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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套丛书由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一定影响力,始终奋战在司法战线并致力于国家治理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担任主创。参与本套丛书写作的其他作者大多来自不同的职业领域,如中央编译局、中央办公厅、法院系统、科研院校等,对本项目的主题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本套书的主创人员以高屋建瓴的视角,结合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经验,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与外延深化、具体化,对如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都做了深入的论述和具体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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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行政法治以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性作用,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应社会对政府需求的变化,现代公共行政领域出现了诸多新样态,行政法必须积极主动回应,有效地进行自我更新,反思并重构新的行政法制度以指导公共行政实践。本书以此为切入点,对行政手段、行政规制、行政合同、行政酌处、行政责任等在现代社会的法治样态及其革新加以分析探讨,并对如何发挥行政诉讼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提出了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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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江必新,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等职务。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首届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称号。出版十八大与法治国家建设丛书、《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大问题研究》《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之法治研读》《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等专著五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发表文章二百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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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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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法治模式的转型 001
一、近代公共行政之主要特征与近代行政法之核心概念 003
二、现代公共行政之新样态以及对近代行政法的挑战 007
三、现代行政法转型之方向与条件 015
第二章 行政法治对公共行政变革的回应 021
一、公共行政领域的变革及其原因 021
二、公共行政变革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影响 027
三、行政法对公共行政变革的回应 030
四、几点启示 034
第三章 依法行政的目标及其实现 036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 038
二、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046
三、依法行政的要求 049
四、依法行政的保障 056
第四章 行政手段法治化 064
一、行政法手段的多样性 064
二、优化行政法手段的选择适用 071
三、运用行政法手段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076
第五章 行政规制法治化 084
一、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不等于放松行政规制 085
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不意味着放弃对市场的规制 086
三、应放松规制还是从严规制 087
四、科学、合理、持久的规制必然走向法治 088
五、实行法治化的规制,还需关注立法本身的质量 089
六、衡量规制行为正当性,要坚持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 090
七、规制的强度和手段要与其他主体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力相适应 091
八、不能忽视对规制者的规制、监管者的监管 091
九、要理性、辩证地看待对规制者的规制 092
十、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必须坚持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制约 093
第六章 行政合同制度法治化 094
一、构建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原因和根据 095
二、中国行政合同建制模式之选择 100
三、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体系和内容 103
四、中国行政合同建制之再展望 114
第七章 行政酌处权法治化 116
一、行政酌处权的概念 116
二、行政酌处权的不可避免性与必要性 119
三、规制行政酌处权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122
四、行政酌处权的适度授予 124
五、行政酌处权的程序控制 127
六、行政酌处权的规则约束 128
七、对行政酌处权的监督机制 129
第八章 行政责任法治化 137
一、法治政府必须是责任政府 137
二、政府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42
第九章 行政诉讼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146
一、中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色 146
二、中国行政审判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150
三、对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的几点思考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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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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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加成熟。
国家治理不同于国家统治。国家治理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大创新,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重大转变。国家治理是政道和治道相结合的过程,不仅涉及基本制度的政道改革,也涉及治理层面的治道改革。法国公法学家莱昂狄骥曾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的变迁也就是法律的变迁。社会的变迁导致了公共行政发生变迁,公共行政的变迁作用于法律之上,便不可避免地促使行政法发生转型。
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公共行政的主要形态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充当守夜人。例如,英国行政法学者韦德曾这样引述英国历史学家泰勒的话,即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之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在这段时期,公共行政的主要功能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途径是对违反社会秩序的人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便是这种秩序行政的典型形式。
在秩序行政时期,注重公民个体自由,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严守守夜人角色,强调自由竞争、自求生存。在国家的放任政策之下,一方面工商业得到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竞争者的天资、生活环境、机遇等因素迥异,过度的放任导致社会呈畸形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社会不公平现象日趋严重。过度分化、过度不平等导致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威胁到社会的安定有序。这就要求政府不能仅仅安守秩序行政,还要积极地对社会、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与管理,解决财富、社会资源等问题的再分配,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和谐。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亚当斯密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问世以后,人们对自由资本主义期间的政府要求是充当一个夜警、巡逻者的角色,政府主要的任务是维护治安,维护秩序。后来,随着两次世界大战对资源配置高度集中的需要,国家职能不断扩张,开始进入全能状态。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经济滞胀、政府失灵问题,政府职能全面扩张带来了强烈的负面效应。于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后到80年代,在反思政府职能扩张负面效应的同时,各国开始重新调整政府职能:政府不完全充当夜警角色,而是在原来扩张的基础上进行职能收缩,即有限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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