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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一看就懂的打官司法律常识:漫画版

書城自編碼: 294598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维权帮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713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48/157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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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情景再现
看图学法:漫画形象轻松学法
解答依法:通俗语言专业解答
条文释法:法条链接有理有据
內容簡介:
一看就懂系列普法图书用生动形象的漫画,再现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让你轻松学法,快乐学法!
用通俗的语言,专业的法律知识,解答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使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本套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既全面又实用。本套丛书法律知识丰富全面,应有尽有。书中内容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常见场景,并且多是现实中真实的案例,较为贴近生活。
第二,即形象又生动。本套丛书配以生动形象的漫画,供读者参考、思索,可以说是看图学法,相信一定能给读者带来阅读和学法上的乐趣。
第三,既专业又通俗。在案例讲解方面,我们均以专业律师的角度和水准对案例作出了详细而全面的解答,并且,所给出的结论也是法院通行的判决结果,具有相当的专业性与权威性。此外,我们在编写此书的时候,避开了法言法语,采用了通俗易懂的大众语言,秉承了普法不忘通俗的理念和初衷。
關於作者:
维权帮,从事普法类图书策划、书稿撰写的专业团队。一群热心于向读者普及生活实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他们有的来自高校,有的来自律师事务所,搜集寻常百姓生活中、工作中最常遇到的法律问题,用简洁而专业的语言予以解答,并将这些知识编辑成书。希望我们提供的专业知识,成为读者维权的帮手。
目錄
第一章民事官司
第一节起诉与管辖
第二节审判组织与诉讼参加人
第三节证据运作
第四节回避、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五节法院调解
对生效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
第六节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第七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节简易程序
第九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节执行
第二章刑事官司
第一节立案、侦查与起诉
第二节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第三节刑事强制措施
第四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
第三章行政官司
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证据的使用
第三节审理与判决
第四节执行与赔偿
內容試閱
起诉时被告的户口已经迁出本地还未落户,且居无定所的,应该到哪里的法院诉讼?
情景再现
郑某今年三十岁了,家住A市。去年夏天,郑某的妻子和女儿在外出时因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此后郑某对生活便失去了信心,整天无所事事,并且经常参与聚众赌博。慢慢地,郑某先后欠了不少债,也得罪了很多人。于是,郑某决定将户口迁入B市,没想到在落户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户口未落成。后来,郑某四处流窜,居无定所。其间,郑某欠程某的钱到期,程某多次向郑某催要都没能要回。于是,程某想要起诉郑某。那么,他应该到哪里的法院起诉呢?
依法解答
本案涉及地域管辖的问题。一般地域管辖通常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而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郑某户口迁出后尚未落户,并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所以,依法应当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A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程某可以到A市人民法院起诉郑某。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提示
民事诉讼中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时,则需要区分是否有经常居住地,如果有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没有则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妻子对长年在外打工至今未归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情景再现
2014年,某村的王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邻村的男子张某,二人情投意合,不久之后便登记结婚。婚后,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张某去了广州市打工,王某负责照顾家里。令王某意想不到的是,张某这一去就是两年,而且这两年里,张某很少联系王某,也几乎没有往家里寄过钱,王某感到非常失望,最后选择与张某离婚。但王某又一直无法联系上张某,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呢?
依法解答
一般管辖的原则为原告就被告,但上述案例中,王某难以联系到张某,且如果到张某经常居所地广州起诉离婚,费用较多,难度也较大,考虑到这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对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一方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另一方想要离婚的,可以到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离开住所地两年,所以王某可以依法在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提示
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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