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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为解决不孕问题和实现优生带来了莫大希望,开启了一个新时代,对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但与此同时,该技术也使得人类延续亿万年的自然繁衍规律被打破,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道德伦理危机和法律问题。如对于受术者条件、生殖细胞的法律地位、冷冻胚胎的处置、代孕协议的合法性、设计婴儿、亲子关系的认定、死后生殖等领域存在很大的分歧。如何使现代生殖医学技术在造福于人类的同时化解这一系列的危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时代法学课题。本书从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研究入手,探讨人类辅助生殖法律关系的共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一些具体的法律关系: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法律关系、代孕法律关系、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和死后生殖法律关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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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汪丽青,女,1978年1月出生,山东烟台人,滨州医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学博士。2001年获青岛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烟台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获山东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13年受山东省教育厅资助为美国威斯康星大学东亚法律研究中心访问学者。曾在《政法论丛》、《广东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编著一部,合著著作一部。滨州医学院青年骨干教师,滨州医学院第六届中青年教师教学能手,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本科毕业生优秀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教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奖励十项。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法、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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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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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人类辅助生殖与私法调整
第一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概念与分类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义与范围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种类
三、本书对人类辅助生殖的分类
第二节人类辅助生殖与生育选择权
一、自然生殖与宪法权利
二、辅助生殖作为一项基本权利
第三节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的主要问题
一、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的特点
二、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三、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的主要范围
四、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中的公法性因素
第二章人类辅助生殖合同
第一节人类辅助生殖合同概述
一、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界定
二、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生效
三、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要素
第二节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主体
一、受术者
二、生殖细胞的捐赠者
三、生殖细胞的储存机构
四、辅助生殖机构
第三节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客体
一、生殖细胞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归属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归属
第四节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内容
一、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义务
二、受术夫妇与生殖细胞捐赠者的关系
三、孩子与生殖细胞捐赠者的关系
第三章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法律关系
第一节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的现状
一、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与现行产前诊断技术的比较
二、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的运用领域
第二节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伦理问题
一、性别选择的伦理争议
二、医疗目的基因选择的伦理争议
三、非医疗目的基因选择的伦理争议
第三节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法律问题
一、胚胎的地位
二、父母的生殖权与胚胎利益的平衡
三、患病孩子的健康权与胚胎利益的平衡
第四节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法律规范
一、各国判例的考察
二、各国立法例的考察
第五节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立法建议
一、准确界定人类胚胎的地位
二、严格掌握性别选择的标准
三、严格确定适应症和适用人群
四、严格限定治疗他人疾病的适用条件
第四章代孕法律关系
第一节代孕的基本问题
一、代孕的界定
二、代孕的理论争议
三、有限代孕的正当性依据
四、代孕的各国立法例比较
第二节代孕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代孕合同的效力
二、代孕合同的性质
三、代孕合同的生效要件
四、代孕合同的内容
五、代孕合同的终止与损害赔偿
第三节代孕在中国大陆的规制
一、中国大陆的现实与选择
二、中国大陆未来规制代孕的建议
第五章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
第一节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认定概说
一、自然生殖中亲子关系认定的考量因素
二、人类辅助生殖中亲子关系认定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人类辅助生殖具体情形下亲子关系的认定
