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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是什么?环评的过程中公众应该得到哪些信息?公众参与的空间在哪里?公众通过参与环评,能够给自己身边的环境带来哪些改变?本书在使公众了解环评的同时,也让环评业内人士能充分认识到并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在自身的工作中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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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与之相伴的是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垃圾焚烧项目、PX项目造成的社会事件,把环境影响评价(即环评)这个词带入公共视野。然而,大多数普通公众、甚至环保组织的工作人员并不了解环评。这在给环评业内人士带来不恰当的指责的同时,忽略了他们真正应该承担的职责,也使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没有得到追究。 那么,环评是什么?环评的过程中公众应该得到哪些信息?公众参与的空间在哪里?公众通过参与环评,能够给自己身边的环境带来哪些改变?笔者希望这本小册子能让公众了解环评的同时,也使环评业内人士能充分认识到并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在自身的工作中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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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本书编写组
谢新源(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丁文章(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
田 静(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
毛 达(磐石能源与环境研究所)
冯永锋(光明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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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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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言 厘清责任,消除偏见,共同前行 I
前言 公众参与,你也可以! 1
第1章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1
1.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和范围 1
环境影响评价是什么? 1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3
建设项目环评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3
建设项目环评分为哪些类别?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工作流程分为哪些步骤? 6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7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中应该附有评价机构的哪些信息? 8
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如何确定? 9
环评在建设项目开工程序中的位置是什么? 11
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程序和时限是什么? 14
在什么情况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需要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 15
从建设项目获得环评批复到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简称环保验收)的程序、权限、时限如何? 16
建设单位申请环保验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7
建设项目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通过环保验收? 18
建设项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后评价? 20
1.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1
哪些规划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1
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有何不同? 23
规划环评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24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25
综合性规划和上述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26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26
在什么情况下,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提出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27
在什么情况下,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的意见? 28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28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包括哪些具体程序? 29
第2章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 31
2.1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各方应当公开的信息 31
建设项目环评中,建设单位应当在不同阶段分别公开哪些信息? 31
建设项目环评中,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在不同阶段分别公开哪些信息? 33
环评简本应该包括哪些信息? 34
公众还可以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中的哪些其他信息? 34
专项规划环评中的各方应当公开哪些信息?公众可以申请公开哪些信息? 35
在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在回复中有哪些义务? 37
2.2 信息的获取方式 38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通过什么方式公布信息? 38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后,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通过什么方式公布信息? 39
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未主动公开上述信息,公众如何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39
公众如何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有关的环评信息? 40
公众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41
2.3 环评公众参与网简介 42
第3章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46
3.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基本概念和范围 46
环评公众参与是什么?它有什么效力? 46
环评公众参与的对象是什么? 47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什么? 48
建设项目环评中的公众包括哪些单位和个人? 49
评价机构组织的公众参与过程具体如何操作? 51
3.2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保障方式 53
公众在建设项目环评的哪些阶段可以参与? 53
除了上述信息公开义务之外,建设项目环评中的各方对保障公众参与有什么义务? 55
公众在建设项目环评中有什么参与权利? 56
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哪几类?分别如何进行? 57
3.3公众参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保障方式 60
专项规划环评中的各方对保障公众参与有什么义务? 60
第4章环境影响评价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63
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63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63
预审、审核、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65
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68
4.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70
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0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1
4.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72
规划编制机关有关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72
规划编制机关有关人员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3
规划审批机关有关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5
审查小组及其成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6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规划评价机构)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6
4.4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中各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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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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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众参与,你也可以!
雾霾、牛奶河、重金属大米现在,这些字眼已经不时跃入我们的眼帘,刺痛我们的内心。即便没有生活在排放毒水、毒气的工厂旁边,我们也已然成为污染的受害者。
遇到污染,我们最容易想到的是拨打12369举报,在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组织还可以开展公益诉讼。但是,我们有没有办法在污染发生之前就阻止悲剧发生呢?
