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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就土地对农民供养问题的研究比较少,但是相关领域在农民代际划分、农民生存现状方面的研究和土地多重效用、土地养育能力方面的研究为土地对农民供养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开展当前土地对农民养育能力的研究,对新生代农民发展、农民市民化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完善,特别是城乡土地制度改革与完善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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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农民是与农用地直接关联的土地耕种者。本研究所界定的第一代农民出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新生代农民是以80后、90后为代表的新一代农民群体,既有出生在农村、长大进城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也有留在农村从事非农产业的新生代留守农民。第三代农民指新生代农民的下一代具有农村户籍的人口,三代农民体现出了不同的经济特征。
农户可以分为离农户、兼业农户、纯农户和无地户四类。农户家庭的土地利用类型为家庭承包地和宅基地,乡镇村集体土地为经营性农用地,乡镇村企业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农户年土地收入来源包括家庭承包地农业收入、承包地流转收入、宅基地上房屋流转收入、乡镇企业用地利润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流转收入和政府土地补贴和转移支付。农户年非土地收入包括农户非农工资收入、农户财产利息或投资收入、其他收入如村干部补贴等。农户土地财产包括家庭承包地、宅基地、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共有的未利用地。农户非土地财产包括村民房屋、应分集体企业财产、家庭其他非土地资产。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家庭财产收入构成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土地与农民的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由以养育功能为主逐渐过渡到以社会保障功能为主。本研究根据对河北省6个市的农民进行入户调查结果发现:土地对农民的养育能力呈降低趋势,第三代农民的人均土地数量不足以养育生存。根据上述结论,提出新生代农民发展、农民市民化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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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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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
一、国内外有关土地对农民供养问题研究现状 1
二、研究内容 12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13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其研究 15
一、农民及其特征 15
二、农户家庭 19
三、农用地 21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23
五、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研究 24
六、农村土地流转研究 28
七、农村土地价值构成及实现途径 29
第三章 三代农民代际划分 35
一、三代农民的代际划分 35
二、新生代农民现状 37
三、第三代农民界定 52
第四章 农民家庭土地承包权及其流转研究 60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及其完善 60
二、农村土地流转是农地承包制的再优化 63
三、人力资本要素优化可以促进承包制度效率提高 72
四、第三代农民承包地流转前后福利变化 77
五、承包地规模化经营是第三代农民的必然选择 87
第五章 农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其流转 89
一、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89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93
三、河北省农村居民点集约利用分析 97
四、农民的农村宅基地现状调查 106
五、第三代农民的宅基地问题 114
第六章 农村非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其收益配置 116
一、农村非宅集体建设用地 116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17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124
四、第三代农民的非宅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135
第七章 农民的耕地利用与保护问题 138
一、我国耕地保护政策演进 139
二、我国2001-2013年耕地保护政策分析 140
三、河北省三代农民的耕地利用与保护 143
四、耕地的非市场价值--生态服务价值 147
第八章 土地对新生代农民的实际养育能力评估 161
一、农村土地利用类型及收益途径 161
二、促进农户X1 Y1增加的农地流转途径选择 170
三、基于灰色关联度模型的农村土地养育能力研究 173
四、第三代农民土地养育能力预测 181
第九章 河北省农民土地养育能力实证研究 186
一、河北省各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聚类分析 186
二、河北省农民土地养育能力实证研究 189
第十章 结论与展望 201
一、研究结论 201
二、政策启示 202
三、研究展望 205
参考文献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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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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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其研究
【导读】农民是与农用地直接关联的土地耕种者。农户可以分为离农户、兼业农户、纯农户和无地户四类。农民家庭的土地利用类型为家庭承包地和宅基地,乡镇村集体土地为经营性农用地,乡镇村企业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土地的价值由地表以上一定净空的空间价值、地表价值和地表以下一定深度的地下价值组成。
一、农民及其特征
一农民
何为农民?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1指出,农民是相对于城市来限定自身的,如果没有城市就无所谓农民,如果整个社会全部城市化了,也就没有农民了。
《榖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范宁注:"农民,播植耕稼者。"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人生在世,会当有业,农民则计量耕稼,商贾则讨论货贿。"2
在当代中国,我们该如何定义"农民"?陆学艺3将当代中国社会划分成10大阶层,他认为农业劳动者阶层是指承包集体所有的耕地,以农林、牧、渔业为唯一或主要的职业,并以农林、牧、渔业为唯一收入来源或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这个阶层通过分化产生了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产业工人等。
