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里,非殖民化进程迅速瓦解了延续数百年的殖民体系,解放并赋予很多非独立领土以国家身份和主权资格。不过,国际社会赋予的主权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使其享有独立和免于外部干预的资格;比这种外在的法律承认更重要的是主权的内在维度,即维持国内有效治理、促进社会有效整合并为其提供所需公共产品的能力。罗伯特杰克逊将前者称为消极主权(Negative Sovereignty),后者称为积极主权(Positive Sovereignty)。Robert HJackson,Negative Sovereignty in Sub-Saharan Africa,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12,No4,1986,pp247-264;Robert HJackson,and Carl GRosberg,Why Africas Weak States Persist:the Empirical and the Juridical in Statehood,World Politics,Vol35,No1,1982,pp1-24;Robert HJackson,Quasi-stat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克拉斯纳将后者称为国内主权(Domestic Sovereignty),前者则具体区分为具有独立管辖权的国际法律主权(International Legal Sovereignty)以及不受外部干预的威斯特伐利亚主权(WestphalianVatellian Sovereignty)两类。Stephen DKrasner,Sharing Sovereignty:New Institutions for Collapsed and Failing States,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9,No2,Fall 2004,pp85-120两人对主权的区分并无实质差异,都旨在强调外在的形式承认并不能掩盖不少新独立国家自身缺乏国家性(Stateness)的事实。这些国家既无法像韦伯所强调的那样垄断暴力机器,从而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与秩序,也无法建立有效力和权威的政府机构,以维持正常运转,亦即缺乏福山所强调的国家能力(State Capability)。其具体表现形态,就是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逐渐聚焦的所谓失败国家(Failed State)、脆弱国家(Fragile State)、半国家(Quasi-state)或者弱国家(Weak State)。二、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转型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所担负的职责和赋予的权威是任何组织和机构都无法匹敌的。两极格局崩溃后,联合国很快从冷战对峙的阴影中走出来,在安全领域的角色和地位日益凸显。为因应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联合国也从理念到行动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变革,其中表现之一就是维和行动的转型与建设和平概念的引入。传统维和源于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即争端之和平解决,行动大多局限于监督两个国家或政治实体之间的和平,防止冲突升级或重现。其主要任务包括:通过定点、巡逻等技术方式进行观察、监测和报告;监督停火和支持核查机制;通过建立缓冲区和信任措施的方式干预冲突。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eacekeeping Operations,Department of Field Support,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Operations: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United Nations 2008,p21这类维和至今存在于一些地区,如部署在中东的停战监督组织(1948年至今),部署在查谟和克什米尔的印巴观察组(1949年至今),部署在戈兰高地负责监督以色列与叙利亚停火和脱离接触的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1974年至今)等。由于费用较低、政治上维持下去比撤走更容易,因而可以持续数十年。这类维和的其他特征是:严格谨守三原则,即同意、中立和不使用武力;人员由军事观察员和士兵构成;任务单一,授权明确,所处理的是症状而非冲突的根源,内在缺乏退出战略,大会、安理会:《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的报告》,联合国文件A55305-S2000809,2000年8月21日,第14段。也并不负责调停分歧、协助达成和平协议,只是设法将冲突方分隔开。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联合国一方面大幅增加了维和行动数量在联合国成立至冷战结束的44年间,联合国只实施了16项维和行动;而19901993年三年间联合国就启动了15项维和行动。19482015年联合国总共开展了71项新任务,其中用来应对国内冲突的有51项,而冷战期间只有1项,即20世纪60年代的刚果。,另一方面也启动了和平行动的变革和转型,将不少新任务纳入其行动议程。Katharina PColeman,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and Peace Enfocement: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Legitimac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5维和行动的转型最先源于人道主义的危机。面对不断出现的难民流出、大规模屠杀和强奸、采用强行驱逐和恐吓方式进行的族裔清洗、蓄意制造的饥馑和故意传播的疾病等人道主义危机,联合国展开一系列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包括收容难民、提供紧急救援物资等。人道主义援助本由大会负责提供政策指导,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道主义事件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逐渐成为参与主角。