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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立足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承认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侵害对于犯罪成立的重要性,依次论述了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成立理论、未遂论、正犯与共犯、犯罪竞合论以及刑罚论等问题,全面展示了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刑法基本原理。
本书的特色在于:(1)按照阶层的而非平面结构的理论,讨论犯罪成立的主观、客观要件和犯罪排除事由,实现体系上的创新,在体系的思考上迈出了关键步伐。(2)反思现行的刑法学研究方法,对于刑法总论的关键问题都提出了独到、深入的见解,在建构精巧的刑法解释学方面进行了尝试,在体系的思考中凸现问题的思考。(3)重视社会发展和刑法制度变迁之间的紧密关联性,强调刑罚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促进公众认同与刑法制度之间的互动。(4)提倡学派论争,对刑法诸问题的解释与作者一直坚持的刑法客观主义立场、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保持紧密关联,尤其是结合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前沿研究成果对客观归责、事实认识错误、过失犯、未遂犯、不能犯、义务犯等进行了全面阐释,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刑法学立场和方法的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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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周光权,男,1968年生于重庆市江津区,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先后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1999年)、副教授(2000年)、教授(2005年)、博士生导师(2006年)。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工作委员会委员以及全国十余家司法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专家顾问。曾挂职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2007年11月至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2001年4月至2002年3月,在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任客座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出版《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法律出版社2013年)、《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法律出版社2015年)等个人专著十部;合著、主编、参编《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与陈兴良教授合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刑法学著作二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近二百篇。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2004年获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清华大学青年学术成果最高奖);2005年获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银奖;2006年获司法部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2008年入选北京市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2010年获北京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14年获第十三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15年获教育部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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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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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刑法学基本范畴
第一节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二、犯罪的本质
三、犯罪的分类
第二节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
二、刑罚权
三、刑罚功能
四、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关系
第三节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演变
三、刑法的性质
四、刑法的任务
五、刑法的社会功能
第四节刑法学
一、刑法学思维的独特性
二、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
三、刑法学研究方法
第二章刑法学派之争
第一节刑法客观主义
一、刑法客观主义的代表人物
二、刑法客观主义的基本理念
第二节刑法主观主义
一、刑法主观主义的代表人物
二、刑法主观主义的基本观念
第三节刑法理论对立的意义
一、误解的澄清
二、刑法理论论争的关键点
三、刑法理论论争的意义
第四节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提倡
一、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基本立场
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德日的不同命运
三、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当代中国的意义
第三章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发展历程
二、思想渊源
三、基本内容
四、罪刑法定原则对立法者的约束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第二节罪刑均衡原则
一、观念基础
二、立法体现
三、司法适用
第三节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一、含义
二、适用
第四章刑法适用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特殊问题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编犯罪论
第五章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犯罪论体系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
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
三、苏联、中国的闭合式犯罪构成论
四、导致犯罪论差异的内在原因
第二节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
一、不能区分违法和责任
二、难以兼顾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
三、重视控诉机制而轻视辩护机制
四、主观判断可能优于客观判断
五、经验判断与规范判断纠缠不清
六、强调静止性而否认过程性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事由体系
一、必须从要件的思考转向体系思考
二、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事由体系的基本内容
三、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事由体系的主要特色
四、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事由体系的合理性
第六章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第一节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二、国外的构成要件概念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机能