梳理国内现有的对农民概念的定义,大体可分为如下3类:一是从职业范畴的角度,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定义为农民;二是从居住区域的角度,将居住在农村的人口认定为农民;三是从户籍类型的角度,将登记为农业户口的人口界定为农民。
1. 按职业划分
按照职业划分,一些辞书4将农民定义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奴和农业工人""农民在人类历史上一直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更是农村社区生活的主体,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在国内有学者认为5,农民主要是从职业角度划分人群的概念。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才能称为农民,如果不从事农业生产,不论其是否居住在农村,是否具有农业户口,都不能称其为农民。另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6,"农民"不再是一个同质的群体,并根据其研究目的将农民定义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人或户"。从职业的角度来定义农民的前提条件是行动者长期从事农业劳动,因此,如果是短时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动者就不可认定为农民。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大量农民开始脱离农业,转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他们有的进入城市,有的则就地转换职业。在现实中,这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经营的人群,依然被认定为"农民"。因此,单纯的以职业定义农民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2. 按区域划分
中国的城乡二元体制造成城市与农村在空间功能上的独立与分离,城市与农村在区位优势、资源分配等诸多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这也影响着学术界对农民的定义方式,部分学者认为"居住在农村"是认定农民的前提条件,认为"农民就是指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并以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农民是指居住在传统的农村社区,以从事种养殖业和简单手工业为生,受外部世界支配较多,社会地位较低的一个阶层""农民是指在农村地缘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和联系而组成的农村各类社会集团、群体及社会组织的农村居民"。然而,按地域划分农民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是,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农村人口流动。农民工不断往返于打工地和居住地之间,有的农村流动人口常年居住在外,却依然被定义为农民。
3. 按户籍划分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户籍管理上形成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分离的格局,在城乡关系上逐渐造成了城市与农村二元结构的状态。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有所松动,但受制度惯性的影响,在很多时候我们依然还沿用这种户籍来认定农民。如有学者在研究时指出7,从现在人们的认识程度看,在现阶段中国如果给"农民"一词下个定义,那就是"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为农业户口的农村人"8。与农业户口相对的则是非农业户口,也就是我们习惯上所说的城市户口,有学者从其反面来认定中国农民,即"中国农民是指所有没有获得''城市户口''的具有农民身份的人"9。
有学者认为尽管上述划分比较全面,但依然没有揭示出农民与市民的本质区别。在职业转换频繁、户籍制度弱化的当代,无论从职业、区域还是从户籍界定农民与市民的区别似乎都有失偏颇。因此,农民和市民的区别更重要的在于权利、待遇、生活方式、文明程度等,"市民"不单是指居住在城里的人,也指具有同等国民待遇、城乡共同体的正式成员。农民在内涵上不仅反映劳动对象的差异,而且标志着劳动者自身社会身份的不同,外延上既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劳动者和兼职劳动者,又包括那些从事非农业活动但尚未取得城镇户籍的人口。
西方学界对农民定义的探讨有很多。克罗伯认为,尽管农民居住在城镇上,但是他们肯定是有很深的乡村特色,而他们也成为城市中心区域,甚至是大都市中心区域里人口最多的社会阶层之一,构成了"社会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认为:"农民是古老文明中的农村人,这些农村人迫于生计,控制和耕种着自己的土地,并以此作为传统生活方式的一部分。他们关注着绅士和市民的生活方式,并且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然而,虽然绅士和市民的生活方式与农村人类似,但却是一种更文明的形式。"
二农民特征
中国的农民在历史的发展中经历了由新中国成立前的分化状态到集体化时期的齐平化,再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的农民非农化的变化。分田到户后,农民非农化进程明显加快,一部分农民离开土地,流向城镇,开始了"离土不离乡"的打工浪潮。但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未完全脱离土地的,土地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依然很大,因此,这部分农民务工的同时兼营农业,但相对而言,他们对土地的依赖性不像纯务农的家庭那样强烈。也有少数农民完全脱离了土地,他们将土地进行流转,举家搬迁到市区谋求生存,土地的保障作用消失。也有部分纯务农农民,土地对他们来说依然是保命田。从这一时期开始,农民的类型开始出现分化的态势。
王春光10将农民划分为3大类型:纯务农农民、半工半农农民、非农农民。其中,纯务农农民是指那些主要依靠种田为生,未有务工或经商收入的农民。这部分农民主要包括老年人和四五十岁的中年人,老年人种田主要是因为没有其他更好的出路,但限于体力又不能进行大面积种植;中年人中种田大户较多,他们不但有体力和精力,更重要的是这部分农民都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如为儿娶媳等。这两类人的收入几乎全部来源于土地,他们对土地有着高度的依赖。半工半农农民多是中年人,也包括极少数青年人和老年人,他们在附近县城或更远的城市务工,农忙时返乡务农。农业收入与打工收入是这部分农民家庭收入中缺一不可的,这部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也比较强。非农农民是指完全脱离土地,主要靠务工或经商的农民,因此他们对于土地的依赖性不强,有的甚至没有任何依赖,他们常年游离于村庄,之所以还称他们为农民,是因为他们的户籍还在村里。这部分农民又分为常年在外务工的农民和在外经商的农民。
综上所述,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民,土地发挥着不同的养育功能,造成了农民截然不同的土地观念。本研究认为农民是与农用地直接关联的土地耕种者。
二、农户家庭
一农户
百度百科11上对"农户"一词的解释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汇总农户数是指参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具有明确权利、义务的家庭户数。农户不包括在乡村地区内的国家所有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在统计汇总农户数时,应注意只统计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所属关系的家庭户数,不包括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所属关系的家庭户数。
国家统计局12对"农村住户"的解释是:农村住户指农村常住户。农村常住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本研究所指的农户数是指参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具有明确权利、义务的家庭户数。