有!其实,环境保护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预防原则;落实预防原则最重要的制度叫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而能够保证环评真实有效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公众参与,因为公众是环境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最有可能成为环境最坚定的保护者。
说句实话,我们国家的环评一直做得不尽如人意,有时甚至成了企业花钱买批文,除了制度安排上有问题之外,最大的原因就是公众不了解自己能够如何参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甚至环保部门都有意无意地认为环评是专业人员的事而忽视让公众参与。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公众也会因为对拟建项目不了解而产生恐慌,甚至引发邻避运动。邻避运动未必是一件坏事,是公众理性参与、政府重视民意的开始。
让公众真实、理性地参与环评,就是我们编写本书的原因。
本书共有6章,前5章是主体部分,涉及环评程序、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各方责任、救济方式,笔者以问答的方式展示了公众参与环评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尽可能让其起到工具书的作用。第6章是案例,目的是展现环评公众参与角度的多样性,为公众发起倡导提供借鉴。
这书并不是很薄,但笔者希望普通公众哪怕只看前面几页,就能快速入门,上手,开始行动,参与环评毕竟面对中国已经十分严峻的环境状况,用行动去改变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有幸,一些环评业内人士成为了本书的读者,你们可能会认为,这里讲的全是程序性的东西,连一个数学公式都没有!公众看过之后还是会什么都不懂,还是那么不专业!对此,笔者想说,公式是为人服务的,不可能是人为公式服务公式要么为公众维护自身权益服务,要么为企业通过审批服务。我们当然需要数学工具来弄清一些基本事实,但是,数学永远无法代替人来作出价值判断。
在笔者接触过的环评案例中,鲜有环评程序滴水不漏、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公众参与真实可信的。在环保领域,缺失的不是高智商,而是对本职、对社会的一份责任心相信如果环评单位都如实评估,环保部门都依法依职权审批,企业都依法履行环保责任,中国的环境状况必定大有改观。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中国的环保而言,依法履行职责比专业性更加重要。
本书目前是第1版,今后还会有许多改进的空间,也会逐渐专业起来。但无论怎么改变,希望我们都不要忘记环评的初衷是为了挽救中国已经十分严峻的生态环境。
现在,我们就开始环评公众参与之旅吧!
一、什么是环评?政策环评、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
环评是在决策之前,对决策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事前评估的环境管理手段,体现了环境保护的预防原则。所谓的决策,在宏观上指法律法规、政策,在中观上指行业规划、区域规划,在微观上指建设项目方案。因此,环评也就可以大致分为政策环评、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得最详细的是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由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执行,除了有技术上的要求之外,环评还须经过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才能形成环评全本,报送环保部门审批。环保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才能开工建设。经过试生产调试,环保措施达到要求后,环保部门将进行验收,并且出具验收批复,企业才能正式生产。
根据新《环保法》,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实际上是强调了规划环评的重要性及其与建设项目环评的承接。
新《环保法》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实际上是为政策环评打开了一道门。
要重视政策环评和规划环评的原因是:政策是各类决策的源头,没有政策环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带有先天缺陷的,源头治理的预防原则就不可能得到贯彻。这是因为,政策解决的是是否建设为什么建设的问题;规划解决的是产量和地域分布;而到了项目环评阶段,产量、选址都已经确定下来,只能考虑怎么达标排放的问题了,然而即使不考虑监管的漏洞,达标排放也是排放,污染已经不可避免。
只有进行政策环评,讨论和比选替代方案零方案在制度上才成为可能。以垃圾管理的决策过程为例,各相关方至今没有一个正式的平台,可以讨论垃圾分类的实施计划,以及焚烧、堆肥、填埋等处理方式所占比重的合理性,而只能讨论具体某个垃圾焚烧厂的对于各类污染物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只有建立政策环评制度,对于垃圾焚烧的替代方案的讨论才能进入程序,富有成效。
在我国政策环评和规划环评的制度设计还远远不够,需要致力于环境保护的人们进行立法倡导。
二、环评在建设项目开工程序中的位置、环评与其他行政审批的边界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并不是在建设项目环评这一个阶段产生的。建设项目开工有8项必要条件,也就是需要经过8种行政审批,只要其中一个步骤发生错位,都有可能产生环境影响。这8项条件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环评批复;节能审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也就是说,一个建设项目从想法的孕育,到落地投产,要经过许多轮论证,包括政策制定、规划、立项、选址等环节,涉及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规划、国土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发展仍占主流的今天,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是这些论证的主要内容,环保方面的论证介入的时间晚,通常在政策和规划早已订好,项目已经立项,选址也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建设项目环评才姗姗来迟。这种境况下的项目环评,只是墙内几百米,墙外几千米的事情,许多决定已经无法改变。
对于公众而言,在一个项目上马的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选址、征地、搬迁等问题,这些并不是环评的问题。有些环评业内人士觉得公众不了解这里面的职责分工,对环评单位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要求。但是上述程序毫无疑问会产生环境影响。
