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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介绍详细,简洁明了,紧密联系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着眼于高素质外向型人才的培养,反映当代刑法学的水准,适合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教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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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教材系统、准确、精炼地阐释了刑法学分论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力求全面反映新理念、新理论。全书根据刑法分则的体例,共分10章,分别讲述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本教材编写过程中力求全面覆盖教学内容,又注意突出重点。本教材按照本科生刑法学教学的目的与要求,妥当安排各部分在教材中的权重。对于法学本科教学大纲中的内容,力求写清楚、写透彻、写充分。《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教材的此次修订分册出版,重点围绕《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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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阮齐林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1957年10月出生,安徽省枞阳人,法学博士,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读法律本科,1982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5年留校任教,从事刑法教学工作。1992年10月至1994年4月由国家教委派遣日本东京大学进修刑法学。2000年考入北京大学攻读刑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为本科生、双学士和硕士研究生讲授中国刑法、英美刑法、日本刑法、国际刑法、刑法实务等课程,为博士生开外国刑法、刑法讲座。曾担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2001~2004届);2000年6月至2002年6月曾兼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担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著述有:《毛泽东刑事法律思想初探》(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与张穹合著)、《中国刑法上的量刑制度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刑法案例研习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与康瑛合著)。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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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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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间谍、资敌的犯罪
第三节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破坏公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节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六节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性权利、人格尊严的犯罪
第三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犯罪
第四节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第五节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六节借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
第七节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夺取他人占有物的犯罪
第二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第三节以侵占、挪用的方法侵犯财产的犯罪
第四节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三节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贪污挪用犯罪
第三节贿赂犯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一节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三节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四节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第三节违反部队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四节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犯罪
第五节危害部队物质保障的犯罪
第六节违反人道主义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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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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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中国刑法各罪论》是以我著的《刑法学(第三版)》分则编为基础,经修改、增补而来的。相比《刑法学(第三版)》,本书修改的内容很多:一是近五年来出台了许多新的司法解释,需要更新;二是自己对许多罪名也有了新认识,对其中常见罪名的内容改动较大。本书增补的内容也很多:一是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内容,二是增加了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案例。这次修改、增补的主旨,首先是尽量反映近些年刑法各罪理论和实务的新发展;其次是力图反映自己的犯罪论体系倾向:以罪状为核心的刑法教义学,即以分则各罪特殊构成要件为核心,从客观、主观两方面把握构成要件内容(要素),从司法进路掌握各罪的适用。审查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首先应审查是否具备(或实施、实现、该当、符合)分则某刑罚法规的客观要件,然后再审查行为人对自己具备客观要件之行为是否明知。定罪量刑的客观要素、主观要素永远应精确到分则某条具体的刑罚法规。最后,需要说明一下罪量概念。罪量作为刑法学体系性概念,在《陈兴良刑法教科书》陈兴良:《陈兴良刑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被首次使用。本书在同样意义上使用,以标示刑法各罪的危害性程度或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中国惩罚危害行为采取行政罚与刑事罚二元体系,且极为分明。与此相对应,司法机关出台了大量的刑事立案标准以及其他司法解释,为刑事司法提供具体而详细的标准,以便清晰区分违法与犯罪。