二农户特征
农户可以分为离农户、兼业农户、纯农户和无地户4类。纯农户是典型意义上的农民家庭,一般自己耕作土地,并具有尽力养护土地自然生产力的继承惯性。以农为主的兼业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土地利用,非农产业是其补充。以非农为主的兼业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产业,土地利用是其补充,典型的传统农村的离农者一般为通过升学、参军、招工等进入城市,且有稳定职业和居所的城市"双栖"居民13和农村工商户。
三农户土地利用类型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并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林地、草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就是上述的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住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而且,乡镇村企业除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都是非法的。
由此可见,按照现行法规农户土地利用类型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承包地、宅基地、共有集体公益用地、乡镇村企业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未利用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户家庭的土地利用类型为家庭承包地和宅基地,乡镇村集体土地为经营性农用地、乡镇村企业用地和公益性用地。
三、农用地
学界、实践层和我国法律法规体系普遍认为:"土地是固定于地表并包括地表上一定净空空间和地表以下一定深度,由土地自然物与土地资本物所组成的具有资源、资产、产权三重内涵或属性的自然、经济与社会综合体。"14这些都可以从权威的出版物、正在执行的法规和正在实施的土地开发活动中得到印证。不仅建设用地,农用地也同样可以表述为"......自然、经济与社会综合体"。15
广义的土地是指地理上位于地球表面的一定区域,是由土壤、气候、地形、岩石、动植物群、水文等自然因素及过去、现在人类活动成果形成的自然历史综合体构成,即包括大气层、地表层与地下层构成的垂直剖面。土地资源是指人们可利用的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生产劳动的场所,是一种有限资源,存在着一个合理使用问题。国土是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的地域空间,是指一国人民赖以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包括该国的领海、领空、领土即开发利用资源的权力,也是指这个地域内的全部资源。我国领土960万平方千米;领海面积以12哩16计算计35万平方千米;领空则包括领土、领海范围的上空。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17,标志着我国土地资源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严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类学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了归纳和划分。一是区分"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唯一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4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唯一性;三是体现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这个分类系统既能与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又与时俱进,满足当前和今后的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同时,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开放性强。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地、其他园地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有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灌木林地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天然牧草地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人工牧草地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其他草地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一农村宅基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涵盖农民住宅用地、村内道路、村内服务设施用地18。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19。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生活需要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用于分配给其农户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属用地20,包括农村居住区的主房用地、附房用地及庭院。主房用地是指农民居住用的住房用地;附房用地是指与农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用地,如厨房、厕所、猪栏和鸡舍等附属设施;庭院是指房屋前后的院子。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点用地的主体2122。
村内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和街巷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是指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公园与绿地是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街巷用地是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村内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田坎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空闲地指村庄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指乡镇村企业用地。其中,商服用地是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批发零售用地是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住宿餐饮用地是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是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是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是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采矿、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采矿用地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仓储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五、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研究
