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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从时间上考察,西医东渐和中医西传几乎是在地理大发现之后同时发生的,这场中西医交互会通的文化活动的结果,使东西方医学有了比较的可能,通过文化比较梳理了两种医学文化的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近代以来对中医特性的认知是在中西医比较的视野中建构的,或者说是依据西方科学范式确认的。《中医西传:实践与法律》一书旨在中医药国际化背景下,分析中医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传播实践,并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例,探讨西方有关中医药之立法规制现状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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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当代中医西传的现状为背景,从医学史、中医学理、法学与国际政治的多视角,在医学、法律和政治互动的关系中沿波溯源,关注和探讨了以下问题:国际视野下的医学多元化;中医西传的实践与法律;立法与传统医学的边缘化;科学范式与中医药法律规制;中医视域下的知情选择与医疗过失;志愿的自我规制与中医西传等。在此基础上的研究,对于中医西传的政治和法律问题以及中国的战略选择,无疑具有重要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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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秦倩,安徽亳州人。复旦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中医药大学医学博士。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国际政治系讲师。曾为香港中文大学、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包括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传统医学与国际法、医学与中国外交等。曾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浦江人才计划 等方面的课题,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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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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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选题旨趣 二、文献综述 一补充与替代医学CAM和传统医学TCM的基础研究 二中医药的科学性与标准研究 三中医药在各国应用及法律规制研究 三、研究内容和观点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大风泱泱、大潮滂滂:国际视野下的医学多元化 一、莽莽欧风卷亚雨:地理大发现后的西医东渐 一传统医学的定义与形式 二西医东渐与帝国主义医疗的形成 二、山重水复:传统医学在发展中国家的复兴 一世界卫生组织WHO与传统医学 二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医学现状 三、发达国家:医学反文化medical counter-culture思潮与替代医学兴起 一20世纪中叶前:生物医学定于一尊 二20世纪中叶后:医学反文化与替代医学兴起 三美国补充与替代医学政策的变迁 四发达国家替代医学使用情况 第二章东方与西方:中医西传的实践与法律 一、中医西传溯源 一第一阶段:唐宋时期 二第二阶段:15-18世纪 三第三阶段:19-20世纪中叶 四第四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 二、当代中医药西传实践 一中医西传现状 二中药西传现状 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中医药立法现状 一欧洲地区中医药立法现状 二北美地区中医立法现状 三大洋洲地区中医立法现状 四中医西传面临的法律问题 第三章职业化政治:立法与传统医学的边缘化 一、医疗行业规制概述 二、近代英国医疗立法与1858年医疗法案 一近代英国的医疗职业 二1858年前英国的医疗立法 三、两种医学的对峙:法律、政治与职业化 一政府规制与西医:特权与垄断 二政府规制与传统医学:弱势与边缘 三传统医学的合法化legitimation 四政府规制下的私法框架 第四章科学范式与中医药法律规制 一、科学范式与法律规制 一传统医学、零假设及其局限 二贝叶斯理论与法律规制 三针灸与法律规制 二、合法性理论与传统医学 三、医学人类学与传统医学 第五章私法的难题:中医视域下的知情选择与医疗过失 一、知情选择与中医药伦理规制 一行善、自主决定权与传统医学 二调和相互冲突的医学伦理 二、医疗过失与中医药法律责任 一传统医学与医疗过失法 二双重医生dual practitioner的注意标准 第六章志愿的自我规制与中医西传 一、传统医药与以立法为基础的志愿自我规制 二、实例:加拿大中医药立法规制模式 一加拿大传统药物之科学/立法规制模式 二加拿大中医之以立法为基础的自我规制模式 三、规制与中医西传反思 参考文献 附录一:《欧盟传统植物药草药注册程序指令》 附录二:英国《1858年医疗法案》 附录三:加拿大《安大略省2006年中医法案》 附录四:加拿大《安大略省中医师注册条例》 附录五:加拿大《安大略省中医法职业操守条例》 附录六:加拿大《安大略省中医法质量保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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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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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旨趣