三、建设项目环评程序,区分环评的问题、验收的问题、运行监管的问题
环评单位的职责范围,在理论上仅限于编制环评报告到环评报告通过审批之间,通过审批后,环评单位就差不多万事大吉了。
按照目前的制度,环评单位是咨询方,业主(也就是建设单位)向其提供项目资料,例如,主体工程是多大产量,采用什么工艺;环评单位据此计算哪些工艺流程会产生什么样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能不能内部消化;不能消化的需要上哪些污染处理设施,这些设施的处理效果如何,会产生多少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企业据此计算经济可行性,毕竟企业是为了营利);即使安装了除尘器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率不可能是100,绝大多数情况下还要有部分外排,那么受纳这些外排污染物的水体和大气目前的环境质量如何,(除非在区域内采取其他减排措施,如关闭其他污染源),环评单位要对此把关。
如果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污染治理方案(即环评报告)没什么设计上的问题,那么环评单位的职责就到此为止,接下来是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环评报告来施工和运营。施工完毕后,有一个试生产阶段,试生产结束后,环保部门要进行竣工环保验收。这在环保部门中也属于环评业务,但对于环评单位,却已经解放了一半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按照环评单位的方案来执行,而出现问题,应该由建设单位而不是环评单位承担责任了。如果这时候去找环评单位的麻烦,环评单位一定会大呼冤枉;如果环评单位敏感一点,甚至忌讳环保组织说验收的问题是环评的问题,他们会说:这是建设单位没按环评要求执行,与环评报告无关。除非,建设单位按照环评报告实施了,却还是照样出了问题,那这时候对环评单位追责,就不冤枉它了。当然,这时候环评审批部门也有责任,因为是它批准了这个环评报告,而没有预料到按照这不合格的环评报告执行的后果。
如果环评报告真的合格、竣工环保验收也真的合格(必须排除造假的情况,造假按上文处理),那么再说是环评的问题,环评单位和环评审批部门的朋友们就都要和您没完了。因为对于他们而言,这时候项目已经进入了运营期环境监管阶段。这时候您只需出了环评科左转向环保局的环境监测科询问企业是否超标排放,或者在企业涉嫌违法的情况下出环保局大门右转向环境监察大队举报即可。
四、澄 清
一方面,笔者想对环评业内人士做一点点澄清:大多数认真严肃的环保组织以及理性抗污维权的受害者把各种责任关系都搞得很清楚,他们冤枉环评单位或环保部门的情况很少见。这可以从大量他们所写的公开信、微博、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可以看出来。他们在环评方面所提出来的建议大都具有针对性,应该得到环评单位和环保部门的重视而非无视。
另一方面,笔者也希望刚刚开始参与环评的公众仔细阅读上面的文字,注意不同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在职责上的区分,避免误伤这并不影响您继续追究环保问题。
五、普通公众如何参与建设项目环评
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程序比较明确,也是目前环保组织参与得最多的一类环评。
在项目环评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单位要进行两次公示,每次至少10个工作日第一次是建设单位刚刚委托环评单位时,第二次是在环评报告已经基本完成、仅剩公众参与篇章未编写时。在公示期间,公众都可以提意见,还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举行听证会(尽管在目前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几乎基本不会答应)。
请注意图1中的虚线。虚线以上,环评报告尚在编制过程;虚线以下,就进入了环保部门审批程序。环保部门在受理后立刻要公示10个工作日,公众可以提意见;对于环评报告书,环评批复的法定时间是受理后60日内。环保部门拟作出批复时,要公示5个工作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公众可以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在作出批复决定后,也要公示。
在建设项目建成后,一般经过为期3个月的试生产调试,环保部门要进行验收。验收的受理、拟批复和批复同样需要进行公示。
如图1所示,在虚线以下的环节中,公众如果觉得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环评批复等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就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手段,要求环保部门公示信息,或者撤销违法违规的环评批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旦撤销环评批复,潜在的污染项目就不能上马。对于公众而言,比起遭受污染再来维权,在环评阶段的积极参与能够避免在健康和财产方面付出沉痛代价,防患于未然。
了解程序后,我们再来看看环评中的常见问题:
(1)选址不合理,与周边环境敏感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够。
(2)减小评价等级或评价范围。
(3)周边地区某些污染物超标,同时拟建工程会排放这些污染物,却没有区域削减措施(如关闭排放这些污染物的其他项目)。
(4)没有预测某些环境敏感点在拟建工程上马后的环境质量。
(5)对超标的污染物或拟建项目的特征污染物不予评价。
(6)对公众参与部分不负责任,例如:在公众意见调查表上代为签名;建设单位找员工填写调查问卷;未征求某些敏感点的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代表性或典型性不足);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或在调查之前没有让公众充分知情;没有把公众提出的意见如实记录在环评报告中;对于公众意见不予答复或没有合理答复。
六、法律救济
所谓法律救济,这里主要是指公民或法人在要求政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如信息公开、撤销环评批复或验收批复等)时,政府部门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公民或法人进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上级政府部门或法院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的过程。
在本书列举的多个案例中,读者会发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督促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非常有力的手段。那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怎么操作?