诚如费孝通教授在《禄村农田》23里指出的那样,在农村,土地制度的形态可以反映一个地方农村的整个经济状况或处境。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大多数的政治、经济活动,大多数的竞争、纠纷和冲突,几乎都是围绕着有限的土地资源展开的最大限度的竞争。国内对农用土地制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农地制度政策变革研究。从徐琴等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失地农民利益补偿问题研究"03BSH012和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获得项目择优资助课题"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补偿问题研究"、周星的《研究农村土地问题意义重大序》朱冬亮:社会变迁中的村级土地制度、杜润生的《中国农村制度变迁》和《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书中可以得出中国的农用土地制度脉络如下。
1978年11月,由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名村民自发尝试实行的承包经营方式是当前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发端,并催生了当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以及1979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1982年和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1984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决定在原有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并且提出有条件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1998年10月,第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并要求加快立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002年8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已经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共同构成当前"公有私营"农地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二是土地产权方面议题研究。研究土地产权方面议题的有经济学、社会学者、农村政策研究者,近年来法学学者也加入了这场争论。从李成贵的《国家干预下的农地有限私有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李昌平的《慎言农村土地私有化》读书,2003年第6期、迟福林的《中国农民的期盼--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温铁军的《农村政策的底线是不搞土地私有化》http:www.pinggu.orgbbsdispbbs.asp对话、2008年1月13日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于建嵘在《南方周末:把地权还给农民--于建嵘对话陈志武》中得出:自农村实行改革以后,学术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论研究,大致经历了4次大争论:第一次争论是发生在1978-1981年,争论的焦点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底是"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第二次争论是在1982-1985年,这个时期学术界对"两权分离"的统分结合的农业经济体制进行了论证;第三次是在1985-2004年,其标志是理论界对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进行新的探索;第四次是2004年以后,"均田免赋"和土地征购与农用土地物权的讨论。
三是农地制度改革的设想研究。中国理论界关于农地制度的争论和"承包制发展潜力有限"这一判断密切相关。当然,这不完全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近年探索农地制度改革已经在中国各地静悄悄地开展了。按毛育刚先生的观点,"当前土地使用权制度之多元演变"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两田制山东省平度市。也有学者称为两亩制口粮田和责任田,其负面后果是导致乡村政治精英对土地分配的垄断权。第二,农地租赁经营制山西省。第三,活化使用权制贵州省湄潭县,也称为"反租倒包"。第四,土地股份合作制广东省南海市和辽宁省海城市,承包地作股份,土地集中到股份制企业。第五,村办集体农场并存制北京顺义县,也出现在江苏、浙江、广东等省,收回土地承包权,农地的集体经营。第六,使用权拍卖制山西省吕梁山区,主要是"四荒地"拍卖使用权50~100年《中国农业演变之探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出版。
2003年1月23日至25日,在海南举办了一次"中国农民土地使用权法律保障国际研讨会",与会者集中对土地使用权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在稳定土地承包权,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推动土地使用权流转等问题上,观点基本一致。当然,这种一致性特别是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可能跟与会者并不特别具有广泛代表性有关,因此反对土地私有化的观点成为会议的"决议"。如温铁军先生控诉说:有人说土地私有化了,农民就会增加投入,这是痴人说梦。王立诚先生则倾向于实行城乡一致的土地制度,即土地国有制下的农民永久土地使用权。来源:人民网,当然,不同声音也有,如李城贵先生主张"实行国家调控下的土地私有化"。
大体来说,目前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的观点可分为3类:第一,主张土地私有化。第二,反对土地私有化。第三,在以上两种观点中寻找中间道路。总的来看,无外乎两派见解,一派是"改革派",另一派是"完善派"。主张"改革派"的学者又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实行农地国有制,另一种是实行私有化。其中主张农地国有制的又可分为国有私营制和国有"永佃制"两种见解。至于主张私有制的人,主要是以"重建农户私有制"或实行有限度的土地私有制为代表。而在主张"完善派"的那部分人中也有很大的分歧。当然,还有的学者继续呼吁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即保持当前的农用土地制度。
四是农地的农民调查研究。赵树凯24主持的农村流动人口调查、1999年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在全国6省12县河北景县、迁安市、陕西、湖南、四川、安徽和浙江组织的"土地问题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RDI1999-2005年的三次对17省1751村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及流转状况的调查、2003年8月-2004年6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社科基金03BZZ036课题组和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2003DGS3B027课题组联合就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形势包括浙江、山东、江苏、河北、广东的专题调查,还有一些个人行为的调查,比如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民族学文化人类学专业学生蓝广胜2006年对其家乡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枧陈村的调查http:www.pinggu.orgbbs,分别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包产到户以来的变化、第二轮承包后的动态、农户对现有农地制度的看法等不同的视角进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五是对河北省农用地的研究。