一、同质授精情形下亲子关系的认定
二、异质授精情形下亲子关系的认定
三、代孕情形下亲子关系的认定
四、人类辅助生殖条件下亲子关系认定的总结
第三节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认定的立法建议
一、中国大陆现行立法评述
二、相关法律条文设计
第六章死后生殖法律关系
第一节死后生殖的现状
一、死后生殖的技术层面分析
二、死后生殖的样态分析
三、中国有关死后生殖的案例
第二节死后生殖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冲突与平衡
一、死者的利益
二、被指定者的权利
三、孩子的权利保障
四、既存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利益保障
第三节死者生前意愿的落实
一、死者同意的认定
二、近亲属的决定权
第四节死后生殖孩子利益的保护
一、身份法方面
二、继承法方面
三、社会保险利益方面
第五节死后生殖的立法建议
一、各国立法例的考察
二、中国大陆立法应该采取的对策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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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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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广泛运用。通常来说,医学界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诞生与试管婴儿的诞生联系在一起,其以1978年英国的路易斯布朗的诞生这一历史事件为标志。截至2010年,全球已经出生的试管婴儿达到400万余人。就中国大陆而言,自20世纪80年代开展人类辅助生殖的实践。1983年,湖南医学院生殖工程研究组用冷冻精液进行人工授精取得成功并产下婴儿。1984年,上海第二医学院用洗涤过的丈夫精子实施人工授精获得成功。1988年,中国第一例试管婴儿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降生。时隔14年之后,2012年6月第一例设计婴儿诞生。目前,中国人类体外早期冷冻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已达世界先进水平。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大陆有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服务的医疗机构共有358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为解决不孕问题和实现优生带来了莫大希望,开启了一个新时代,对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但与此同时,该技术也使人类延续亿万年的自然繁衍规律被打破,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道德伦理危机和法律问题。如对于受术者条件、生殖细胞的法律地位、冷冻胚胎的处置、代孕协议的合法性、设计婴儿、亲子关系的认定、死后生殖等领域存在很大的分歧。如何使现代生殖医学技术在造福于人类的同时化解这一系列的危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时代法学课题。
汪丽青博士的著作选题来自其多年在医学院校工作的经历,和其对于医学科学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所产生的浓厚兴趣。通读全书,笔者认为,本书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本书体现了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中的共性和个性的结合。该书从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研究入手,探讨人类辅助生殖法律关系的共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一些具体的法律关系: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法律关系、代孕法律关系、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和死后生殖法律关系。
第二,本书体现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伦理学的结合。医学法学与医学伦理同属人文学科的范畴。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的道德,是关于善良、正当与正义的知识。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解决医疗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的学科,是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国内外医疗实践的开展通常要仰赖于医学伦理的进步和医疗人员对于医学伦理的内心确信与遵循。国外有关医疗法律的制定也通常依赖于前期专门伦理委员会的调查。本书在一些章节体现了法学与伦理学的结合,如关于冷冻胚胎的地位、代孕的正当性以及胚胎移植前的基因诊断等方面。
第三,本书注重比较法研究并着力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科学技术的发展没有国界,医疗法律与医疗科技是一对共生关系,曾经并且继续引发科学家和人文学家之间的争辩。医疗法律相较于其他传统法学领域更体现了国际化趋势。本书中大量引用域外法律规范和判例,并落脚于如何解决中国的相关医疗法律问题。
第四,本书提出的理论观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国大陆学者在此方面研究的前沿水平。例如,对于人类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部分的研究和死后生殖部分的研究具有前沿性与新颖性,中国大陆学者鲜有涉及;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所产生的亲子关系提出了统一的认定规则,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时光荏苒,自我担任汪丽青的硕士阶段导师至今于其博士学位论文的出版之际已经15年了。在硕士阶段,汪丽青即显露出扎实的民商法学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外语基础,在英美合同法、比较法等课程学习中成绩优异,撰写的小论文发表在当时烟台大学法学院的内部期刊《英美法研究》上,受到外籍教师的普遍好评。自她在滨州医学院工作以后,我也经常关注她的工作与成长。2011年,她顺利考入山东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我担任她的合作导师。医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是一个很好的研究方向,她在医学院校十几年的教学与科研历练使其对于人类辅助生殖运用中引发的法律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当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时,我鼓励她将这个研究做下去。2013年,她又带着这个题目到了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进行访学,阅读了大量的外文资料,为其博士学位论文开展比较法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此著作出版之际,作为她的导师,我也同样欣慰不已。也希望汪丽青博士能够在这部著作的基础上将其研究成果进一步深化,多出此方面的开创性法学研究成果。
房绍坤201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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