无论责任归属如何,申请环评全本的公开,对于公众识别环保问题、区分究竟是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还是环保部门的责任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环保部门应尽的义务。因此,在问题找不到突破口的时候,一定要先申请公开环评报告。厘清责任,问题才能向解决的方向前进。
因此,笔者以向某地方环保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为例,说明法律救济程序:
(1)公民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环评信息公开,收到信息公开的环保部门应该15个工作日内回复,否则要向公民说明延期答复,但答复期限总共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收到政府部门答复后(或过了15个工作日仍不答复的),公民可以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在5日内应提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否则视为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已经受理。受理后,复议机关须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否则要作出说明,但决定期限总共不得超过90日。
(4)收到复议机关答复(从公民收到复议机关答复之日起计算),或其不予受理(从公民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时开始计算),或不作答复的(复议机关在收到公民复议申请后60日起计算),公民可以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时间为在收到受申请信息的政府部门答复后6个月之内(强烈建议先复议,再诉讼,因为新《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实施后,复议机关为避免被诉讼,更可能会作出对申请人有利的决定)。
(5)法院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法院不予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公民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6)立案后45日内审结(信息公开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为6个月)。
(7)公民收到一审判决书后15日内可以上诉,收到裁定书10日内上诉。
(8)二审法院3个月内作出判决。
如果上面那段文字还是不好懂,请您结合图2,希望它已经能够让您可以着手开始申请环评信息公开了!
由于具体案例可能不仅是申请信息公开,还会遇到其他复杂情况,因此,建议您咨询律师或联系环保组织。
在信息公开和走法律程序的过程中应该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信息公开申请表应以挂号信的形式从邮局寄出,并保存好邮寄存根,因为政府部门一般只收邮局的邮件而不收一般快递公司的邮件,而且挂号信可以查询对方是否已经收到;寄给有关部门的材料都要留有备份(如复印或拍照)。
七、环评公众参与案例亮点
现实是个多棱镜,只有通过案例,环评公众参与角度的多样性才被折射出来。最典型、最理想的公众参与范本当然是圆明园铺膜防渗事件听证会,我们期待听证会成为公众参与的重要平台;发生污染之后追究环评责任的安徽望江某化纤公司案例也很典型,毕竟现在大多数公众还只是在受到污染后才想着维权;而重庆两志愿服务发展中心的环评第三方审核,则为专业NGO监督环评过程提供了参考;北京六里屯的居民自学有关垃圾焚烧的知识,最终阻止垃圾焚烧厂落户在自家门口,无疑是这个时代公民科学的标杆。但是,本书的案例并不限于建设项目环评过程,甚至不限于环评的公众参与:从听说千岛湖引水工程方案要出台,甚至还没到浙江省发改委立项,千岛湖下游各县居民就通过平和、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而重庆市为小南海水电站而调整保护区时,自然之友就敏感地察觉了,开始了艰难的守护鱼类家园的过程;湖北省骨架公路网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显得有些特别,因为环评单位费尽心思也找不到公众来提意见,这说明公众自身的意识还有待提高;还有一个案例甚至不是环评,笔者认为PX项目更多影响的是社会环境,政府除了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关注群众利益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获得公众的信任。最后两个案例是大数据时代专业化的产物:一个是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公开专家意见和专家信息,唯有如此,决策过程才能更加透明,防止舞弊现象;另一个则是举报借用真环评单位资质的假环评公司和只挂靠而不对环评报告负责的环评工程师,这无疑是对环评工程行业整体的净化。
1.圆明园铺膜防渗事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一个样本
到2015年,正好是圆明园铺设防渗膜环评听证会10周年。当时,媒体、专家、政府、公众、民间环保组织等多方的瞩目促成了中国首例环境影响公众听证会的召开,是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里程碑式事件。各种观点的展示和碰撞通过新华网和人民网的网络直播在第一时间传送给社会公众。言辞激烈处,甚至有代表中途退场。在听证会发言的29人中,有一大半明确反对圆明园铺设防渗膜。不少人认为,这是中国环境保护乃至民主法治的历史上的里程碑。然而不幸的是,环评听证会制度自从那次听证会之后似乎戛然而止,在后来的许多多方争议的环评事件中并没有发挥作用。那么,那次听证会是如何落地的?各方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10年后,我们能否唤醒《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睡美人条款,再次运用听证会来推动公众真实、理性地参与环评过程?
