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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破产法茶座(第一卷)

書城自編碼: 287549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王欣新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9798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48/15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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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有关破产法的文化与理念、趣闻与轶事,破人从事破事的感受,思绪随笔与案例漫谈,破产名家风范,域外破产风情等内容的文集,旨在传播破产法文化,改变人们对破产法、破产的偏见。具体包括:破人传奇、破法精义、破产拯救、破产审判、破人感悟、破人随笔、破事访谈、域外破事。
關於作者:
王欣新,北京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顾问、东亚破产重组协会中国区副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中国代表团专家。
目錄
|一、破人传奇|
王欣新破产法学园地漫步与耕耘
王欣新学术历程回顾
贺丹一位破产法学者的战斗
伊丽莎白沃伦自传简介
|二、破法精义|
韩长印破产制度的秩序价值和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卜祥瑞破产程序中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
|三、破产拯救|
郑志斌秃鹫投资艺术
池伟宏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框架及运行机制
任一民困境企业自救之路的堵与疏
|四、破产审判|
徐阳光中国为何要设置破产案件审判庭
魏凯解密美国破产法院
|五、破人感悟|
叶建平为什么我对破产一往情深
徐根才我为破人所做第一件破事以少变多 群众工作=梦幻效果
|六、破人随笔|
许胜锋破产律师画像考
徐雅婷中小型民营企业破产的原因
|七、破事访谈|
王欣新教授答问美国大使专家
|八、域外破事|
金春澳大利亚破产法立法改革近况
贺丹底特律破产纪略
何志辉葡萄牙破产法的嬗变及其在澳门之适用
內容試閱
王欣新
各位朋友,今天,我们的《破产法茶座》开张了,欢迎大家前来品茶聊天,共叙破产法的文化与理念、趣闻与轶事,谈谈破人从事破事的感受,奉上思绪随笔与案例漫谈,近视破产名家风范,介绍域外破产风情,如此等等。
法律的实施,尤其是破产法这种社会影响广泛、外部性效应甚强的法律的实施,是一定需要有相应社会制度环境和思想文化氛围支撑。所以,即使一国的破产法已制定出台、生效实施,但也并不意味着其在社会上建立起了符合市场经济的破产观念、破产文化。若想使破产法在社会上充分发挥其调整作用,真正得以全面实施,首先必须使社会接受市场经济的破产观念与文化,扭转过去长期形成的对破产与破产法的各种观念误解与情感抵制。
讲到破产文化,中国确实是缺乏市场化理念的良好传统的。从历史上看,封建时期以来中国的社会观念都是父债子还,代代相传,法律对还不起债的现象则是适用刑罚调整。例如,清朝的刑律规定,对于侵蚀倒闭的商民即还不起债的债务人,可由官厅拘捕监禁,分别查封寓所家产和原籍家产,勒令亲属两月内将侵蚀各款偿清,对债务人则杖若干、徒数千里。具有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保障对债务公平、有序清偿的破产功能的法律制度,是在清朝末年才开始出现。此后,在民国时期,破产法得以制定颁布,破产制度得以建立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止了所有旧法,包括破产法,但社会调整需要的新法却没有及时出台。不过随着公有制企业的全面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统治下,中国没有真正的企业,没有企业的独立财产,甚至没有多少个人拥有可以称得上财产的家产,无人可破,无产可破,自然也就更不会有破产制度。直至中国改革开放后,1986年我国第一部破产法才得以出台,此后2006年新制定的《企业破产法》成为现行破产法。
不管是对企业还是个人,破产显然不是一件值得夸耀的光荣事情,毕竟是在商事经营或生活理财上的失败。但是,把正常的破产视为名誉扫地、欺诈逃债,甚至刑事犯罪,那就与破产在市场经济中的真实属性不甚相符了。破产不是对人的道德的评价,更不能将其视为人生污点,纳入道德档案,让其永世不得翻身。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任何企业乃至个人都可能因事业的经营不善、财务的处理错误,乃至社会事件、自然灾害等,出现对债务无力清偿的情况,这如同人的生老病死,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运行规律使然。有人认为,债务人借了钱却还不起债,这就是欺诈逃债,甚至将允许债务人在未能清偿全部债务情况下退出市场、了结债务的破产制度视为让债务人可以合法逃债的卑劣渠道。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原因,不是其依据法律实施了破产,而是因为其经营失败、财产客观上不足以还债。破产恰恰是减少债权人损失、保障公平与有序清偿的关键,及时地申请破产正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和社会负责任的表现。所以,对那些诚实而不幸,但并无违法与欺诈行为的债务人,社会应当给予更多宽容,而不是歧视与憎恶,应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并给予他们依靠自力在社会上东山再起的机会。尽管在我国破产法已经制定实施的情况下,人们的观念开始逐步扭转,但是在很多人的潜意识中,旧的破产文化与理念仍然顽固的存在,需要进一步清除。
现代破产法包括两类基本制度即清算退出制度和恢复挽救制度。而对破产法认识的又一误区,就是把破产法仅仅视为破产清算法,只解决市场退出问题。2013年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进入《企业破产法》上的重整程序即企业挽救程序。但是,有的媒体在报道时却称无锡尚德被宣告破产,这就是这种错误观念的典型表现。重整制度被世界各国公认为预防破产最有力的制度。我国破产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了重整制度,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发展取向,对于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积极挽救企业的再建型债务解决制度,重整不像破产清算那样,简单地将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消灭,也不像和解程序只消极调整债务关系,不涉及企业的资产、业务与股权重组等实质挽救措施。重整制度将债务清偿与企业及营业拯救两个目标紧密结合,一方面,通过对债务关系的协商调整,解决债务清偿问题,避免企业破产清算;另一方面,则将债权人权利的充分实现建立在债务人企业与营业复兴的基础上,全面采取各种重整挽救措施,力图保留企业营业的营运价值,并最终使债权人得到较破产清算更多清偿。我们只有全面认识到破产法的多重社会调整作用,才能真正保障破产法的普遍顺利实施。此外,挽救企业是一定要有法律与社会公平底线的。不能为了挽救一个企业包括维护一个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而损害广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定权益,包括那些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利益,损害社会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与秩序。
