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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系统、完整地向国内学术界介绍了德国和日本有关本问题的研究历史,提出了需要在故意论领域根本性地解决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问题,提出了故意论需要系统地协调故意和过失的体系地位、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故意犯处罚重于过失犯的根据、故意的认识对象这四个问题。本书对于国内学界重新审视德日有关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的学说、完善错误论的体系、深化故意论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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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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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问题所在与理论谱系
第一节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问题的核心
第三节学说谱系
第二章错误论层面的解决方案
第一节认识错误分类法的历史变迁
第二节事实错误说
第三节严格罪责说
第四节准构成要件错误说
第五节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
第六节故意罪责阻却说
第七节罪责故意阻却说
本章小结
第三章违法性层面的解决方案
第一节有条件的正当化说
第二节二元的严格罪责说
本章小结
第四章故意的体系地位
第一节解决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问题的场域
第二节故意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节故意是罪责要素
本章小结
第五章故意的构造: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第一节驱逐情绪性要素
第二节认识说之肯定
本章小结
第六章故意的认识内容
第一节作为故意的认识对象的事实性要素的范围
第二节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内容
第三节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是故意的内容
本章小结
第七章结论: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阻却故意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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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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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胜明的著作《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基于故意论系统思考的研究》一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是在丁胜明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在该书出版之际,作为丁胜明博士论文的指导老师,我感到十分高兴。
根据丁胜明的界定,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是指客观上不存在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行为人却误认为其存在的情形,最典型的是假想防卫。在我国刑法学界,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一语还是较为生疏的,但对于假想防卫等情形却是极为熟悉的。当然,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的范围极为广泛,除了正当防卫起因的认识错误假想防卫以外,还包括正当防卫对象的认识错误对无辜第三者的错误防卫,以及正当防卫时间的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的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等等。对于这些正当防卫中的认识错误情形,我国学者并没有将其概括为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而是分散在正当防卫的各个条件中进行讨论。例如,我国学者都是将假想防卫作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的一种情形加以界定的,理所当然地将其纳入正当防卫中加以讨论。虽然在讨论的时候,也涉及对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定性,但并没有在认识错误问题中给予其一席之地。事实认识错误主要讨论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错误,而未讨论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那么,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为什么能够阻却故意呢?对此问题,传统理论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为违法性事实的认识错误。所谓违法性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并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事实,例如正当防卫中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事实,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实施了正当化事由行为的情形。例如,假想防卫或者假想避险等。关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传统的刑法理论中经典的分类是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那么,这种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究竟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呢?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显然,这种违法性事实的错误不能等同于违法性错误。因为,违法性错误是对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认识错误,但违法性事实的错误则不是对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认识错误,而是对违法性的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从这个意义上说,违法性事实错误属于事实错误而非法律错误。但传统理论所说的事实错误是指构成要件的事实错误,而违法性事实并不是构成要件事实。因此,将违法性事实错误理解为事实错误也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理论上出现了第三类错误的观点,认为违法性事实错误是独立于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第三种错误形式。以上种种观点的聚讼,表明这个问题在刑法教义学上的复杂性。
在本书中,丁胜明回顾了处理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的两种径路,指出:从传统理论的脉络来看,解决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问题主要有否定故意(或故意效果)和有条件的正当化两大思路。就这两大思路而言,有条件的正当化的思路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在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情况下,根本就不存在引发正当化事由的客观基础,因此也就不能对这种情形予以正当化。由此,丁胜明肯定了阻却故意的思路。现在的问题是: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为什么能够阻却故意,这才是本书所要回答的问题。
对于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的体系性地位的确定,是将它纳入错误论还是故意论,这是丁胜明在本书中所要处理的一个问题。如前所述,传统理论是将它作为一个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根据错误理论进行处理的。尽管其结论是正确的,但错误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阻却故意的根据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丁胜明提出了该书的核心观点,即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属于故意论的问题,只有在故意论的框架下,才能为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阻却故意提供逻辑根据。丁胜明认为:只有在故意论中明确了故意概念的功能,才能确定故意的认识对象,进而判断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是否是故意的认识对象的一部分,然后,反过来,就回答了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是否阻却故意。这样,问题就聚焦到了故意的认识对象这个问题上。这里所说的故意,是指构成要件的故意,而非责任故意。构成要件的故意的认识对象受到构成要件的限制,因为,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凡是纳入构成要件的内容,都是故意所要认识的对象。那么,故意的认识对象是否只限于构成要件的内容呢?丁胜明在本书中揭示了故意的认识内容应该是为违法性奠定基础的事实,这是一种直抵事物本质的做法。在丁胜明看来,故意的认识内容是不法事实,也就是所有为行为的违法性奠定基础的事实,而三阶层体系中的构成要件事实和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都是为行为的违法性奠定基础的事实,这已毫无争议。因此,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也就是故意的认识对象,反过来,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也就阻却故意。对于这一结论,我是完全赞同的。当然,更值得称道的是本书的逻辑推演过程,充分体现了刑法教义学的精致和完美。在本书中,丁胜明主要处理的是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为什么阻却故意的问题,至于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是否成立过失,本书认为要结合过失犯的条件,判断行为人对此是否有认识可能性,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就阻却过失,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成立过失,在刑法处罚相关过失的情况下,成立过失犯。
本书的主题涉及犯罪论体系中故意论与错误论的关系问题。一般认为,错误论是故意论的反面。其实,仅仅说是反面,还不足以揭示故意论与错误论的关系。应该说,故意论是错误论的前提与基础。刑法中的事实错误问题永远是以故意的认识对象为前提的,因此,故意的认识对象的范围确定,对于错误论问题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传统的故意论只是将构成要件阶层的构成要件要素纳入故意认识对象的范围,而根据丁胜明的研究,不仅如此,而且违法性阶层的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也应当纳入故意认识对象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在错误论中,才能认为那些对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发生错误认识的情形阻却故意,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之所以阻却故意的根据问题。
丁胜明的这本书虽然是以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为主题,但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站在故意论的高度展开论述,并且涉及故意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问题。随着目的行为论的兴起,故意被逐出责任论而前置到构成要件之中,成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在构成要件中处理故意问题,当然也就不可能将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纳入故意的认识对象之中。由此,丁胜明有力地论证了故意应当是责任的事实性要素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的观点,对此,我也是赞同的。将故意确定为责任要素,就可以避免飞镖现象,即在构成要件阶层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之后,再在违法性阶层,对假想防卫等情形认定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而阻却责任故意,再回过头来讨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丁胜明在本书中,虽然讨论的主题是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错误问题,但其实是在讨论故意论问题,甚至是在讨论整个犯罪论体系的问题,可以说是一种以小见大的论文写作方式的生动体现。
丁胜明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师从梅传强教授,在硕士学习期间打下了扎实的刑法专业基础。在北大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丁胜明学习了日语并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从而获得到日本北海道大学联合培养的机会赴日访学,接触到了第一手的日文资料,为博士论文的写作奠定了厚重的知识基础。经过辛勤地写作,丁胜明顺利地完成了博士论文,并获得了评审和答辩专家的肯定。从本书的内容可以看出,本书结构合理,逻辑清晰,资料翔实,论述充分,表现出较高的学术水准。现在,丁胜明回到其母校西南政法大学任教,为今后的学术发展开启了一条康庄大道。在本书出版之际,我预祝丁胜明在学术道路上走得更远。
是为序。
陈兴良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201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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