为保证救援行动的开展,联合国在征得冲突各方同意和合作的情况下设置了中立地带或非军事区,在某些情况下则根据宪章第七章,由安理会授权设置安全地带、安全区、安全走廊或禁飞区,比如在伊拉克北部地区、卢旺达、布隆迪等地。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关于保护在冲突情况下向难民和其他人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的报告》,联合国文件S1998883,1998年9月22日,第57页。这些措施虽然对对象国的主权做出了特定限制,但仍然不足以为冲突中遭到暴力威胁的平民提供人身保护。1995年,联合国保护部队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建立6个安全区,但当塞尔维亚的军队攻陷斯雷布雷尼察这块穆斯林飞地时,没有接到授权的联保部队对接下来的大规模种族屠杀只能袖手旁观。联合国大会第54届会议:《秘书长依照大会第5335号决议提出的报告:斯雷布雷尼察的陷落》,联合国文件A54549,1999年11月15日。《联合国宪章》对人权和主权的处理非常模糊,它一方面重申基本人权之信念,一方面又禁止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但20世纪90年代在索马里、波黑、卢旺达、科索沃相继发生的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使人们不再集中注意主权政府的豁免权,而注意它们对本国的人民和广大国际社会的责任。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联合国文件A59565,2004年12月13日,第54页。面对在武装冲突中,那些故意将平民或者其他受保护的人作为攻击目标,有组织、大规模、公然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行为,1999年和2000年,联合国在秘书长报告和安理会的两份决议当中,开始建议安理会援引宪章第七章有责任采取适当的行动。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to the Security Council,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s in Armed Conflict,UN DocS1999957,9 August 1999;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SRes12651999,17 September 1999;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SRES12962000,19 April 2000。1997年5月安理会第3778次会议首次讨论这一议题,题为Protection for Humanitarian Assistance to Refugees and Others in Conflict Situations,不过最终没有形成任何决议或主席声明。See Juergen Dedring,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in the 1990s:Resurgence and Renewal,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8,p125。奈尔麦克法兰、云丰空著,张彦译:《人的安全与联合国一部批判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5207页。2004年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出台,报告援引了加拿大干预与主权委员会2001年提出的保护的责任的理念,宣称各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从而不仅享有主权带来的各种特权,同时也接受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集体安全原则则意味着上述责任的某些部分应当由国际社会予以承担,依照《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采取行动,根据情况建立必要的能力或提供必要的保护。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联合国文件A59565,2004年12月13日,第22页。报告的主旨及保护的责任的理念被随后召开的首脑峰会有条件接受:如果和平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而且有关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我们随时准备根据《宪章》,包括第七章,通过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并酌情与相关区域组织合作,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联合国第60届大会:《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联合国大会文件A60L1,2005年9月20日,第26页。尽管这份成果文件没有将保护平民上升为维和行动应当遵循的普遍原则,却为武力保护和军事干涉打开了大门,甚至像利比亚那样,直接将铲除和颠覆政权视为行动目标。支持保护平民的声音近些年还在强化,比如2015年和平行动问题高级别独立小组的报告即呼吁,联合国在平民受到威胁或被杀害时绝不能袖手旁观:特派团必须展现决心,利用一切可用手段来保护受到紧迫威胁的平民。和平行动问题高级别独立小组的报告:《集中力量,促进和平:政治、伙伴关系和人民》,联合国文件A7095-S2015446,2015年6月17日,第34页。1999年联塞(塞拉利昂)特派团是第一个被授权保护平民的联合国援助团,如今超过98%的维和特派团的军事和警务人员有保护平民的任务。安理会在维和任务授权当中援引第七章条款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此外,大会和安理会关于冲突中的儿童和性暴力问题的各项决议设立了强制性监测和报告安排,许多和平行动还专门设有平民保护顾问、儿童保护干事和妇女保护顾问。和平行动问题高级别独立小组的报告:《集中力量,促进和平:政治、伙伴关系和人民》,联合国文件A7095-S2015446,2015年6月17日,第32页。采取的保护手段多种多样:遏制暴力的无序蔓延;为躲避暴力的平民提供庇护所;武力威慑;在特殊情况下,对武装团体直接采取对抗行动。和平行动问题高级别独立小组的报告:《集中力量,促进和平:政治、伙伴关系和人民》,联合国文件A7095-S2015446,2015年6月17日,第33页。除了人身安全之外,提供的保护还包括协助难民的自愿回归和安置流离失所人群、防止性暴力、保护妇女儿童等广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