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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作为法官个人因素之一的情感因素能否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以及如何产生影响?以及行为人、被害人、社会公众的情感因素是否会对定罪量刑过程产生影响以及如何影响?如果前述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话,那么在四元主体情感都对定罪量刑过程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各主体间的情感要求以求得公平、正义,合法、合理、合情的刑事判决?这便是本书试图解决的问题。本书在整理相关学科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情感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紧接着对情感与定罪量刑的关系进行了系统论证,然后围绕着定罪量刑过程所关涉的法官、犯罪行为人、公众、被害人四元主体,分别对其情感因素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展开论述,最后提出了定罪量刑的四元互动结构,并指出在四元互动结构中,四元主体的情感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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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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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情感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情感的概念厘定
一、心理学上的情感概念
二、社会学上的情感概念
三、刑法学上的情感概念
第二节情感的范畴划分
一、情感与情绪
二、情感与理性
三、情感与情理
四、情感与情节
第二章情感与定罪量刑的关系
第一节传统定罪量刑与情感是相忘于江湖
一、传统定罪量刑拒斥情感的原因
二、传统定罪量刑拒斥情感的表现
三、传统定罪量刑拒斥情感的后果
第二节定罪量刑的机制与根据决定了情感的不可或缺
一、定罪量刑的机制需要情感的融入
二、定罪量刑的根据需要情感的印证
第三节定罪量刑的目的与价值体现了情感的如影相随
一、定罪量刑的目的中情感的显现
二、定罪量刑的价值中情感的渗入
第三章情感在定罪过程中的展开
第一节法官情感与定罪
一、问题的提出
二、理论上的误区
三、定罪过程中法官情感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行为人情感与定罪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传统罪过理论中情感因素的缺位
三、情感因素在罪过理论中的定位
四、情感因素在具体罪过形式中的体现
第三节公众情感与定罪
一、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二、公众情感的含义界定
三、公众情感的属性明晰
四、定罪过程能否考虑公众情感
五、定罪过程如何考虑公众情感
第四节被害人情感与定罪
一、重树被放逐的被害人地位
二、具体表现
三、原因阐发
四、发生机制
第四章情感在量刑过程中的开示
第一节法官情感与量刑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官情感是否影响量刑
三、量刑过程介入法官情感的可行性分析
四、量刑过程中如何介入法官情感
第二节行为人情感与量刑
一、药家鑫案的启示
二、阿尔伯特的幸运与李建国的困惑
三、激情二分模式下的宽与严
四、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激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受到抑制
五、由特殊到一般共性的寻找
六、行为人情感的现实归宿情节
第三节公众情感与量刑
一、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二、量刑过程中能否考虑公众情感
三、量刑过程中如何考虑公众情感
四、公众情感进入量刑程序的制度设计
第四节被害人情感与量刑
一、问题提出
二、现象描述
三、原因揭示
第五章四元主体互动下的情感与定罪量刑
一、事实的重塑:互动模式下的定罪量刑过程
二、结构与关系的厘清:定罪量刑是一个四元互动的过程
三、四元互动的核心:主体间的情感表白
四、四元主体互动下的情感与定罪过程
五、四元主体互动下的情感与量刑过程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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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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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院的门外,大都矗立着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的雕像,她一手持天平,一手握利剑,眼蒙白布,主持着正义与秩序。天平代表着公平,利剑代表着权力,蒙眼代表着祛除歧视和偏袒,这一切都隐含着司法对情感的排斥。关于正义女神的神话传说影响了古希腊乃至整个西方的文明进程,法制文明便是其中之一。在遥远的古希腊,苏格拉底为了遵守城邦法律,维护自己努力建立起来的法律的权威,慷慨赴死。苏格拉底选择了法律,而不是服从情感,因为无论在城邦的治理还是在个人的生活中,情感必须服从理智。
郭忠:法理和情理,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苏格拉底的思想被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柏拉图认为神创造人时给予人的灵魂的包括可朽和不可朽的因素,情感是属于其中可朽的部分,只有克服了情感,人才可以过一种公义的生活,而如若人被情感所支配,那么他的生活就是不公义的。
[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三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页。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智慧,法律恰正是没有感情的。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3页。以理性为其根基的西方哲学自始就对情感保持必要的谨慎,而在此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法律也将情感讥为阴暗角落里的愚昧,始终是被排斥的对象。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似乎只有在刚性的规则中被刚正不阿的践行才能完成理性法律的完美实现,所以,法律无情当之无愧地成为众多法学者鼓吹、标榜而为普通民众似懂非懂地无奈奉为真理的口号。作为法律系统中子学科的刑法学,被誉为最后的保障法,自由与生命的剥夺画出了它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分界线,鲜血与剑影的并行使刑法总是表现出一副令人胆战心惊、冰冷胆怯的形象,理性、冷酷、严厉、无情都成为了刑法的修饰语。
在刑法领域,虽然大部分刑法学者一直在努力,试图将不稳定的情感因素驱逐出法律殿堂,
邵栋豪:情绪性表达必须远离司法殿堂,载《光明日报》2011年8月4日。但是心理学、神经学与社会学的发展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这只是学者的一厢情愿,是理想状态中遥不可及的夙愿。如社会学家帕累托认为,人类的大多数行动是非理性的,是由情感而不是由逻辑所引导的。
[美]乔纳森特纳、勤奥纳德毕福勤、查尔斯鲍尔斯:《社会学理论的兴起》,侯钧生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8页。刑法的发展除了要立足于现实之外,当然还应当注意与相关学科间的沟通、交流,拘泥于自闭空间的闭门造车虽然可能获得短暂的成就,但是长久来看,必将走向落后与衰败。事实上,情感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从刑法中剥离出去,只是理性在刑法理论中一直扮演着主角,而情感始终处于被遗忘、忽视甚至故意回避的地位。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春秋决狱、经义决狱,还是当代的三常理论
三常理论指的是常识、常理、常情,是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提出来的一种刑事法治理念。;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在刑法的一些基本问题上,我们都可以看到情感的身影。正如伯尔曼所言,剥夺了法律的情感生命力,则法律将不可能幸存于世。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而作为法律重要分支的刑法,当然不能独善其身。
尤其在作为刑事司法程序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判决的做出事实上并非如贝卡利亚所言是机械适用三段论的结果,因为在法律存有缺陷的情况下,机械的适用刑法可能并不能带来公正的判决。定罪量刑的过程其实是在法官的主导下,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的定性与定量的界定。而为了达到准确地定性与科学合理的定量,被害人与公众的个人因素都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那么,在此基础上,需要追问的便是,作为法官个人因素之一的情感因素能否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以及如何产生影响?以及行为人、被害人、社会公众的情感因素是否会对定罪量刑过程产生影响以及如何影响?如果前述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话,那么在四元主体情感都对定罪量刑过程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各主体间的情感要求以求得公平、正义,合法、合理、合情的刑事判决?这便是本书试图解决的问题。本书在整理相关学科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情感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紧接着对情感与定罪量刑的关系进行了系统论证,然后围绕着定罪量刑过程所关涉的法官、犯罪行为人、公众、被害人四元主体,分别对其情感因素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展开论述,最后提出了定罪量刑的四元互动结构,并指出在四元互动结构中,四元主体的情感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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