作为生于斯长于斯的中国传统医学,中医学虽非及国家治乱,但攸关民生休戚,在以民本立国的古代中国社会,为中华民族的繁衍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一在世界各国疾病记载方面,几乎唯一拥有连续性著述传统的 中医学,在中古时代无论中外,均曾执掌医学之牛耳,以自身独特的理论体系与卓越的疗效,深受国人尊重,并远被邻邦,在中外医学交流史上抹下一笔重彩 。然而,在二千多年的自成路轨之后,于晚清中国中西交冲的时代背景下,因西人东渐,余波撼荡,浸及医林,而脱出了旧轨。时人称之为神农以后四千年以来未有之奇变也 ,说的是不能用历史经验来对付的陌生与蹇迫。而百余年中起伏于陌生和蹇迫之间的,则始终是因文化背景、认识角度、指导哲学、理论范式等截然不同的中西两种医学优劣的比较与论争,以及建基在论争之上的朝野认识、限制、发展与扶持中医学的一变再变。
诚然,中医学的百年蜕变,在世路蜩螳的中国近现代史上不足以构成引人张目谛视的大事件。但作为一门关乎生民利病的应用技艺,医学却与社会生活不可或离,且综观中医学的整体框架,自《内经》时代以降,其学术架构即践履义理与实用两端,兼备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二性,既具有浅层工具性文化的形而下特点,又包含思维模式、价值观念等形而上特性。学人熊月之曾说,西医最得西方古典科学重具体、讲实证的精神,中医最得中国传统文化重整体、讲联系的神韵,如果在各种学科中,举出最能体现中西文化特征的一种,我以为医学最为合适。 由此,中医学的百年蹭蹬恰似一面巨大的文化透镜,聚敛着百年来中学与西学、传统与现代、民族主义情绪与科学思潮、农耕文明与工业文明、都市化与田园情节等各种冲突与张力。 从此入论,中医学的命运及其与西医的论争,不仅是单纯的学理命题,而应跨出医学界拓展到文化、社会、政治以至法律领域。
尤其是21世纪,时当全球化时代,亦正值现代医学模式回归之秋。一方面,中国的传统医学剥极而复,借这波全球化发展的浪潮,跨出国门走向世界;另一方面,随着疾病谱和死因谱的转变,西方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因不能适应医学发展的现状,无助于解决许多重大医学问题,自身也在寻求新的突破,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提出即是题中应有之义。
这一新的医学模式,将生命视为一个开放系统,人作为一个整体,不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独立实体,亦立于天地之间,生活于广漠红尘,由是,人的健康应析分为三个层面:首先,躯体无异常变化,如《内经》言平人者不病也;其次,身心和谐,所谓形与神俱;第三,对外界环境适应,顺四时而适社会。 与《内经》相对照,前之现代西方医学模式恰合中医学天人合一的整体理念,并再次引起西方医学界对包括中医学在内的传统医学的重新思考,从而为中医学在全球社会的发煌提供了时机和生机,使中医学能够以自己的回声对铜山西崩,作洛钟东应。
在全球化背景下,若横看医学模式的这一嬗递与变化,则各立门户的西医学与中医学的代谢又是一种与世运相关联的社会变迁,昭示了这个时代全球社会与国际体系的变动,从而与国际政治及其间蓬蓬然兴起的愈益发挥调控或监管作用的法律发生不可轻忽的勾连。
在传统上,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法不干涉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内政,其中,医事和卫生性质上即系属此类。 而在现代法治社会,各国为实现秩序与正义,有关一应社会物事,均构建了一套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卫生法或医疗监管体制亦不例外。从时序上看,现代西方国家的卫生法制的诞生与翕合,与西方生物医学的发展同步,因此折射的是西医学的内里与价值,重科学、讲实证。
诚如学人指出的,中医药国际化发展不外两途,一是医,中医能否在所在国有合法行医地位;一是药,中药能否在所在国被列入药品管理。 而无论医或药,其中所关涉的均是输入国的卫生监管政策和法律。这一以西医学为尺度的现代卫生法制,被直接用来规范本自另有一种尺度的中医学,其结果必将是扞格与不通。正由于这一扞格与不通,中医学作为东潮,自东徂西,向国际传播,首先遭受的必是政策上的角抵,中医学以累世之力一针一线编织出来的华兖,在另一张眼光的审视下显出来的也将是周身破绽。由此一来,中医学西传过程中,如欲避免潮打空城寂寞回的局面而最终余波消歇,对传统医学与现代卫生法制的关系底里展开学术研究,必是学术界需直面的重大命题。
读医经年,常缠磨于古今中医之变及其近世命运的感叹与深思,并由于专业的关系,也欲对今时中医学谋求国际发展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展开法学探讨。积久发为论说,其间的一管之见便以中医药国际化之法律规制为题目。本书即试图从当代中医药国际传播、世界传统医学复兴的背景出发,以中西医学比对及卫生法制的内里为主线,力图从医学史、中医学理、法学的角度,置身于医学、法律和社会互动的关系中,沿波讨源,探讨中医药国际化的法律问题以及我国的战略选择。
二、文献综述
笔者旨在探讨中医药国际化中的法律问题。这一课题目前尚无人做过深入的研究,缺少可资借鉴的直接研究成果。由于中医药国际化发展意味着,中医药跨出国门走向世界,因此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在输入国而非母国,故而本文将眼界放宽,主要参考国外关于中医药发展现状及规制的研究成果为文献基础,完成本文的研究。
(一)补充与替代医学(CAM)和传统医学(TCM)的基础研究