课题组使用"河北、土地承包、承包制、农用地"单个与组合作为关键词对CNKI全文期刊数据库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999-2013年的核心期刊与优秀硕博论文9613篇,其中有代表性的成果:陈翰笙25于20世纪30年代在河北保定清苑农村作过调查;吕新民在《河北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综述》文中总结了自1947年10月开始的河北第二阶段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到1949年10月15日中共河北省委发出新区土改和老区半老区结束土改指示后宣告结束,土改取得了巨大成绩。凌鹏在《近代华北农村经济商品化与地权分散》文中对二手文献中得到的各种数据进行了分析,揭示了近代华北地区农村地权分配状况及其分散化的趋势;杜尚福等在《现阶段河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状况与改进》文中指出:河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处于初始阶段,河北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规模、增速、方式和制度安排上看,不仅低于经济发达省区的水平,而且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刘树在《河北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后的情况调查与分析》文中以河北省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状况抽样调查数据资料为依据,分析了河北省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后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包括农户的经营环境、收入结构、税费负担、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情况、农户对土地承包情况的意见和态度等;师继锋在《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践的研究--以河北定州、河南兰考合作经济组织为例》中论证了定州的专业协会是一个松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杨家庄乡辛兴蔬菜协会,如果没有乡村两级政府的推动下实行反租倒包制,很难一下子把规模做大。
黄宗智26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杜润生27在《中国农村制度变迁》和《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书中,以及其他学者运用各种形式对河北部分地区的农村土地问题进行过研究。
从总体看,对河北农用土地的研究是分散和凌乱的,既缺乏系统的总结与题跋,更缺少近期热议的土地流转与征购内容,而且大都是以自上而下的视角,即从"国家""政府"和"政策"的立场切入研究,缺少从"农民"的角度切入研究。
六、农村土地流转研究
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一个动态过程,其实质是农地产权在各产权主体之间合理流动。因此,农地使用权能否顺利流转是农地资源能否实现高效配置的关键。同时,农地资源配置不仅是一个单纯的配置生产要素的技术过程和操作过程,而且还是生产关系的经济利益的调节过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地资源配置是各产权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根据各自对市场信息的判断在竞争中实现的。
目前中国学术界对农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流转障碍、流转条件、流转原则、流转形式。关于农地使用权流转障碍,有学者认为,由于在现有承包制下,农户并未给予对农地处分的权利包括出租、出售、赠与、抵押,农民有地无权,集体则相反,承包制内部农地虚置成为制约农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因素。此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农地对农民特有的保障功能、农业效益比较低下、农地地块零散及农民对农地增值的预期等也是阻碍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因素。
关于农地使用权流转条件,多数学者认为,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明晰农地产权的关系是实现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条件;壮大集体经济是推动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条件。
关于农地使用权流转原则,多数学者认为,农地使用权流转必须遵循优化配置、自愿互利、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有偿性、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于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市场机制是实现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佳选择,另外辅助于计划机制。虽然家庭承包责任制从总体上说与中国现有的人地资源状况和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并使之法制化,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它所带来的地块零碎、经营分散及由此导致的农田基本建设停滞、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农业机械化受阻等弊端对农地资源利用效益的影响。因此,在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构建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速农地使用权流转,进而形成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格局,是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途径。
资本、劳动力和城市土地要素市场逐渐成熟,推进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政策逐步出台。198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2
年《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征为国有后才能出让。"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2004
年国务院28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积极探索引导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2008年第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200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按照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2013年12月20日,深圳首块"农村集体用地"直接入市流转拍卖,标志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成为事实。
1 [法]H. 孟德拉斯. 农民的终结[M]. 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6-1.