2.小南海水电站前期的公众参与
为了长江上的水电站建设而调整珍稀稀有鱼类保护区的范围,这是一场典型的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博弈,这一次战火已经蔓延到了环评程序之前。小南海水电站的环评并没有开始,但是由于水电站的选址在原保护区范围内,调整保护区范围就是为了确保水电站上马。保护区范围调整由农业部提出,而审批权在环保部。自然之友等多家环保组织在提出反对意见的同时,发现保护区调整已经通过审批,于是向农业部申请论证记录和报告公开,遭到拒绝后,继续行政复议、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最终却石沉大海。然而环保组织没有放弃,而是继续对小南海水电站环评问题提出意见,并且提出重庆市用电的替代方案。小南海水电站至今为止没有动工。
3.垃圾焚烧与二英争议的前车之鉴北京六里屯
垃圾焚烧是最近在国内争议很大的话题。令人惊讶的是,除了一两位来自正式科研机构的学者外,许多带有某种专业头衔的技术专家或与垃圾管理有关的政府官员都站在焚烧产业一边,并不遗余力地为该行业去毒化。然而,这种专业的傲慢并没有说服公众,更没有找到垃圾管理的正确道路。相反,受垃圾影响的社区居民开始自发学习和垃圾焚烧及二英有关的科学知识,与隐约形成联盟的政府官员、焚烧产业及技术专家相抗衡。这种网络时代的公民科学无疑打破了专业的藩篱,使原本躺在学术期刊中、本应由专家口中传出的焚烧产物有毒有害的知识,通过论坛、小册子迅速传播开来。他们还广泛动员了人大代表、媒体等多种社会资源,最终迫使焚烧厂另行选址。
4.安徽省望江县农民行政诉讼安徽省环保厅批复某粘胶纤维项目违法
安徽望江某化纤公司污染严重,周围居民癌症多发。一位农民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撤销安徽省环保厅对于该项目的批复;而后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在环保部维持安徽省环保厅不予撤销的决定后,他向安徽省环保厅所在地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后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尽管安徽省环保厅存在未按期出示证据,未依法告知公民听证权利,未审查环境容量,未审查环评单位资质,未追究化纤公司超期试生产,其工作人员兼任环评单位法定代表人等诸多问题,但二审仍然判农民败诉。尽管如此,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事后还是对该企业进行了整改。更重要的是,该案开启了安徽省环境司法、执法领域民告官之门,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监督环境执法、司法,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或许只有各地公众都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的环境权益,中国的环境状况才会得到根本性改观。
5.湖北省骨架公路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案例
该案例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公众主动参与这项公路网的规划环评。作为环评工程师,笔者列出了汽车尾气、噪声、道路占地和水土流失导致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穿越保护区、引起地质灾害甚至非传统环境影响因素对民族文化方面的影响。如果公众认真参与,一定还会发现更多潜在的问题。然而,环评单位采取了研讨会、非正式访谈、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等方式,主动联系相关政府部门、交通设施使用者(包括行业协会)、交通设施服务提供者(包括行业协会)、环保NGO,但除了几个政府部门关心用地情况外,湖北的3个环保组织和普通公众均认为与自身无关,或者认为向环评单位反映问题起不到什么作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规划环评所处的尴尬境地:一方面规划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和污染工厂开始排放、开始造成健康影响相比,规划似乎距离我们的切身利益还很远,于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6.杭州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程环评
