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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结合社会风险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将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由传统的"私域之治"分析视角,转换为"公域之治"的分析视角,认为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进程,不仅仅是损害救济方式的拓展,而且是环境风险治理机制的转换。由此深入分析了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进程的本质和内在诉求以及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制度构建的路径。并从环境风险治理角度,重点探讨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侵害行政补偿制度的法律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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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黄中显 1975年生,广西横县人,环境法学博士。现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院长助理。兼任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西民族法与区域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法治服务平台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基础理论、环境侵害救济和环境规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广西社科规划基金一般项目、广西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等研究项目九项,参加国家社科重大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重点基金项目等十多项。出版合著三部,法学教材一部(副主编),在《法学杂志》、《学术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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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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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基本概念的界定
第一节环境侵害的界定
第二节救济社会化的界定
第三节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的法律界定
第二章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的内在诉求
第一节不同的理论解释及其反思
第二节公共治理理论视角下救济社会化的内在诉求
第三节公共治理理论视角下环境侵害公权救济的内生性困境
第四节通过社会合作的环境侵害救济机制
第三章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的实现路径
第二节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与民事救济的关系
第四章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环境责任保险的风险治理功能
第二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
第三节环境责任保险的社会合作
第五章环境侵害行政补偿制度
第一节环境侵害行政补偿的风险治理功能
第二节环境侵害行政补偿制度构建
第三节环境侵害行政补偿的社会合作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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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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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迟来的稿子。作者在读博期间,参与我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完成以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机制为题的博士论文,到以博士论文为基础的著作,已有十个年头。我特意将当年的博士论文找出来做了对比,耳目一新。最明显的是对理论解释的自洽性做了浓墨重笔的修改,吸收了其后的许多相关研究成果,观点更具有理论依据和现实问题的回应性。也许,这就是学术研究的魅力所在:观察与思考随着时间逐渐深入,研究和成果随着岁月愈加厚重,让你可以沿着一个方向、一直走下去并不断有所收获、有所成就。
环境侵害和救济,首先是作为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社会问题而存在。它是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法治基础,也是环境法理论研究、法律制度构建得以展开的逻辑出发点和归宿。因为,环境侵害救济本质上就是对环境权益的救济,而环境权益的实现,则为环境法律制度生成和演进的内在动力。环境侵害救济,在发达国家有相对成熟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在某种程度上,我国不排除对相关理论的借鉴、制度实践的移植。理论借鉴和制度移植是重要的,但也是危险的。之所以重要,缘于不同国家面对的环境问题具有共性,法律制度无非是对现实环境问题的回应;之所以危险,是因为这种研究路径很容易陷入制度移植上自话自语的演绎性逻辑。后者恰恰是我国环境法甚至是法学研究的一贯路径,这使大量的研究成果没有对中国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足够的智识。
因此,对中国环境侵害救济问题的研究,首先应当是"现象学"意义上的,即中国环境侵害的"真实"现状和问题是什么、当前的制度"真正"的运行状态是什么;其次才是在此基础之上抽象意义上的理论反思和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要实现从"现象"到"抽象"的跨越,需要付出的努力是多方面的,作者在遵循学术研究逻辑方面所做的理论探索值得肯定。