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促进并保障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很多人把破产法仅仅视为消极的法律,是解决企业倒闭时债务清偿的法律,是具有破坏性的法律,这也是一种误解。不破不立的老话应当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但是将这老话应用于破产制度时,却往往得不到一些人的理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是公平竞争。竞争就必然会有优胜劣汰,进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破产便是企业被淘汰退出市场并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法律方式。劣者不被淘汰、不退出,优者的生存空间就会被挤压。社会的各种资源是有限的,当这些资源被应当淘汰的劣者所占用、所不当配置时,就一定会影响社会与企业的正常发展,乃至形成劣币淘汰优币的现象。不允许破产的竞争,不可能是真正、充分、公平的竞争。胜者的发展与败者的淘汰均是社会前行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包括政府无论以何种理由、方式,强行维持失败者的存续,实质上必然是对优胜者的压抑,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与劣质配置,是在阻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目前我国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存在严重问题。社会上存在大量早已丧失活力但仍四处游荡、不能正常退出市场的僵尸企业、植物人企业。它们占用、吞食土地、厂房、资金、人力等各种生产资料和社会资源,挤占正常企业的生存空间。许多企业经营失败、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却不及时清算,或者发生破产原因也不申请破产,甚至故意策划逃废债务,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例如,在河南省对非公有制企业市场退出的调查中,200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的10年中,全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有147,527家,其中只有8801家吊销后办理了清算注销手续,仅占5.97%,至于依法破产的企业就更是屈指可数了。
市场有进就必然有出,没有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不等于客观上没有事实上的市场退出机制。目前,在我国的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是病态、残疾的市场退出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讲,许多丧失竞争力与生存力的僵尸企业是在依靠一些地方政府的不当政策与资源输血而续命,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而维持生存。它们的普遍存在,占用了大量的信贷、土地等社会资源,而使好企业失去营养。所以市场的正常发展必须有健全的退出机制。要想实现经济调结构的目标,首先必须埋葬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才能为新经济的增长腾出空间。市场应当是一种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目前在我国不断放宽市场准入的情况下,必须特别强调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积极疏通退市各项通道,严格规范退市行为,避免形成肠梗阻,要保护债权人、债务人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此,需要改变一些地方政府的错误思维与执政模式,要纠正致力于维持虚假的表面稳定的政绩观,纠正以稳定压倒一切乃至压倒改革、压倒发展的错误惯性思维,不再为挽救不具有挽救价值与挽救希望的各类僵尸企业而浪费社会资源,不再规避、抵制企业的破产,正视职工失业问题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破产法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与法制是否完善的关键性标志,没有破产法的国家、破产法不能顺利全面实施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
破产文化的建设、破产法的立法与执法完善,是要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的。我们创办《破产法茶座》,就是要为各位从事破事的同人提供一个畅所欲言、共议破产法的法制精神与文化场所。弘扬破产文化,促进破产法的顺利实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事破产事业的人要有创新与担当精神。我国的破产制度创建不久,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立法难以及时修改完善、司法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破产法在实施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地方,会面临诸多疑难问题需要解决,这就需要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处置方法创新。所谓创新不是意味着一定会成功,实际上创新是一个不断试错的验证机制,是在不断实验并纠正错误的基础上取得成功,所以任何创新都是存在失败风险的。有风险就要有担当精神。从事破事的各位同人,要真想借助破产法为社会、为人民做些有益的实事,就需要抛开对地方利益、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得失的消极狭隘考虑,以勇于和善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担当精神,去完成历史的使命。
从事破产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目前还是一项十分艰苦的工作。在紧张工作之余,欢迎大家到破产法茶座坐一坐,喝杯清茶,聊一聊天,放松一下心情。
各位朋友,请上座,上好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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