千岛湖下游的新安江经富春江汇入钱塘江,途中流经淳安、建德、桐庐、富阳,直至杭州。2003年,浙江省曾经提出过从千岛湖直接(通过管道而非河床)引水至杭州和嘉兴的计划,主要是因为两个城市水质性缺水,而用管道引水不会受到污染。但由于水利部原部长钱正英说,引水要先治污,像千岛湖这么好的水,要留给子孙用,引水计划搁置了。然而,在浙江省提出五水共治的治污方案的同时,千岛湖配水工程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是很奇怪的,因为如果治污确实有成效,引水工程就失去了必要性。配水工程还会引起其他问题:工程取水量没有列入流域保护规划的用水总量控制;配水会导致千岛湖水位下降,生态是否能有保障取决于新安江水电站,而后者的调度权不在浙江省;新安江下游来水减少会导致水质恶化;配水将造成杭州市要么水价上涨,要么财政亏空的两难局面。公众在浙江省发改委立项、环评等环节都主动提出意见,还通过微博留住千岛湖展示照片等方式表达反对配水工程的民意。尽管政府部门展现出开明的姿态,多次召开讨论会,但始终没有正面回应上述几个重要问题。2014年12月,工程动工。但公众的意见不是徒劳的,引水工程的总量从原来的每年16.86亿立方米下调到9.78亿立方米,嘉兴取消了引水计划。
7.从社会影响评估的角度解析PX系列事件
PX项目是我国近期争议很大的又一话题。除了环境影响之外,PX项目带来更多的是社会影响。有人说公众太敏感,谈PX色变。然而,这种局面是如何造成的,却十分值得各地方政府反思。社会影响评价理论打开了观察环境问题的另外一个视角。它强调政府应该及时、真实、全面地公开信息,在这个信息社会,片面公示甚至不公示信息,只会引起公众的反感和恐慌,受损的是政府的公信力,社会也会因此而变得不稳定。而且社会影响是具有累积性的,从厦门PX事件起,项目处置始终是一笔糊涂账,一直影响到以后的一系列PX项目。因此,要允许有限冲突,给公众表达诉求的平台,对公众的问题要作出回应。最重要的是,执政者心目中一定要有公众利益,尽量避免公众利益遭受损失,在不能避免的情况下要把损失降到最低,并且要予以补偿。一位厦门受访者说:在PX事件中,到处都是感到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却没有看到感觉自己会从项目受益的人。恐怕只有执政者不再一切向GDP看,中国的环境问题才能彻底改观吧?
8.重庆武陵光伏和安美电镀环评第三方审核项目
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两江环保中心)是着力关注环评各个方面的环保组织,本书的最后3个案例都来自于该机构。两江环保中心最开始关注的重点是污染现场,在寻求解决污染问题的时候,追根溯源,发现是环评存在着一些普遍性问题。但是,两江环保中心认为,环评制度的设计其实还是比较完备的,还有公众参与的空间,难点在于落实。于是两江环保中心就试图通过民间组织对环评全过程的监督、组织公众参与、积极将民间组织发现的环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方,以实现环评程序正义、质量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最后能真正削减污染、维护社会和谐。通过把环评第三方审核报告递交给环评单位、当地环保局、市政府公开信箱,并密集沟通交流,两江环保中心解决了武陵光伏项目涉嫌环评造假、未批先产等问题,安美电镀也迁入了专门的电镀工业园。
9.环评审查专家库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
环评审查专家库是环评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关系着环评文件的最终质量,关乎环评审批决策。专家库的透明度及社会监督将影响专家的公平公正性。尽管许多环评业内人士认为环保组织和公众的环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而公示专家意见实际上将使这一能力得到快速提高,但公示的过程并不容易。两江环保中心向环保部和31个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评审查专家库名单,包含环评审查专家的姓名、职称、专业、所属单位等内容。一些环保部门不熟悉有关规定,甚至设置人为门槛。两江环保中心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广东省环保厅不公开环评审查专家库开展了行政诉讼。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广东省环保厅公开了环评审查专家库信息。
10.环评资质挂靠与假环评公司
环评市场的供不应求,企业和个人的逐利本性形成了大量的环评挂靠现象。现实中有大量的假环评单位利用真环评单位的资质在开展环评业务,真环评单位从中抽取管理费用;一些有资质的环评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会选择一些环评工程师挂靠在本单位以便于取得资质,但这些挂靠的人员都是不编写环评文件的。这两种挂靠行为首先就是违法违规的,环评的效果也难以得到保证。两江环保中心组建环评公众参与网,在录入环评信息时,发现了大量环评单位、环评工程师违法挂靠现象。该机构先后发布了9期环评单位违法报告、1期针对百度公司发布违法开展环评业务公司百度推广的公开信、1期环评工程师违法违规报告,涉及假环评公司23家、环评单位25家以上、环评工程师上百人。这些推动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积极反馈。环保部直接对违规环评单位作出了停业整顿的处理,对环评工程师作出了撤销证书和通报批评的处理,并将处置结果对全国通报。这无疑是对环评行业的净化。
谢新源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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