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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只要有犯罪和刑事司法制度,就有冤案,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此,什么是冤案,到底有多少冤案,为什么会发生冤案,如何发现纠正以及预防冤案,是设计与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时绕不开的重要议题。由于国情不同、诉讼制度存在差异,任何一个国家的冤案及应对措施既有共性,更有区别。总结这些异同,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在系统梳理域内外的研究与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刑事冤案比较研究:一个国际的视角》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比较研究,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是国际范围内首次大胆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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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苑宁宁,男,法学博士。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曾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室、中央民族干部学院工作。博士论文获得第四届思源人文社科博士论文法学首奖。研究领域包括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少年司法、民族法学,在《中国法学》等中文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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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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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前言
绪论
第一章冤案的定性认识
第一节概念的域外考察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
二、冤案的界定
第二节概念的本土建构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
二、冤案的界定
第二章冤案的定量认识
第一节美国冤案的定量认识
一、梦想破灭:冤案发生之识
二、各执一词:冤案发生数量之争
三、接近现实:计算冤案发生数量的方法
四、现实之维:累计列举已发现的冤案
五、认识之维:刑事司法人员的预测
六、深入剖析:美国冤案的多面向
第二节其他国家冤案的定量认识
一、英国的情况
二、加拿大的情况
三、荷兰的情况
四、中国的情况
第三节归纳、总结与启示
一、关于统计或估算冤案数量
二、影响冤案发生比例的因素
第三章冤案成因的比较考察与分析
第一节美国冤案具体成因剖析
一、概述:主流研究成果
二、导致美国冤案的高发因素
三、导致美国冤案的其他因素
四、一个广泛的视野:社会科学的方法
五、制度反思:对抗制与冤案
第二节英国冤案具体成因剖析
一、概述:分析英国冤案成因的理论框架
二、导致英国冤案的人为原因
三、导致英国冤案的程序原因
四、一个广泛的视野:刑事司法错误与冤案
第三节中国冤案具体成因剖析
一、概述:当前研究存在的问题
二、本书的研究思路
三、研究样本18例典型冤案及其特点
四、冤案的成因剖析
第四节归纳、比较与启示
一、归纳:中国冤案发生模式
二、比较:各国冤案成因之异同
三、启发:中国冤案具体成因之透视
第四章冤案发现纠正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美国冤案的发现纠正机制
一、官方的救济途径
二、民间的救济途径无辜者运动
第二节英国冤案的发现纠正机制
一、官方的救济途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
二、民间的救济途径民权运动
第三节法国和德国冤案的发现纠正机制
一、法国冤案发现纠正机制:再审之诉
二、德国冤案发现纠正机制:刑事再审制度
三、小结
第四节中国冤案的发现纠正机制
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考察冤案的视角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证分析冤案的视角
第五节比较、归纳与启示
一、冤案发现纠正机制的理论定位与现实困境
二、冤案发现纠正机制的模式
三、冤案发现纠正机制的启动问题
四、冤案发现纠正机制中的证据和证明问题
五、民间力量与冤案发现纠正机制
六、启发:对中国冤案发现纠正机制的反思
第五章无辜者救济比较研究
第一节国际公约中关于定罪后获得刑事赔偿权的规定与执行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定罪后获得刑事赔偿权
二、《欧洲人权公约》:定罪后获得刑事赔偿权
三、结论
第二节美国关于无辜者的救济措施
一、关于第14条第6款的保留声明
二、美国冤案赔偿机制现状
三、未来的趋势:统一、全面、有效的无辜者救助体制
第三节法国的冤案赔偿机制
一、法国冤案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法国冤案赔偿制度的现状
第四节中国关于无辜者的救济措施
一、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变迁
二、现行国家赔偿法中的冤案赔偿制度
三、评析
第五节比较与启示
一、冤案赔偿的理论依据与归责原则
二、冤案赔偿的适用范围:疑罪从无案件
三、冤案赔偿程序
四、系统性的无辜者救济机制
第六章冤案预防比较研究
第一节美国冤案的预防与司法改革
一、联邦层面的努力
二、各州的措施与改革
三、评析
第二节英国冤案的预防与司法改革
一、《1907年刑事上诉法》和设立刑事上诉法院
二、《1965年杀人罪法》和废止死刑
三、《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和规范警察的侦查行为
四、《1995年刑事上诉法》和设立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
五、评析
第三节中国冤案的预防与司法改革
一、一个契机和转变的到来
二、我国冤案问题防治梳理
三、中国特色的冤案预防机制四位一体
第四节比较与启发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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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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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同意申请人无罪的事实依据,听证会环节可以省略。在这11例成功获得冤案赔偿的案件中,只有4例举行了听证会。至少从理论上看,加州举行听证会的做法是较为合适的,它的灵活性可以避免正式民事诉讼和审判程序的繁冗,更利于实现冤案赔偿的目标,即迅速而公正地弥补和减轻冤案造成的损害。亚拉巴马州、康涅狄格州、伊利诺伊州、马里兰州、新罕布什尔州、北卡罗来纳州、田纳西州、威斯康星州都采取了类似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做法,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来决定是否进行赔偿。内布拉斯加州、俄克拉何马州和得克萨斯州也规定了听证会式的决定程序,同时又规定如果听证会否决了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有些州则采用了更为正式的民事诉讼程序,即申请人作为原告提起关于冤案赔偿的民事诉讼。比较而言,民事诉讼更为耗时,成本相对偏高,原告胜诉难度较大。哥伦比亚特区、缅因州、马萨诸塞州、密西西比州、密苏里州、新泽西州、纽约州、俄亥俄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均明确放弃了政府在冤案赔偿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要求申请人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由法庭决定是否予以赔偿。
还有一些州采用了混合模式,即混合了法庭审判程序和行政听 证程序。总体上而言,这一混合程序更为繁冗,因为审查程序大致分为三步:申请人首先必须向法庭提出申请,由其决定申请能否继续;如果可以继续,则进入行政审查程序;行政审查机构提出建议结论后返还法庭,最后由法庭决定是否采纳建议结论。采取混合程序的州有佛罗里达州、艾奥瓦州、犹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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