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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经济法案例评析

書城自編碼: 284482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义海忠,倪楠,薛亮
國際書號(ISBN): 9787562066910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16/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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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作为一本高等政法院校法学系列教材,依据法律学科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遵循了基本知识点与具体案例相结合的学习方式,在探讨案例的基础上引发思考,并以其分析案件能力需求为出发点,紧密了结合近年来经济法具体案例,体现了经济法学科的理论和实践,做到了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內容簡介:
本教材按照主体行为、政府市场的逻辑关系构架全书。全书分为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制度、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共四编二十四章。每章的案例分为两个部分:主案例和探讨案例。主案例围绕案情介绍基本知识点、理论和制度规范,探讨案例在主案例的基础上补充和深化相关内容。此外,每章设置阅读部分引导读者通过相关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的阅读将对某一个学术问题的兴趣转化为深入的探究。
關於作者:
义海忠,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薛 亮,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倪 楠,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目錄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演进史
探讨案例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演进史阅读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长春汇律污水直排松花江事件
探讨案例兰州411饮用水苯污染事件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与修改沿革
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四章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博士伦等眼镜商涉嫌垄断案
探讨案例案例一:日韩产业政策法律制度与竞争政策法律制度的博弈演进案例二:日本环保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
案例三: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签署《合作协议》涉嫌垄断案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五章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危险的电动自行车
探讨案例案例一:标准实施中的尴尬案例二:南航超售是否遵循了国际惯例?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加速推进
探讨案例当当网取消消费者网上订单违约案阅读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制度
第七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召回的代价
典型案例回顾案例一:经营者资格身份认定案案例二:汽车消费维权案
探讨案例郭美美事件始末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八章国家经济干预主体法律制度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保监会颁行规范性文件调控以房养老
探讨案例《市产品质量条例》立法侧记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九章行业协会法律制度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与娄某某垄断纠纷上诉案
探讨案例温州市服装商会自治案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十章特殊企业法律制度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案例一:辽宁海城盐务局给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开罚单事件案例二:江苏徐州饭馆老板跨区域用盐被处罚案
探讨案例四川省盐业总公司郫县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编宏观调控法
第十一章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案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上调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案例二:营改增
探讨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并实施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二章计划与产业政策法律制度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案例一:2014汽车产业政策的大年案例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获批探讨案例十二五规划纲要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郑某某与罗甸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出售
合同纠纷申请案典型案例回顾吴某某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企业产权出售合同纠纷案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四章投资法律制度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政府投资项目带资承包被叫停
探讨案例2014《中国城市外资吸引力评价报告》出炉阅读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编市场规制法
第十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案例一:秦某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案例二:山东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洽洽牌香瓜子近似的
包装装潢生产、销售瓜子案案例三:金华互通联合传媒有限公司诉郑某某虚假宣传案案例四:湖北武汉图强诚信皮具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五:徐某某诉永旺公司非法有奖销售案探讨案例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张某某涉嫌销售仿冒知名商品案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六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案例一: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非法
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案案例二: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案案例三:微软公司搭售案探讨案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案例一:严某父母诉某公园安全保障义务案案例二:李甲和李乙购物遭搜身获赔精神损失费案案例三:高某诉某国有机器厂三包案案例四:孙某某与被告沃尔玛(陕西)百货公司产品销售者
责任纠纷案案例五:王某与关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探讨案例顾客就餐被烫伤案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八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案例一:王某某诉重庆啤酒集团常州天目湖啤酒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
责任纠纷案案例二:李某诉前门奇景百货精品店案案例三:柯某某诉沈某某、张甲、张乙产品责任纠纷案探讨案例吴某某诉贝亲株式会社产品质量纠纷案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九章广告法律制度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案例一:欧典地板夸大宣传案案例二:湖南日报社与陈某某虚假宣传纠纷案案例三:宝洁被指贬低高露洁案案例四:朱某某诉南宁市某床垫厂案探讨案例消费者状告央视和橡果公司虚假宣传败诉案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本章提要知识要点主案例
內容試閱