一是问题意识。环境侵害,是中国当前社会系统运行的一个结构性问题。"结构性"意味着环境侵害静态上的多层次、多维度和动态上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主要是运用民事和行政手段回应环境侵害的救济需求。前者主要是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追究侵害主体的侵权责任;后者主要通过适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由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污染行为施以行政处分。但这种救济机制在当前制度逻辑下,出现了整体失灵,不少环境侵害形态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得以救济,环境侵害引发的社会冲突不断向社会系统输出,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作者剖析了机制失灵的根源,导致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既有外在性的也有内生性的。例如,现有的民事救济路径无法解决责任主体缺位和责任能力缺失所导致的救济无力困局--尤其是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中的环境侵害救济往往成为社会的硬伤。同时,作者将当前制度下公共权力的巨大惯性对环境侵害救济影响,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不足,与风险社会中对环境风险治理的高度系统化、协同化要求之间存在的巨大张力关联起来,探索环境社会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拓宽认知视野。
二是理论视角。环境侵害救济理论是环境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构成,是环境法理论和社会实践关联最紧密的部分,也是民事侵权法的重要研究领域。已有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理论,主要集中于民事侵权法视角,将其作为侵权理论体系的延伸。这种研究很有必要,但远远不够。因为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在"个体性利益"损害救济基础上展开,无法解决集合了个体性和公共性的环境利益损害救济问题。申言之,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无法解决"社会性环境个体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救济问题,也无法解决对这些利益的动态性侵害问题。还有,传统民事侵权理论没有也不必关注救济失灵背后--中国当前公共权力运行的失灵和政府环境风险规制失灵之间的逻辑联系。因此,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需要有新的理论解释并指导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作者看到了传统民事侵权救济理论的局限性,将"环境侵害救济"问题延伸至"环境风险治理",转换理论视角,进行"公域之治"范畴之内的理论解释和法律制度构建,反思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的内在动力。这种反思不仅有效而且合理。只有在这种理论视角下,环境法的整体主义价值取向,预防性、全过程控制和责任性原则才能在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进程中得到体现,才能更充分地解释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符合环境法的基本逻辑而不是民法的基本逻辑。详言之,作者通过将"环境侵害救济"问题延伸为"环境风险治理"问题,由单一的"私域之治"转换为"私域、公域共治" 视角,把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从一种损害救济形式扩展为多中心治理的风险控制结构,对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进程的制度演进逻辑进行了全景式扫描。这样的理论视角有助于克服传统救济机制的内生性缺陷,从利益损害的事后救济转向环境风险的事前治理;有助于发展环境风险治理的社会合作机制,实现政府和社会的协同治理;有助于实现从权利救济到权益救济、从个体救济到整体救济,探寻更加符合法律正义的环境责任分配形态。在这个意义上,这种研究也是突破固定化模式,创新研究范式的一种有益探索。即使这样的研究有不周全之处,但理论探索的勇气和努力值得肯定,提出的观点和得出的结论可以给人以启迪,这对于走出环境法救济理论研究困局,丰富环境侵害救济理论研究内容大有裨益。
三是系统思维。环境法研究注定是系统主义的,因为它更契合生态系统的特性。系统主义,则意味着整体性、功能性和协同性。环境侵害具有系统发生特性,体现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上的多层次和动态进展。由此产生的环境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因应的治理机制也应该多元化。但当前的环境侵害救济、环境风险治理相互分割、碎片化,没有形成系统化、整体性的治理体系,更没有协调、协同、整合、联动的多元化治理机制。作者在对这些"现象"进行描述的基础上,从中提炼出一些"抽象"问题,着重探讨了环境私益和环境公益的实现、损害救济和风险治理并重、救济社会化与传统民事救济协同、社会合作治理思想、不同救济社会化制度之间结构关系等,运用系统性思维对环境侵害救济的社会化体系做了整体性构建。面对如此复杂的问题,在一篇论文中不可能完全展开,也难免挂一漏万。一方面,在整体性思维下,把有关问题联系起来,进行"多层次、网络化"研究,意义重大;另一方面,要进行整体性、系统化研究,也对研究者提出了知识基础、理论储备、方法选择等多方面的挑战,绝非一日之功。
行文至此,还要对黄中显说两句话: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后没有将文章束之高阁,而是继续关注、关心这个领域,坚持研究,非常欣慰。二是博士论文的选题,可以成为一个学者终身研究的方向,本书的逻辑自洽性、整体性建构方面还存在不足、不全、不高、不宽等问题,恰恰表明这个问题还有继续深入研究的必要与可能,希望他能在问题中反思、在反思中前行,在环境法研究之路上,坚定学术方向,看得更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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