【转化型抢劫】《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显然不符合第263条暴力夺取财物的特征,由第269条拟制以抢劫罪论处,是准抢劫罪。原本实行盗窃、抢夺、诈骗非暴力犯罪,因为使用暴力而被拟制为抢劫罪暴力犯,司法解释称转化型抢劫罪,意思是由原来盗窃等转化为抢劫。转化型抢劫罪有三个要点: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审理抢劫案意见》(2016)指出: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审理抢劫抢夺刑案意见》(2005)第5条所列5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另根据《审理未成年人刑案解释》(2006)第10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审理抢劫抢夺刑案意见》(2005)第5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④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案例】甲入户盗窃,窃取几件衣物价值二百余元后被发现。失主急忙抓捕,甲把失主打倒在地,一顿拳脚把失主打成轻微伤。法院认为,甲盗窃数额虽然不够较大,但是使用暴力情节严重,认定构成抢劫罪。相反,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财物数额不够较大,而且暴力、威胁情节轻微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甲盗窃一辆旧自行车(价值200元),被群众发现,围上前来抓捕。甲双手抓车把手将自行车提起,口中威胁说谁敢!谁敢!众人上前将甲拿下。这种情形下的暴力、威胁非常轻微,盗窃财物数额也不够较大,不认为构成犯罪。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根据《审理抢劫案意见》(2016)的规定,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一般要求在时间与场所上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相连接,但即使是在时间与场所上有一定距离,如果是在从现场被继续追踪等这种继续性延长的状况下实施的,则认为在盗窃、诈骗、抢夺的机会中。[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例如,甲抢夺乙的项链,被群众发现并追击。甲在逃至离现场五百多米处,发现还有一人在后面追击,就停下对这个追击者施加暴力,应当认定为当场。如果在盗窃、抢夺犯罪完成以后,在其他场合被人认出是犯罪分子或者销赃时被失主撞见,实施了抗拒抓捕行为,不认为是当场,不因此而转化为抢劫罪。如果该抗拒行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结果的,简单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就可以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应当具有足以压制他人不能或不敢夺回赃物、进行抓捕、扣留罪证的威力。如果不具有此种威力,不成立抢劫罪,如甲在公共场所窃取乙提包后被发现,乙紧追,甲把手中揉成一团的废报纸朝后一扔,乙不知何物闪身避开后,不敢再追了。因为这种特定场合下行为的暴力程度极低,通常不足以压制他人,所以不宜认为是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审理抢劫案意见》(2016)指出: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3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指防护盗窃、诈骗、抢夺到手的财物,这种情形也称事后抢劫。事后,就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出于窝藏赃物的目的而实施了暴力、威胁。如果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正在实行中,犯罪人尚未取得财物就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并通过暴力、胁迫排除反抗、取得财物,不是事后抢劫,应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认定抢劫罪。【案例】甲、乙二人入户行窃,正在卧室翻找钱物之时,户主丙女外出回家。甲从卧室窜出,捂住丙的嘴将其按倒在地。乙从地上捡起一个酒瓶朝丙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捡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丙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丙当场昏迷。之后甲、乙二人继续翻找钱物并携带翻找的财物离去。甲、乙二人对丙使用暴力,不是为了窝藏赃物,因为赃物尚未到手;也不是为了抗拒抓捕,因为丙并没有对他们实施抓捕行动;也不是为了毁灭罪证。甲、乙二人属于犯意转化而非事后抢劫,他们为非法占有财物而对丙实行暴力,排除障碍后取财,符合《刑法》第263条之暴力夺取财物的特征,适用第263条定抢劫罪。虽然盗窃既遂,但为了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并且被害人最终将财物取回的,应当在认定为事后抢劫的基础上认定为抢劫未遂。指导判例杨飞飞、徐某抢劫案【第687号】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2集总第79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抗拒抓捕,指使用暴力抗拒司法人员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其的抓捕、扭送。这包括已经盗窃、诈骗、抢夺到财物之后抗拒抓捕的情形,也包括尚未获取财物仅仅为避免被抓捕而抗拒的情形。行为人一般性的撞击、挣脱、摆脱行为不能认定为抗拒抓捕,只有足以压制他人,使其不能抓捕、放弃抓捕的情况才属此类情形。
毁灭罪证,是指湮灭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等罪证。为了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夺取罪证也属于毁灭罪证。只有具备这三个目的之一,才能以抢劫论。如果不是出于这三个目的之一,不是转化的抢劫罪。
【案例】肖明明故意杀人案周小霖:肖明明故意杀人案在盗窃过程中为灭口杀害被害人的应如何定性,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3集总第62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某日晨7时许,肖明明至本村张家盗窃财物,当其在衣柜翻找财物时,将张家14周岁的女儿张蕊惊醒。肖恐事情败露,上前掐张蕊脖子致其昏迷,后用菜刀割张蕊脖颈致其死亡。肖随即逃离,未取任何财物。本案焦点:不具备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条件,不成立(转化)抢劫罪。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为灭口而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不符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条件,不成立(转化)抢劫罪;其盗窃未遂,可不单独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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