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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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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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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一、综合1
二、 民事10
一 综合10
二 婚姻29
三 继承35
四 房地产39
五 名誉权46
六 知识产权48
七 侵权责任82
八 劳动争议95
九 合同101
十 担保144
十一 金融152
十二 破产改制165
十三 公司证券期货188
十四 涉外经济203
十五 海事海商208
十六 诉讼时效215
三、民事诉讼217
一 综合217
二 起诉和受理252
三 管辖256
四 诉讼参加人260
五 证据261
六 保全和先予执行267
七期间送达272
八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76
九 诉讼费用276
十 第一审程序278
十一 第二审程序286
十二 特别程序287
十三 审判监督程序288
十四 督促程序300
十五 公示催告程序301
十六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301
十七 执行程序303
十八 涉外与涉港、澳、台民事
诉讼程序341
十九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363
二十 仲裁372
四、 刑事379
一 刑法适用范围379
二 犯罪380
三 刑罚392
四 刑罚的具体运用395
五 赃款赃物处理405
六 危害国家安全罪406
七 危害公共安全罪406
八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14
九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43
十 侵犯财产罪451
十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60
十二 危害国防利益罪500
十三 贪污贿赂罪502
十四 渎职罪516
十五 军人违反职责罪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司法解释全书
总目录
五、 刑事诉讼526
一 综合526
二 管辖583
三 回避587
四 辩护与代理588
五 证据594
六 司法鉴定603
七 强制措施609
八 附带民事诉讼618
九 立案618
十 侦查与起诉640
十一 审判641
十二 死刑复核程序648
十三 审判监督程序650
十四 执行660
十五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676
六、 行政诉讼685
一 综合685
二 受案范围697
三 管辖709
四 诉讼参加人709
五 起诉与受理711
六 证据713
七 审理和判决719
八 执行724
九 法律适用725
十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734
七、 国家赔偿737
一 综合737
二刑事赔偿755
三 行政赔偿757
四 司法赔偿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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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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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0〕1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第三条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第四条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第五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第六条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第七条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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