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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当前,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有很多的事情要做:加快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保、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工作步伐,让民众能更公平、更实在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快集约、高效、安全、持续的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让农民尽快富起来;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用一套政策组合拳,确保在既定时间节点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等等。法治民生系列丛书,旨在帮助广大读者在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战略中,能够实际运用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保护好实现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丛书之一《合作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梳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生产经营、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指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标准化生产、运作规范化,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共赢,也是相关部门人员的行业参考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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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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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基础知识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什么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哪些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及社团组织有什么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开展信用合作?
第二编 登记注册
如何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包括哪些事项?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就已经设立的合作社,还需要登记吗?
应如何进行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营业执照需经过哪些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办理营业执照外还需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包括哪些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选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要求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经营哪些业务?能够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地域上受限制吗?
可否跨地区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合并?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分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解散?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清算?
第三编 组织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如何产生?有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如何产生?有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如何产生?有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有哪些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聘用工作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能否兼任?
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可以由理事长兼任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资格有何限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办理退社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对成员进行除名?
已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退社等原因达不到法定成员比例怎么办?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编 财务管理
第五编 产品认证
第六编 生产经营
第七编 年度报告
第八编 扶持政策
第九编 法律责任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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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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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共赢: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解散?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是指合作社因发生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其法律特征:一是合作社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要终止合作社法人主体资格;二是合作社解散不等于合作社消灭,只有合作社登记机关的注销行为才直接导致合作社消灭;三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并保障成员与债权人的权益,除合作社因合并与分立而解散外,其余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才能消灭合作社。
依据解散是否属于合作社自身的意思表示,可将合作社解散分为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两类,它们各自的解散原因及解散的法律效果如下:
1.自愿解散。自愿解散,是指合作社依据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属于合作社自己的意思表示,与外在因素无关,取决于合作社成员的意志。自愿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通常指合作社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成员大会未形成继续存在决议而解散。一般来说,解散事由是合作社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合作社的设立大会在制定合作社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合作社的各种解散事由,如合作社的存续期间、完成特定业务活动等。如果在合作社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散合作社。如果此时不想解散,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办法,使合作社继续存续,但这种情况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它有权对合作社的解散事项作出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合作社,不受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约束,可以在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前,根据成员的意愿决议解散合作社。合作社作为成员自愿、自治的组织,可按成员大会决议而解散。由于合作社解散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需要慎重对待,因此,合作社解散需要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3)成员人数少于法定最低人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最低法定成员人数的限制,合作社在运行中,如果成员人数少于最低法定人数,那么,合作社就丧失了存在的法定要件,当然应当解散。
(4)合作社合并。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合作社应当解散;在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应当解散。
(5)合作社分立。当合作社分立时,如果原合作社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合作社分立后不再存在时,则原合作社应当解散。合作社的合并、分立应由成员大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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