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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法原理与实务(上)》分为四个学习单元,分别为民法概论、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时效与期限。每个学习单元包含若干教学项目,以模块形式组织内容。各学习单元根据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的培养要求,设计典型案例,导入相应教学项目应知的基本理论和应会的工作任务。每个项目都设计了思考与练习,指导学生自主学习,以检验学习效果;并以情境训练的方式,通过对实训形式及其环节、步骤的细化,进一步帮助学生将民法理论与实操训练有机地结合起来。各个单元还以拓展阅读的形式推荐相关书目,以便学生及时了解民法理论的发展状况,开阔视野。
《民法原理与实务(上)》除了满足警官职业学院的教学需要之外,还可以作为司法从业人员的培训教材以及其他类型职业学校、高等专科、成人高等学校法学及相关专业的实用教材,亦可供广大法律爱好者自学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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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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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一 民法概论
项目一 认识民法
学习情境一 民法规范的适用
项目二 民事法律关系
学习情境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单元二 民事主体
项目一 自然人
学习情境三 监护人的确定
学习情境四 宣告死亡的申请与撤销
项目二 法人
学习情境五 法人民事能力的确认
项目三 非法人组织
学习情境六 合伙的内外关系
单元三 民事行为
项目一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学习情境七 民事行为法律效果的判定
项目二 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
学习情境八 无效民事行为的判定
学习情境九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处理
学习情境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确认
项目三 代理
学习情境十一 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与判断
单元四 时效与期限
项目一 时效
学习情境十二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
项目二 期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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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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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上)》: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一经建立,当事人即互享民事权利、互负民事义务;或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相应义务。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买卖合同,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一经建立,买方即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即享有取得标的物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即以双方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为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双重意志
民事法律关系首先体现当事人的意志。除法律规定外,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则民事法律关系难以建立,例如,日常生活中最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双方就标的物的价格、数量、质量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买卖合同关系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又体现国家意志。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通过各种强制性措施加以保障,使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权益能够得以实现,对法律关系中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则科以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制裁。
3.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民法实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由此也就决定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无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是独立的,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也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正确区分和把握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可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如下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指民事主体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后者如买卖合同债权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前者如生命健康权法律关系、姓名权法律关系、肖像权法律关系、名誉权法律关系,后者如监护权法律关系、亲属权法律关系、荣誉权法律关系。
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法律意义在于: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是财产权,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如所有人可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通过买卖、赠与等转让给他人;而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是人身权,人身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如权利主体所享有的生命健康权等,必须依赖于特定的人身存在,不得转让。
2.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根据权利人实现权利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直接支配物,无需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人行使并实现所有权,无需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其对自己的物可直接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依赖义务人的一定行为,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方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必须借助于卖方交付标的物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卖方取得价款的权利必须借助于买方支付价款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
区分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法律意义在于:掌握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不同特点,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民法中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大基本的财产权法律制度。
3.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人格权法律关系。在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中,不特定的义务人所承担的是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权法律关系。在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特定义务人所承担的主要是积极的作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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