第十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现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竞争法的核心。1896年德国制定了一部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别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源于国务院于1980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已失效)。该暂行规定肯定了竞争对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正式提出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1992年年初,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独家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草任务。1993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议案。经过审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制度。2重点掌握并能够正确分析、认定和处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3重点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务操作问题,如:假冒注册商标的判断标准、相同相似商标的认定、知名商品认定中的相关问题、虚假表示的表现形式、引人误解的判断、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以及域名侵权构成要件。
案例一:秦某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 载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网,http:cclpsjtueducn.2008年8月8日,山西省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尖草坪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对太原市佳晟物资广场D3A-16号秦某某的永康家电经销部进行了检查。经查:秦某某于2008年7月18日从某电器厂购进在显著位置标有苏泊尔电器国际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电饭锅500W的20个、700W的20个,于2008年8月8日在佳晟物资广场D3A-16号其经营场所被查获,现场查获标有 苏泊尔电器国际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电饭锅500W的20个、700W的20个。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炊具、小家电制造企业,苏泊尔是该企业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该商标已被认证为驰名商标。秦某某所销售的标有苏泊尔电器国际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电饭锅,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案例分析】该案中,当事人是擅自将他人知名企业的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使消费者产生了误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在本案中,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优良的产品质量在全国市场赢得消费者的信赖,苏泊尔作为该公司的企业字号中的字号和商标使用,为广大消费者认知,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凝聚了较高的商业价值和声誉。当事人秦某某销售使人误认为是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采取搭便车的手段,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对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的认定,关键在于在后使用者使用了在先企业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用于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并引人误以为是在先企业的商品。
【知识拓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禁止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时,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手段。执法实务中,企业名称的简称或字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是否列入规制、保护范围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工商总局相关答复,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可从以下五方面进行认定:①知名字号、境内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②被控侵权的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③知名的企业简称或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④受竞争法保护的姓名应与市场有关。⑤一些地方性法规将代表企业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视为企业名称或姓名予以保护。擅自使用的认定需注意:首先,是指用于商业活动中;其次,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或违反规定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足以误导公众,让人误认为是他人提供的商品或者与他人相关;最后,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企业名称之间冲突的原则。
案例二:山东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洽洽牌香瓜子
近似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瓜子案 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官网,http:wwwsaicgovcngpjyjdxal200909t20090924_71118html.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于2006年10月开始生产寅旺牌香瓜子,共生产100克、120克、130克、340克、350克和454克6个规格的产品。所使用的两种版本(食品公司于2007年4月对120克、130克、340克、350克4个规格产品的包装物版式、构图进行了部分改动)的纸质包装袋均由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印。截至案发之日,食品公司已购进上述寅旺牌香瓜子纸质包装袋89 000个,除100克和454克两个规格的包装袋尚库存2600个,其余包装袋均已生产使用。经认定,食品公司所使用的两种版本的寅旺牌香瓜子包装、装潢在外观设计上同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洽洽香瓜子的包装、装潢近似,系仿冒 洽洽牌香瓜子的包装、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发生误认。截至案发之日,该食品公司共生产寅旺牌香瓜子72 769袋且已全部售出。经山东泉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食品公司非法经营额共计156 87046元,违法所得计333276元。食品公司对上述审计结果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书证、物证、涉案商品照片和鉴定报告为证。【案例分析】如何认定近似是该案的关键环节。工商局在查处此案过程中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的:第一是版式构图。其一,相同点包括:①整个版式总体结构相同。包装正面均分为上封口、下封口和中间部分三部分。②图文处理方式相同,上封口和下封口都采用红色露底的方式显示文字内容,内容分别为:商标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间部分都为红色露底,再印以黑色文字,露底部分在右侧,文字部分在左侧。露底部分的上面是红色商标文字,下面是香瓜子的艺术变体,这三个字在同一位置以较大字号被突出使用。而香瓜子的艺术变体系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设计人员独立创作,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期间出具了香瓜子三字书作者的原始档案复印件及作者的文字说明。该公司已于2004年4月19日就产品包装、装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专利保护。中间部分的右下方都是用黑色艺术字强调煮的制作工艺。中间部分的左侧下方标明产品的净含量。③版式构图完全一致,对应位置的尺寸差距都不超过4毫米,使得两份包装设计在视觉上完全混同,相关公众以其一般注意力根本不能将两者分辨开来。背面也分为三部分,上封口、下封口和中间部分。上封口采用红色露底的方式显示文字内容,内容为其商标。中间部分右侧为红色露底,印以黑色文字,露底部分的上面是红色商标文字,下面仍是香瓜子的艺术字体。下封口左侧均印刷条形码。包装两侧以红底黑字显示产品的配料、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保质期限、保存方法、制造商、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二,近似点包括:①正面中间部位的左下方,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洽洽香瓜子的包装是精选葵花籽的黑色艺术字变形体,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寅旺瓜子的包装是一只黑色煮锅,同为红底黑色图文,同是煮的制作工艺,难以使相关公众以其一般注意力区分两者。②背面右下方,洽洽的包装标明广告宣传用语快乐的味道,寅旺的包装则是标明其商标。第二是主色调。整个包装物的主要色调完全相同,都是红底黑字,或露底黑字;都由三种颜色组成包装物原色、红色和黑色,而且所用红色的饱和度、亮度也完全相同,如果不在同一光源下比对,根本无法分辨。