉陈昌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36第三方委托鉴定是否合法有效及相关委托费用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王立勋诉宋新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3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梁艳红等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合同案38被保险人可否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人对其因承担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款进行理赔
浙江嵊州市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39保险合同中关于索赔前置条件及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约定是否有效
钱某兴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40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中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张倩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41以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款计付基数的合同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万州区天子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42违反公序良俗的无责免赔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陈在明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合同案43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
黄定春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二、人身保险
一健康保险
44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认定
滁州妇女儿童医院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45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陈某佐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46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单内容的效力
习超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保险合同案47隐瞒病史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赔偿
王网珍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案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8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损害扩大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杨明清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49保险人应否对以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
黄月秋等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50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职业类别分类表不能作为拒赔的依据
曹刚等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51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超过180日身故,保险人能否免赔
李世贤、李湘云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52卡式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时翠平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53保险合同无效后投保人可期待利益的保护
梁凯诉华夏人寿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三原支公司保险合同案54网络销售模式中保险人合同条款交付义务的认定
李某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55乘坐出租车发生意外伤害可向出租车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沈颖诉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56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可否转让
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57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认定
郑海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案58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卓合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保险合同案59保险卡未激活,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陆桂花诉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三人寿保险
60结合证据审查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李喜平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61保险合同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鲍水妹、奚征天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案62保险公司对主、从险免责条款须尽同等提示、说明义务
张阳标诉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案63等待期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
吴家芳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案64保险代理人虚假宣传与投保人过错
卞昊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案
三、代位求偿权
65醉驾情形下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诉陆明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66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责任人逃逸,保险方是否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核减免赔率
李青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保险合同案67高速道路存在散落物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必然存在违约情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江苏泰州大桥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68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能否转让
天津云海裕森科工贸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追偿权案69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行使追偿权的比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支公司诉徐兵、徐世全保险追偿权案70保险公司能否全额追偿交强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支公司诉范丽华等保险代位求偿权案7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诉云南省国际旅行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72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行使追偿权是否可以一并审理
李传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服务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等保险代位求偿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內容試閱
1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荣才诉马鞍山市冯桥小李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荣才
被告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冯桥小李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李吊装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基本案情】2013年8月28日,在位于本市平山路与九华路路口的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地内,马鞍山市冯桥小李吊装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李某州驾驶皖E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起重机在吊装货物时,致李荣才受伤。李某州当场拨打110报警电话,佳山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出警。
事发后,李荣才被送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发伤、右耳廓断裂伤、左颞顶骨骨折、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肩部腋部外伤,左胸大肌撕裂、右胸部分肋骨骨折、左胸壁皮下气肿。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9月29日,李荣才住院治疗。
肇事车辆皖E号起重机在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发于保险期限内。
另查明,李某州作为小李吊装公司的驾驶员,拥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和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种类为起重机械,该证的批准日期为2009年11月,有效日期为2015年11月。
【案件焦点】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是否适用交强险。
【法院裁判要旨】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应当赔偿,由于马鞍山市冯桥小李吊装的驾驶员李某州驾车操作过程中导致李荣才受伤,依法应对李荣才由此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交强险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具有强烈的保障性。本案的李某州驾驶操作皖E号起重机在作业工程中致使李荣才受伤。起重机属特种车辆,若将起重机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交通事故中,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保险条款》以下简称特种车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也没有载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事故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畴。故对于保险公司以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的辩称不能成立。
另特种车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因皖E号起重机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由人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
关于本案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李某州持有起重机械合法的资格证件,具有相应的操作技能,作业时应当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作业,在其操作过程中致使李荣才受伤,李某州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李某州系小李吊装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致李荣才受伤,其赔偿责任应由其雇主小李吊装公司承担。李荣才是现场从事设备零部件拼装的工人,其对事故的发生不能预见,故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荣才各项损失13195276元。
人保公司持原审抗辩意见提起上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派出所出具了情况说明,一审也对驾驶员李某州作了询问笔录,李某州对吊机撞伤李荣才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李荣才被李某州所驾驶的吊机撞伤。吊机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李某州具有专业车辆驾驶资格,应当在吊机作业过程中具有安全注意义务,而其未尽到该义务,原审据此认定其工作单位小李吊装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事故发生时,吊机处于运行状态,原审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角度出发确定适用交强险的赔偿并无不当。李荣才在城镇务工,按建筑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及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亦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保险合同纠纷中,本案已不是个案。法院受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属于普通的家庭自用、客运和货运汽车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商业保险合同纠纷,对于特种起重车辆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诉讼案件数量较少。多数人对于起重车辆在起重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否可以理赔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为此,对本案的分析研判可予以澄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项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状态是属于行驶还是处于静止并无明确规定,仅规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即构成交通事故。同时该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事故发生的场所虽不在道路上,但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综合以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案事故车辆属于特种作业车辆,通常情况下是在道路及道路以外的地方从事特种作业,保险公司对其作业风险是明知的。本案中,涉案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因驾驶人的过错造成了受害人李荣才的人身损害后果,应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本案的探讨就具有了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此类案件中主要争议的问题,作如下简要剖析。
第一,从交强险设立目的进行分析。交强险在性质上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具有强烈的保障性。本案中事故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因此,机动车通行宜作扩大解释,结合特种车辆营业场所的特殊性,营业也不应仅限于通行,而应包括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亦是通行的前后延伸状态和目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此是明知的。如将起重机的被保险范围仅仅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情形,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特种车辆的机动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看,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从投保人投保的目的进行分析。特种车辆具有其特殊性,本案涉案车辆为起重机,起重机作为特种车辆设备,不同于普通的机动车辆,起重作业是其常态,且现实生活中发生事故也多是在特殊作业过程中。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交强险的目的,即为驾驶该汽车起重机在往返起重作业地点的道路行驶途中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从事起重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作为保险范围,对不特定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分散风险。因此,结合特种车辆的使用性质和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应当认定特种作业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第三,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特别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其责任免除部分也没有载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保险人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案中,小李吊装公司所雇佣的李某州在驾驶该汽车起重机从事作业过程中,因起重机吊装物致使原告李荣才受伤并造成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
编写人: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赵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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