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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美国宪法中的政教关系

書城自編碼: 286537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美]埃斯贝克著 李松锋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9384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3/27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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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由非国教信徒和政教分离:美利坚合众国早期的政教关系和不设立国教条款:对政府权力的结构性限制两部分构成。前一部分讲述美国政教关系整个发展演变的历程,后一部分描述了美国当前建制化宗教与政府之间成熟的关系,当今实施的第一修正案宗教条款既限制州政府又约束联邦政府。作者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宗教条款中两个子条款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宗教活动自由条款赋予每个人的宪法权利;而不设立国教条款旨在限制政府权力,宗旨是防止世俗政府的权力介入建制化宗教。
關於作者:
卡尔埃斯贝克(Carl H.Esbeck)
密苏里大学R.B.普林斯荣誉法学教授,伊莎贝拉韦德保罗莱达荣誉法学教授,讲授宪法、宗教自由、公民权利、民事程序等课程。在宗教自由和政教关系领域著述颇丰。
1999~2002年,先后任美国司法部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副部长高级顾问。在司法部任职期间,领导一个特别工作组,帮助基于信仰的组织申请社会服务补助时不受歧视。
目錄
第一篇非国教信徒和不设立国教
美利坚共和国早期的政教关系
一、引言
二、西方的双主权模式
(一)美国政教关系的确立
(二)欧陆的宗教改革
(三)英格兰的宗教改革
(四)第一次大觉醒时期的北美殖民地
(五)革命前政教关系的先行者
三、不设立国教:美国模式的出现
(一)不设立国教的背景(1774~1833年)
(二)圣公会丧失官方教会地位:中部和南部各州
(三)约翰利兰(John Leland):反对国教的传道者
(四)公理会丧失官方教会地位:新英格兰
(五)莱曼比彻(Lyman Beecher):改宗的怀疑论者
(六)历史学家见证的政教关系
四、现代最高法院:空洞的条款与丰富的传统
五、结语
第二篇不设立国教条款:对政府权力的结构性限制
一、引言
二、不设立国教条款的结构
三、吸纳不设立国教条款引发的争论
四、不设立国教条款作为结构性条款的实例:诉讼资格、救济途径、
教会自治和非授权规则
(一)诉讼资格
(二)非霍菲尔德式救济
(三)教会自治
(四)非授权规则
五、双重目标:既要避免政府诱使宗教派系进入政治共同体,又要避免
政府削弱宗教
(一)自愿型宗教
(二)有限政府
(三)公民宗教
(四)被俘的教会
六、不设立国教条款作为结构性条款的后果
(一)权衡宗教实践的重要性
(二)规制宗教组织
(三)宗教组织享有的豁免
(四)宗教言论
(五)政府资助宗教
七、确定政府与宗教的界限
(一)宗教活动自由条款与不设立国教条款之间的区分
(二)界限问题
八、结论
內容試閱
若要理解美国建制化宗教与世俗政府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公民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上,每个州都保留了相当大的主权。这意味着美国存在两个层面的政教关系:州与其人民和宗教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这些人民和宗教组织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
有13个州先于联邦政府而存在。18世纪末,这些原初州中有许多州仍然设有官方教会或官方宗教。设立联邦政府的宪法于1787年起草,1788年年末成功获得通过。第一届国会于1789年9月提出了增补宪法的《权利法案》草案,草案中的许多内容1791年末获得批准。获得批准的10条修正案构成了《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三条后来成为第一修正案。从其规定来看,第一修正案限制了联邦政府针对教会内部事务的立法权(国会不得立法设立宗教),并赋予个人的宗教活动权利不受政府干涉\[国会不得立法禁止(宗教)自由活动\]。
与《权利法案》中的其他条款一样,第一修正案只限制联邦政府。直到20世纪40年代,第一修正案关于宗教自由的两条规定才适用于各州。因此,长达一个半世纪,第一修正案只能限制联邦政府,各州都可以自由设定本州的政教制度。所以,在宗教自由和政教关系方面,各州有所不同,许多州和联邦政府之间也有差异。但是,每个司法区域都会对其他地区的法律产生影响,因此,这种区别也不应夸大。或许,最重要的是,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联邦政府触及宗教和宗教自由的事务非常罕见。所以,宗教自由很大程度上属于州法问题,因为只有州政府能在宗教事务上发挥影响,需要保护人民不受州政府的侵犯。
鉴于上述情况,美国禁止设立国教完全是州法事务,并且,确实有一些地区走在前面。但是,历史的发展逐渐偏离了国教问题,而是转向宗教自愿主义(religious voluntaryism)。自愿主义意味着宗教或是教会应当由从中获得启迪的人自愿支持。支持不能是出于非自愿,也就是说,世俗政府不能为宗教提供财政资助。政府不能资助宗教最初意味着不能为教会征税,也不能支付神职人员薪水,但从逻辑上来说,自愿主义还意味着禁止非财政性支持。诸如公立学校的祈祷和政府庆祝圣诞节,这些非财政性支持都长期存在。政府对宗教的这类支持在最近50年才得到法律的关注。
如果政府设立官方宗教的标志是依法征税资助教会,那么,最初的州按照下列顺序废除了官方宗教:北卡罗来纳(1776年),纽约(1779年),马里兰(1785年),弗吉尼亚(1786年),南卡罗来纳(1790年),佐治亚(1798年),康涅狄格(1818年),新罕布什尔(1819年)和马萨诸塞(1833年)。本书第一篇《非国教信徒和不设立国教早期美利坚共和国的政教关系》(Dissent and Disestablishment: The Church-State Settlement in the Early American Republic)讲述了这一段发展演变的整个历史。
本书第二篇《不设立国教条款:对政府权力的结构性限制》(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as a Structural Restraint on Government Power)描述了美国当前建制化宗教与政府之间成熟的关系。今天实施的第一修正案,其两条规定都是既限制州政府又约束联邦政府。该修正案中有关宗教的两个子条款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宗教活动自由条款(Free Exercise Clause)是国会不得立法禁止宗教自由活动,这应理解为一项宪法权利,尽管其不是绝对权利,但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个人的宗教信仰和活动。对那些想要关注建制化宗教与世俗政府之间法律关系的人来说,应当关注不设立国教条款(Establishment Clause)。该条款规定国会不得立法设立宗教。法院适用该条款不是将其作为一项个人权利,而是作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联邦宪法分为权利条款和权力条款。权力条款是授予政府(或政府部门)某些权力,或是限制政府(或政府部门)行使某些权力。授予权力或限定权力通常属于宪法结构。权利条款和权力条款的运行方式不同。权利授予人民个人或群体。只有当权利被政府侵犯时,个人或群体才可以援引权利条款寻求救济。而限权条款是为了整个政治体的利益而限制政府。把不设立国教条款明确为限权条款(也就是结构条款)而非权利条款的意义重大,其最重要的影响是,教会成为自己主权的核心,享有自治权,在教会内部治理、神学定位以及神学纠纷的解决等事务上不受法律干涉。因此,不设立国教条款的宗旨是防止世俗政府的权力介入建制化宗教。因为宗教对人民的生活具有如此重要的影响力,国家政权不可避免地试图用宗教达到自己的目的,即使仅仅为在艰难中团结人民支持政府。宗教从而被利用了。不设立国教条款在世俗政府和宗教之间设定界限,保护宗教组织不受政府权力的腐蚀。
卡尔埃斯贝克
美国密苏里大学哥伦比亚分校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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