四、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
第二节主体
一、身份
二、单位
第三节构成要件行为
一、行为概念的机能
二、关于行为的一般理论
三、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的概念
四、构成要件行为的类型
五、构成要件行为的方式
第四节不作为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概说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三、作为义务的来源
第五节结果
一、结果的概念
二、结果的地位
三、结果的种类
第六节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论
一、因果关系说
二、客观归责论
第七章犯罪主观构成要件
第一节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概述
一、关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违法要素)的理论对立
二、承认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违法要素)的理由
三、违法故意和责任故意的差别
四、承认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与坚持客观违法性论
第二节犯罪故意
一、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二、故意的分类
三、关于间接故意的若干问题
第三节犯罪过失
一、过失论的历史
二、客观归责与过失论
三、过失的种类
四、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第四节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
一、无罪过事件
二、动机与目的
第八章犯罪排除事由Ⅰ:违法排除事由
第一节犯罪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一、违法性论的比较
二、区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理由
三、犯罪客观要件与违法排除要件
第二节违法性的一般理论
一、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
二、客观的违法性论与主观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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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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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四年之后修订本教科书,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立法和司法解释发生了重大变化。《刑法修正案(九)》大规模修改刑法,其中增设了大量新罪,修订刑法各论部分的内容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同时,经济和行政立法活跃,《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近年来的修改,都会对犯罪认定发生一定影响,本教科书必须反映相关内容;此外,近四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制定了大量司法解释,不将其充实到教科书中将会降低其实用性。为应对上述变化,本书第三版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1)对总论中某些特别重要的问题,结合立法的修订进一步展开了论述。(2)对刑法各论中重要罪名(如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的讨论结合立法的变化增加了相当篇幅。(3)结合最新立法动态,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和修改的罪名,逐一进行了解析,对某些重要的新罪名,还进行了详细讲解。(4)结合2011年之后至2015年12月之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的司法解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5)此外,为回应实务需求,借这次修订的机会,对犯罪认定上的难点进行了仔细分析,例如,对一般教科书中着墨并不多,但实践中争议很大的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进行详尽分析,提出犯罪判断的明确建议。另一方面,近四年多以来,我国刑法学体系性的学派之争迈入新的阶段,在此过程中,许多重要的刑法学命题得以充分展开,教科书必须对此有所反映,并全面展示我的刑法基本立场。对于本教科书修改的后一动机,在这里需要稍作阐述。我认为,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侵害法益的行为;刑法规范既是裁判规范,又是行为规范,以此为基础,我对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系统研究。与此相对立的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结果成为思考问题的起点;刑法规范仅仅是裁判规范。结果无价值论对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通常批评是:行为规范违反说只是说明了形式的违法性,并没有回答违法性的实质;说违法是指行为违反法规范,等于什么也没有说。但是,我不接受这一批评,理由在于:首先,行为规范是一种实在法意义上的法规范,其能够说明形式的违法性;行为规范还有其本体价值和深刻内涵。早期的行为无价值论将规范的本体意义界定为社会伦理规范;雅各布斯(Jakobs)教授将规范理解为对个人在特定情况下按特定方式行事的期待;我将行为规范理解为特定社会环境下的集体意识。其次,行为规范说中的规范,一定是与构成要件有关,且受制于构成要件的规范论。行为规范是通过构成要件表现出来的,其系为保护法益而要求人们必须做什么或者禁止做什么的行为指引,如果否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法益保护就必然无法实现;违法性论中的违法,就是建立在违反行为规范和实定法秩序的基础上的,结果无价值论的违法性论也离不开如此理解的违法概念,如果认为行为规范说是什么都没有说,结果无价值论的违法性论也等于建立在一种什么都没有说的主张基础之上。再次,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刑法作为行为规范发挥作用,借以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如果这一基本事实是难以否定的,那么,在刑法上就不能无视规范的重要性。如果说通过刑罚法规的事前告知是无意义的,那么,就只能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自身被否定。在这个意义上不得不说,结果无价值论蔑视法的理念,并且无视法的现实 。最后,结果无价值论其实也不可能离不开规范论。规范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护法益,行为无价值论因为要守护固定在社会中的、原本就是为了保护法益而设定的规范,与结果无价值论强调重视法益保护之间,从来就不是截然对立的思考进路。因为刑法分则构成要件性规定的存在,刑法并不保护所有的利益(即便有的利益一看就很重要),也不是抽象地保护利益,而是仅仅保护那些违反规范,制造并实现规范所反对的风险才去侵害的法益。更何况,当被害人被杀、被抢的法益侵害事实发生后,刑法规范能够保护的只能是未来的法益,对于已经被侵害的法益,结果无价值论意义上的法益保护已然无力回天。而对未来法益的保护,势必要求刑法规范具有一般预防的机能。而具有一般预防的机能,就要求刑法规范对一般人具有提示、指引、规制机能。如果不能否认刑法规范的这项机能,那么就必须承认刑法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根据该规范设定了法定的、明确的构成要件,从而为人类行为提供样板,并防止法益在未来受害。如此理解规范和法益,就应该肯定地得出结论:行为无价值论离不开法益;结果无价值论也必须要重视行为规范。本次修订的教科书,系统展示了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主要包括:主观要素的定位、对客观归责论的态度、对偶然防卫的处理、对不能犯的判断、在何种意义上承认正犯的犯罪事实支配、对义务犯的态度、共犯处罚根据、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对积极的一般预防的评价等。正是因为对上述分歧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讨论,才使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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