该书以法国农村的现代化道路为背景,分析了欧洲乡村社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变迁过程。作者认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给自足的农民已经不存在了,目前在农村从事家庭经营的是以盈利和参与市场交换为生产目的的农业劳动者,这种家庭经营体从本质上说已属于一种"企业",但较工业企业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正走向终结,当然,孟德拉斯所说的"农民的终结",并不是"农业的终结"或"乡村生活的终结",而是"小农的终结"。
2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subview249155120438.htm,农民,是指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语出《榖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农民,有工民,有商民。即士农工商四民。"好搜百科:http:baike.haosou.comdoc5397424-5634729.html,农民是从事农业生产之人。
3 陆学艺.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三农问题"专家。他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把社会群体划成为10大阶层。他的一些贡献,可比肩费孝通。
4 其实何止"中国"农民,外国农民亦然;何止社会各界,农民研究的专家亦然。著名英国人类学家M.
布洛克曾说:学术界"在议论究竟什么是农民时面临巨大困难"。国际上权威的工具书《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农民Peasants"词条也困惑地写道:"很少有哪个名词像''农民''这样给农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么多困难。什么是''农民''?即便在地域上只限于西欧,时间上只限于过去1000年内,这一定义仍是个问题。"西方学术界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就兴起了"农民"定义问题的论战。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正如德国学者欣德尔抱怨的:"关于如何定义''农民''的论战已经拖得太久了,以至于不少人认为继续这种讨论纯属浪费时间与精力。"但他也看到:"这一论战事关农民研究的未来,因此讨论仍将继续下去。"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谁是''农民''"似乎仍是个问题,以至于英国农民学家T.
沙宁在1990年出版的一本颇有影响的书便以《定义中的农民》为题。
5 鲁可荣. 第二章农民特征与新型农民培养. 朱启绩. 农村社会学第二版.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29-30.
6 魏丰. "第二章农村居民". 程贵铭. 农村社会学. 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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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程贵铭. 农村社会学[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56;李晓翼. 农民及其现代化[M]. 北京:地质出版社,2008:2.
9 程贵铭. 农村社会学[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56;李晓翼. 农民及其现代化[M]. 北京:地质出版社,2008:2.
10 王春光. 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进程及问题的社会学分析[J]. 青年探索,20103.
11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Lvh9Ed0DUtN5k_Cxd1KomxW1plYxjSf3j7qK3OZHY7tRIcSwGbSb-kG0HV0Aau2r7lScxmkfFpsNBHbKQl0i58q.
12 http:www.stats.gov.cntjsjzbjs201310t20131029_449516.html.
13 赵淑芹,等. 村民集中居住的实现途径及其效果分析[J].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3,64.
14 毕宝德. 土地经济学第五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16 1哩=1英里=1.61千米。
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
18 马佳. 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研究[D]. 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8.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土资源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
20 赵侠. 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及影响因素实证分析[D]. 杭州:浙江大学,2008.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1993.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规划标准,GB 50188 -2007.
23 费孝通. 费孝通选集[C].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费孝通. 禄村农田[M]. 重庆:重庆商务印书馆,1943.
24 赵树凯. 纵横城乡--农村流动的观察与研究[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25 陈翰笙. 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M]. 马峰,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26 黄宗智.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 北京:中华书局,1986.
27 杜润生. 中国农村制度变迁[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杜润生. 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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