由于三种颜色的相对关系完全相同,所以其表现力也相同,相关公众以其一般注意力不能将两者区分开来。第三是字体。其一,相同点包括:除商标文字外,其他文字的字体相同,颜色相同。其二,近似点包括:文字的大小稍有不同,正面左侧艺术字体的变形幅度稍有不同。综合上述三项对比,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两份包装物在设计理念、实现工艺、表现手法上完全一样,所形成的总体视觉效果并无二致,相关公众以其一般注意力很难发现其细节上的细微不同,足以使消费者发生误认,是两份相似度很高的包装设计。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洽洽商标已经于2002年2月8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包装设计分别于2000年11月15日和2004年9月29日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以该外观设计作为包装物的洽洽牌瓜子也分别于1998年12月和2003年12月底投放市场。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是2002年9月26日,作为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竞争性企业,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不作为义务,选用与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相似的包装设计包装自己的产品,与竞争企业公平竞争,但是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包装物的外观却与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获得专利的包装设计外观非常相似,几近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发生误认,甚至混同,以普通人的一般认知即可认定两者相似。案件调查后期,该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坦陈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采用打外包装、装潢的擦边球,和搭知名商品的便车的手段,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市场占有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及《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8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责令食品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监督销毁尚未使用的寅旺香瓜子包装袋2600个,没收违法所得333276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至今当事人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例中,知名商品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素:在中国境内应有一定的知名度,商品的销售时间,商品的销售区域和销售对象,商品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同时,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对知名商品的举证责任。【知识拓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一般认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实际上就是未注册商标,因为其有一定的标示作用而受到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并施行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第5条规定: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案例三:金华互通联合传媒有限公司诉郑某某虚假宣传案 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金婺知初字第110号。2004年8月26日,金华市房地产业协会建立了名为金华房网(网址:http www0579fwcom)的网站,并由金华金房网络技术开发部协办。后因规范经营需要,金华金房网络技术开发部将该网站交由原告金华互通联合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管理。2011年8月5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编号为浙b2-20110255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告被正式获准经营金华房网、金华房产信息网、金华车网,其网站域名分别为:0579fwcom;0579house com; 0579cwcom。2014年2月21日,原告金华互通联合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向浙江省金华市正信公证处申请对其确认的金华房网2014年首届建材团购惠字样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当日下午,该公证处公证员胡甲和工作人员胡乙在原告法定代表人曹某某陪同下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锦绣国际家居江南店以及龙腾居家生活馆的董宅路旁。由该处公证员胡甲使用公证处的数码相机对曹某某指认的金华房网2014年首届建材团购惠字样现状进行了数码拍照,共拍摄数码照片6张。当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4)浙金正证民字第686号公证书1份,证实现场取证过程及相关照片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的事实。被告郑某某系金华市婺城区圣菲娅家具店的业主,也是圣菲娅品牌产品的经销代理商。2014年2月22日,被告郑某某未经原告金华互通联合传媒有限公司许可,即以金华房网的名义,会同上臣地板等多家建材家居品牌经销商,在金华金磐和美大酒店举办了金华房网2014年首届建材团购惠活动,且在活动前通过户外公交站广告牌及经销商门口和店内设广告牌,以及沿街分发广告单等方式进行宣传,广告中印制有伟人像等内容。事后,原告以被告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专门聘请律师,于2014年9月24日诉诸法院,请判令被告在金华市级媒体上发表致歉声明;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 000 元。
【案例分析】原告金华互通联合传媒有限公司经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审批,于2011年8月5日取得编号为浙b2-20110255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故原告金华互通联合传媒有限公司系金华房网的合法经营管理人,该网站经营权及由此产生的商誉等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某某作为圣菲娅品牌的经销代理商,为推销其产品,联合其他建材家居品牌经销商举办建材团购惠活动,本无可非议,但其未经原告同意,以金华房网 名义举办金华房网2014年首届建材团购惠活动,且在活动之前通过广告牌、分发广告单等方式进行不实宣传,这一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系金华房网经营管理者所主办的建材团购活动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首先,从形式上来讲,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里的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实际已涵盖了所有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宣传形式。其次,就宣传的内容而言,经营者不得就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换言之,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上述任何一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①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②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③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知识拓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产品质量法》第5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沪工商公[2007]283号)收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研究答复如下: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的,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构成虚假表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虚假表示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一是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标志(如3C认证标志)的作用在于客观、公正地向购买者传递商品质量特性的信息,商家通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虚构商品质量状况,骗取购买者信任,引导购买者选购其商品。二是伪造商品的产地。其通常的做法是将不是产于某地的商品却在商品或包装上直接标明产于某地或以图形等其他方法暗示某一产地。三是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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