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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通过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四个美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分析,发现在普通法系这几个国家里,在股东保护机制方面,并不存在一致理念。本书试图通过对政治制度的剖析,解释为何普通法系的国家会存在如此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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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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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普通法世界的股东导向
第一章导言和综述
第二章比较理论和公司治理
第三章普通法法域股东的公司治理角色
第二部分普通法世界的公司治理政治理论
第四章公司治理的比较学理论
第五章股东、利益相关者及社会福利政策
第三部分理论的解释领域
第六章普通法世界中公司治理的稳定、变革和前景
第七章结论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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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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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世界的公司治理:股东权力的政治基础》一书探索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美国公司治理之间股东导向的差异程度。这四个国家在历史、文化、市场结构以及法律体系方面如响答影随,但在公司法核心要素方面却有天渊之别。通过对此深入分析,本书试图形成一种解释理论。我认为,与其将公司法视为一种孤立、独特的法律结构,不如将之放置于政治经济这一宏大背景中。具体而言,我认为影响公众公司非股东主体的利益、激励以及福利的外部规制最为典型的是保障员工福利的形式与程度对上述国家公司治理的股东导向具有决定性影响。在英国,强有力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福利保障机制使其公司治理机制可以专注于股东利益,无需担心突然而至的政治抵制(虽然股东导向的确切程度稍有差异),但加拿大与澳大利大致上也与英国类似。然而,在美国,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社会福利保障之薄弱,使其公司治理体系无法专心致志服务于股东利益,这使得美国公众公司的股东与董事会之间出现与众不同的另一种权力平衡。
本书所论述的在某种程度上是所谓普通法系国家(即这些国家的法律源于英国法官造法的普通法)的独特现象。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公开交易的股份通常由大量的小股东持有,而这些小股东不仅缺乏足够的治理权力,也倾向于不参与公司管理。有鉴于此,这些国家的公司法通常会更关注于这些易受伤害的小股东。然而,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股份往往由少数大股东所持有典型的如创始人家族、银行、公司集团以及政府等,中国是当中的典型代表。中国大型企业通常由政府拥有并控制,这种大相径庭的公司结构使得中国公司治理的权力平衡与其他国家呈现出天差地别的效果。
鉴于这种根本性差异,本书对于中国读者而言有何价值?除让读者能够深入了解四个普通法国家的公司治理差异外,本书还对公司治理、公司金融、证券市场结构以及政治经济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些不同要素彼此之间关系如何因斗转星移而判若云泥)进行深入细致分析,这些问题对于中国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其因在于,中国公司试图通过上市渠道进行融资的数量日益增加,而这也将加快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公司治理与证券市场结构会朝着普通法国家所追求的那种模式。或许读者会认为本书所探讨的几种公司治理模式似吸引力十足可能对中国也有可资借鉴之处但我反对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体系会逐渐趋同并进而形成大一统的正确的模式这一观点。诚然,本书所分析的观点恰恰与此相反。虽然本书所探索的四个普通法国家在公司治理体系给予股东何种程度的权力方面截然不同,但另一难点之处也在于无法指明这四个国家的市场结构与法律体系的相似之处,这是因为如何确定股东导向的适宜度实质上是一种政治、社会和文化决策,后者关乎如何控制社会财富的积累以及为实现该控制应采取何种方式。显然,不同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答案也大不一样。
上面所述实质上蕴含着一个在拥有大量企业公司的(包括美国与中国在内)国家的重大共同性:公司资产如何配置、由谁配置以及为谁配置的规制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决策,且将来也是如此。中国读者在阅读本书时,会发现本书对上述议题在四个普通法国家如何得以解决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分析。同时,本书也深入分析公司权力与公司目的如何因社会、经济、法律以及政治环境的变迁而重新取得动态平衡。中国读者在阅读这些内容时,可能会发现书中所述有些跟中国相似,有些则不一样。然而,正是这些相似与差异,更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自身的体系以及其他国家的制度。这种洞悉入微的了解,也是比较法学研究目的所在。随着中国继续推进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通过阅读本书,中国读者还能了解资本市场发展中可能遭遇的挑战以及如何决策权衡等。
除本书致谢所提到的人与机构外,我还要特别感谢林少伟博士,感谢他花费如此大的功夫将本书译成中文。感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提供的资助,也感谢剑桥大学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的支持,使得本书中文译作得以出版。
克里斯多夫M.布鲁纳
弗吉尼亚州列克星敦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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