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帳戶  | 訂單查詢  | 購物車/收銀台(0) | 在線留言板  | 付款方式  | 運費計算  | 聯絡我們  | 幫助中心 |  加入書簽
會員登入 新用戶登記
HOME新書上架暢銷書架好書推介特價區會員書架精選月讀2023年度TOP分類瀏覽雜誌 臺灣用戶
品種:超過100萬種各類書籍/音像和精品,正品正價,放心網購,悭钱省心 服務:香港台灣澳門海外 送貨:速遞郵局服務站

新書上架簡體書 繁體書
暢銷書架簡體書 繁體書
好書推介簡體書 繁體書

十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九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八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七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六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五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四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三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二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一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12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11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十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九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八月出版:大陸書 台灣書

『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精装大字本)

書城自編碼: 289067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558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420/1542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402.0

我要買

 

** 我創建的書架 **
未登入.


新書推薦:
三星堆对话古遗址(从三星堆出发,横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对话11处古遗址,探源多元一体的中华文明)
《 三星堆对话古遗址(从三星堆出发,横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对话11处古遗址,探源多元一体的中华文明) 》

售價:HK$ 89.7
迷人的化学(迷人的科学丛书)
《 迷人的化学(迷人的科学丛书) 》

售價:HK$ 147.2
宋代冠服图志(详尽展示宋代各类冠服 精美插图 考据严谨 细节丰富)
《 宋代冠服图志(详尽展示宋代各类冠服 精美插图 考据严谨 细节丰富) 》

售價:HK$ 87.4
形似神异:什么是中日传统政治文化的结构性差异
《 形似神异:什么是中日传统政治文化的结构性差异 》

售價:HK$ 55.8
养育不好惹的小孩
《 养育不好惹的小孩 》

售價:HK$ 79.4
加加美高浩的手部绘画技法 II
《 加加美高浩的手部绘画技法 II 》

售價:HK$ 91.8
卡特里娜(“同一颗星球”丛书)
《 卡特里娜(“同一颗星球”丛书) 》

售價:HK$ 89.7
伟大民族:从路易十五到拿破仑的法国史(方尖碑)
《 伟大民族:从路易十五到拿破仑的法国史(方尖碑) 》

售價:HK$ 193.2

 

建議一齊購買:

+

HK$ 185.0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16年版)(总第二十》
+

HK$ 2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第四版)》
+

HK$ 1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刑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2016年版》
+

HK$ 129.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典·注释法典(新三版)》
編輯推薦:
紧跟紧跟《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权威编撰,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推荐用书。该书有以下特点:
1.精心收录,编排合理。本书精选常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包括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前经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进行收录,所收文件均现行有效。依照国家立法机关的分类方法,将全书分为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大类,并在大类之下细分了子类;子类下的文件,法律按照常用程度排列,配套行政法规附在相应法律之后。
2.专业编纂,文本权威。本书由权威机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纂,所收录的法律、行政法规文本均出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文本及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文本。
3.附加条旨,便于查阅。本书对常用法律、行政法规条文精心提炼了条文主旨附在条文前,方便读者快速查阅条文内容,一目了然。
4.动态增补,超值服务。本书吸收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成果,收录法律、行政法规文件截至2016年6月30日。另依托我社权威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免费提供一年实时专业法律文件增
內容簡介:
2016年3月22日,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意见强调,国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突出学习宪法,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本书的编纂即以此为要求,收录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必备的法律法规,并根据这一群体阅读的习惯,编排成大字精装本,以满足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用法的需要。
關於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
其前身是国务院法制局。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目錄
拼音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修正
一、宪法相关法
一立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修正
二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三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四国旗、国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五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二、民法商法
一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三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四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年2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8月3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年12月27日修正
五婚姻、继承、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修正
六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三、行政法
一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信访条例
2005年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2012年6月28日
二人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10年6月25日修正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4年4月25日
三公安、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年10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四国家安全、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10年4月29日修订
五司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七文化、体育
出版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修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八卫生、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6年2月6日修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3月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6年2月6日修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16年4月23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九城乡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年4月22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
十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8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
十一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4月5日
十二旅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
十三应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11年1月8日修订
四、经济法
一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年1月30日
二国有资产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
三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年6月3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16年2月6日修订
四金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年10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014年7月29日修订
五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12年1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年11月4日修订
六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7月29日修订
七工商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5年4月24日修订
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04年4月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4年3月3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4年3月31日修订
九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十审计、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06年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009年6月27日修订
五、社会法
一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社会保险与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
三特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08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1日
四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6年7月2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年7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10月30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13年7月18日修订
五劳动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修正
六、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七、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
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
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
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
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
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
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
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
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
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
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
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
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
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
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
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
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
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
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
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
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
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
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
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
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
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
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
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体】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全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非公有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生活、生态环境】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机关及公务员制度】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書城介紹  | 合作申請 | 索要書目  | 新手入門 | 聯絡方式  | 幫助中心 | 找書說明  | 送貨方式 | 付款方式 香港用户  | 台灣用户 | 大陸用户 | 海外用户
megBook.com.hk
Copyright © 2013 - 2024 (香港)大書城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