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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1997年刑法实施至今的过程中,共产生了九个刑法修正案。九个刑法修正案凸显的一个典型特征是:犯罪化趋势或说犯罪圈扩大趋势。刑法修正案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犯罪化:增设新罪和修改原有犯罪构成要素。在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中,有的犯罪甚至被多次修正,比如洗钱罪。即使是刑法修正案新增设之罪,后继的刑法修正案又扩大其惩罚范围,比如《刑法修正案八》新设危险驾驶罪,而《刑法修正案九》又继续对其进行修正,进一步扩大惩罚范围。犯罪圈的扩大必然关涉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和自由等基本权利,且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应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且必须符合法治精神。从法治路程实质看,当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之间进行博弈时,就应对刑法修正案犯罪化进行规范化,从而保证犯罪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对犯罪化的规范化,实质就是通过各种原则或原理对犯罪化进行指导,避免不适当的犯罪化。从系统论角度分析,刑法自身是独立的部门法系统,同时又是社会系统的亚系统。因此,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既受到外部社会系统的限制,同时又受到刑法系统自身内部原则和各个要素运作规则的限制。因此,犯罪化的限制包括外部限制和内部限制。古今中外刑法理论都对犯罪化进行了研究,但都仅从某个角度进行论证,且这些理论固有的缺陷亦导致不能全面阐述所有的犯罪现象。因此,要构建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理论,就应全面考量刑法外部和刑法内部要素的限制。《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及限制》一书对九个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及特征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基于刑法的外部系统和内部系统的特征,提出了评估和检验犯罪化是否正当的标准和原则。
目錄 :
引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鸣
第一章 现行刑法修正案犯罪化梳理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增设新罪犯罪化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改变原有犯罪规范要素犯罪化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主要特征
第二章 中外主要犯罪化理论及其反思
第一节 西方主要犯罪化理论
第二节 中国犯罪化标准、原则、学说梳理
第三节 中外犯罪化立法原理反思
第三章 系统论语境下刑法修正案犯罪化限制框架
第一节 法律系统自我创生理论
第二节 刑法系统的自我创生
第三节 系统论语境下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
第四章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外部限制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社会系统现状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根据
第三节 犯罪化应促进刑法目的实现
第四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必要限度原则
第五章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内部限制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行为特征I:重大危害或邪恶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行为特征II:不法性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配刑限制:刑罚的该当之度
第四节 刑法修正案是否应犯罪化的举证主体:国家举证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
1789年9月6日,托马斯杰斐逊Thams Jefferson给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的信中写道:世界总是属于活着的一代。宪法和法律也应当遵循更新换代的自然规律。每部宪法,然后每部法律都应在19年后自然消亡。如果它被执行了更长时间,则它就是暴力行为,而非权利。Jefferson
to James Madison,September 6,1789,Boyd
XV,392-98该信内容揭示法律制定后,因时空辗转其必然和必须变化的规律。杰斐逊预见到社会情况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激烈的改变,因此,他相信当时正由麦迪逊起草的宪法,有可能使公众情感与书本上的法律产生巨大分歧。针对宪法的这种宿命,杰斐逊给麦迪逊的信要求落日条款sunset
clause落日条款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寓意为法律有一定的制度周期,会像太阳一样下山。最早提出这个观点的是美国前总统杰弗逊,他从一种绝对的自由主义出发,认为地球应该属于活着的世代,所以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有一定的寿命杰弗逊认为最长不能超过19年,否则,我们将失去作为法律主宰者的意义。应适用于所有法律,即所有分类都定期废止甚至是宪法本身。Jefferson
to James Madison,September 6,1789,Boyd XV,392-98杰斐逊提出的落日条款sunset
clause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寓意为法律和宪法都有一定的制度周期,会像太阳一样下山,法律或宪法全部条文都应有终止生效日期。
从目前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情况看,虽然在语言表述等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但被犯罪化的对象大多是应进行犯罪化的对象。但从我国对犯罪化理论研究现状看,虽然学者提出了诸多学说和原则,仍然缺乏对刑事立法,包括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进行评价性的体系性的犯罪化理论。因此,应构建全方位的犯罪化理论体系,从而评价、规范和指导犯罪化。构建全面的犯罪化体系,要重视两个事实:刑法系统本身的运行规则和作为社会亚系统刑法和社会其他因素之间的互动。从刑法自身的存在看,刑法本身是独立的部门法系统,有自己的构成要素,比如基本原则、各种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各种理论等,这些构成要素是刑法的内在构造性要素,互相作用且形成整体,并按照刑法的运行法则运行。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刑法是社会大系统的亚系统,社会大系统是刑法的外在构成要素。刑法内部的构造性要素虽然是独立的按照刑法运行法则进行运行,但刑法并不是完全自给自足。外部社会系统参量的变化,必然引起刑法要素的变化甚至刑法的演化。构建犯罪化理论是为了保证犯罪化的正当性,其实质在于限制任意的犯罪化。从刑法的内部构造性要素和运行法则,以及刑法与外部社会大系统参数的互动看,刑法犯罪化应保证与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的契合。而从另一个层面看,刑法犯罪化受到了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的限制,因为如果犯罪化不与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吻合,则犯罪化之目的在实践中会落空。因此,犯罪化理论要重视来自刑法外部和内部的这种限制,这样才能保证刑法犯罪化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刑法修正案是当下中国刑法立法犯罪化的唯一方式,亦应重视来自刑法外部和内部的这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