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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目前国内没有同类书籍,期刊论文也比较少,因此本书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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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长,对老年人的保护成为很多国家立法特别关注的问题。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创设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是保护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有效法律工具。本资料汇编以美国统一代理权法、统一持续性代理权法和统一监护及保护程序法为研究对象,较为系统地介绍了美国相关法律的现状、发展及改革。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停留在对精神病人的保护层面,对老年人的保护尚未纳入立法视野。本书旨在促进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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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竹青,1968年10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北京科技大学副教授。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总论、婚姻家庭法。出版专著2部,发表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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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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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代理权法及其适用
1、 摘要
2、 统一代理权法案
3、 统一代理权法案:在自主决定权和保护之间寻找平衡
4、 佛罗里达州采纳《统一代理权法案》:能否充分保护佛罗里达州的弱势成年人?
二、统一持续性代理权法及其适用
1、 持续性代理权法案
2、 持续性代理权滥用
3、 佛罗里达持续性代理权法:改革迫在眉睫
4、 无人负责:持续性代理权法及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失败
5、 担当财务持续性代理权人:未被明文规定的职责
6、 可替代监护的持续性代理权:我们学到的经验
三、统一监护和保护程序法及其适用
1、 统一监护和保护程序法案
2、 各州成年人监护立法改革方向2013
3、 老年人监护保护能力减弱的老年人的权利和福利
4、 人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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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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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老年人面临的问题具有普世性,不因国别、种族、地域等差异而不同,但与贫富差异有一定关系。发达国家的老年人普遍面临的财产管理、居住场所选择、维持生命的治疗等问题,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可能表现的并不明显。但随着社会发展与经济进步,这些问题迟早会成为所有国家老年人面临的问题。对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我国来说,这些问题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例如在老年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子女侵占老人的房产和存款、违背老人意愿强行将其送入养老院、几个子女争夺老人的财产或者无子女的老人面临无人照管的局面等,急需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和监护制度为解决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由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起草并通过的《统一代理权法》于2006年替代了同样由其起草并通过的《统一持续性代理权法》,法律改革的动因是弥补《统一持续性代理权法》的漏洞,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虽然新法在标题中取消了持续性的字眼,但其第104条明确规定,该法中的代理权是持续性的,除非特别规定,否则代理权不因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因此,《统一代理权法》主要调整的依然是持续性代理权问题,体现了对《统一持续性代理权法》的继承和发展。持续性代理权是指委托人在有行为能力时,为自己选择代理人,授权其管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事务,且该授权不因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与传统代理权以委托人有行为能力为前提不同,持续性代理权主要用于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后的代理行为,以使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对自己未来的生活和财产提前做出安排,保障自己有尊严地度过晚年生活。因此,持续性代理权是对传统代理权的突破。持续性代理权对财产事务的代理可以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时生效,且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后持续有效;对人身事务的代理,则以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为前提。因此,以下问题立法必须解决:第一,如何判定委托人行为能力丧失,除繁琐的医疗鉴定程序外,是否有简易可靠的方法?第二,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何监督代理人的行为?第三、如何防止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虐待?哪些行为构成虐待?第四,在代理人虐待委托人的情况下,采用何种程序终止代理权及如何解决后续问题?第五,如何确定代理人的行为标准,在代理人善意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是否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如何规范受代理权影响的第三方,如银行、房产登记部门或中介、社会保险机构以及自然人?第七,代理人与监护人的关系如何?持续性代理权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监护制度的刻板、昂贵、费时、不保护隐私、不人道等缺陷。传统监护制度是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一旦某人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则其一切权利均被剥夺,而且需要在法院公开登记。这些特点显然不适用于行为能力逐渐丧失的老年人。基于人的自然生理发展,人的老化、衰退、功能丧失是个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完全剥夺其权利是不人道、不科学的。持续性代理权因此有针对性地体现了廉价、灵活、私密、活用残存能力、尊重自主决定权等特点。美国监护制度在现代社会也进行了重大改革。如法院必须将设立监护的申请送达被申请人本人、对可能成为监护人的人进行背景调查、职业监护人应取得国家资质、确定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强调被监护人的权利、细化监护监督的措施和方法、对监护人进行培训、明确监护人和法院的道德标准、推广监护替代机制、加强纠纷调解等,均体现了对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为保护老年人的二大主要法律,明确持续性代理权和监护的不同作用及相互关系是立法技术层面必须关注的问题。原则上,持续性代理权适用于提前做规划的老年人,未提前做规划的老年人丧失行为能力后适用监护制度保护。同时,对于申请监护的当事人,如果法庭认为持续性代理权可以替代监护,则应推荐当事人选择持续性代理权。细节上的操作在资料汇编中有具体体现。本资料汇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统一代理权法》及其适用情况,包括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对该法的摘要介绍、法案全文及评注、统一代理权在平衡自我决定权和保护之间的作用以及佛罗里达州适用该法的情况。第二部分介绍《统一持续性代理权法》及其适用情况,包括法案全文、代理权滥用的情况、佛罗里达州对法律的适用及改革建议、持续性代理权的缺陷、持续性代理权在财产代理方面的应用以及持续性代理权对监护的替代作用。第三部分介绍监护制度,包括监护及保护程序法全文、各州对成年人监护的立法改革、老年人监护在保护能力减弱老年人的权利和福利方面的作用以及人身事务中的代理和监护问题。其中,人身代理论述了人身事务可代理的理论基础,作者分析了人的基本能力、可替代判断、最大利益事项可被代理的规则,并得出持续性代理权和监护使人身代理成为可能的结论。该文提到的能力方法对老年人人身代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我国已快速进入老龄社会,对老年人的保护立法远远滞后于社会现实。西方国家用于保护老年人权利的主要制度即成年人监护制度(包括意定监护制度)和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在我国均未有立法体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停留在对精神病人的保护层面,对老年人的保护尚未纳入立法视野。面对严峻的社会现实,为老年人权利保护早日立法成为迫切需求。在此前提下,考察国外的相关立法及法律适用情况,发现法律问题及社会各界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而且可以让我们在前人的基础上,站得更高,看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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