目前国外常将中医学纳入补充与替代医学(CAM)的研究,在这方面Bao(1992)、Bames(1998)、Borehers and Hackman(1997)、Cassidy(1998)、Busby(1996)、Wulsk and Ware(2000)等或基于文献或根据调研资料,对补充和替代疗法中的药物疗法(指运用草药、动物药或矿物药)和非药物疗法(如针灸、气功、太极、瑜伽等)进行了简要介绍,同时语涉传统中医药的相关知识及其在欧美等地的应用状况。其中,B. Povoiny(2005)著书专论针灸和中医药,涉及气(Qi)、阴阳(yin and yang)、推拿(Tui Na)和气功(Qi Gong)等概念,并引用美国国家补充和替代医学中心(NCCAM)对包括中医药在内的整体医学体系进行定义,肯定中医药的悠久历史,虽与西医药相比别有一副胃肠,但其针灸和中草药在临床上确有疗效,另外也谈到了当前欧美对中医药的认识状况。
(二)中医药的科学性与标准研究
医学界常以科学为标准否定替代医学和中医学,因其不合科学而证其不合理。对这一科学的尺度,FedersPil and Vettor(2000)就对替代疗法中药物疗法之科学性问题展开深入探讨。Jan H. T. Schron(2002)针对现代科学哲学的转变,指出中医药的非线性特点,认为用现代医学科学来证明中药和针灸并不合理,笛卡儿式哲学理念不是绝对的真理。中医学作为一种古典医学科学,其哲学偏于描述,不同于西方科学哲学以解释世界规律为旨归。同时,方今之世,现代西方科学自我也在转变,出现了复杂性理论和混沌理论,由此促使我们看待事物应采用非线性和描述性方法,以此为标准衡量中国哲学,可知古典中国科学和道的哲学在描述事物时,具有非线性特点。
对此,W. Jang(2005)更进一步以现代科学为视角,从理论上对中医药的传统诊疗方法进行评述。认为中医学非对抗医学,注重人体自我调节,重在治人而非治病,因此其治疗目的和论治原则显然与西医学不同,西方医学的治疗评价标准不宜用来评价中医药。
在中医学疗效之科学评价方面,首先针对临床试验,Wand and Mao(2007)等通过随机筛选中国国内13个中医药杂志(1994-2004年),对7422篇随机临床试验(RCTs)研究报告的质量进行分析与评价,发现经过十年时间有关中医药的RCTs研究报告质量较前显著提高,但不足仍明显。对于循证医学用于评价中医药临床疗效之功与过,Tonell and Callahan(2001)认为依照现代医学的理论不能对中国中药的有效性提供很好的临床试验证据;为此,有的学者(Linde,2000; Busby,1996)对中国中药的有效性如何评价提出了可借鉴的思路。
(三)中医药在各国应用及法律规制研究
当前,在回归自然的呼声中中医药逐渐引起欧美国家消费者的重视。Robinson(2006)认为中医药学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土壤,其卫生服务、教育和研究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Elisabeth Hsu(2007, 2009)通过两年的田野调查,观照中医药的全球化发展,特别是其在非洲和欧洲的应用现状,资料详实。Z. Yuhong(1997)详细介绍了位于英国巴斯和曼彻斯特两地的中医药研究中心,即SEC中心(Sino-European Clinics Ltd.),业务范围包括针灸、中药和推拿,旨在促进传统中医药在英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的发展。M. Michlig and B. Ausfeld-Hafter(2008)对瑞士患者在接受常规治疗(西医)和中医药治疗的满意度进行对比,发现消费者对提供中医药治疗的医师满意度要高,其原因在于:中医药副作用小、医患关系较为和谐、患者期望在西医药之外寻求中医药不同的治疗。P. Davidson and K. Hancock(2003)在研究中医药治疗心脏病课题时,对1982年后为CINAHL, MEDLINE, HealthSTAR, AcademicASAP, Cochrane Database数据库,以及搜索引擎(google和ninemsn)所收录的中医药文献,总结了传统中国医学在中国之外的国家快速发展的原因,包括:各国逐渐认识中医药的潜在价值;对西方常规医学模式心存不满;现代社会疾病观念的变化和整体医疗需求的增长;对化学药品毒副作用的疑虑和担忧;以及来自于消费者对疾病治疗效果与心理因素相互矛盾的证据。作者认为为需要双重治疗的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时,医学界迫切需要中医药的知识。而如何确保中医药的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势必牵涉到法律规制问题。
针对中医药的规制问题,H. Boon(2002)谈到由于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医疗行业由各省政府管理,这就导致各省对补充和替代医学从业人员的规制标准和水准不一致,而随着加拿大替代医学不断被市场认可,由国家在联邦层面制定统一的替代医学从业者的相关立法规定成为未来巨大的挑战。这一点,澳大利亚已最先迈出一步,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澳大利亚开始为中医师进行全国注册管理,由此成为第一个以立法方式承认中医合法地位的西方国家。J. Still(2003)从生态学、伦理学和健康的角度,对中医药操作规范中保持着使用濒危动物药材进行评价,认为很少有研究对中药动物产品的临床效果进行检验,主张包括中医药在内的传统医药学,应考虑到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符合伦理规则,必须受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制约。
真正长期关注包括中医药在内的替代医学之法律和伦理规制的,要推哈佛大学的Michael H. Cohen。在其职业生涯中,从1998年开始先后出版6本专著(1998, 2000, 2003, 2005, 2006),论述与替代医学有关的法律、伦理与规制问题。替代医学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从医资格证明与许可问题、执业范围限制、从业者的医疗过失及其损害赔偿责任、职业操守,以及医疗保险、第三方给付可行性等。
三、研究内容和观点
中医与西医是判然有别的两种医学体系,中医植根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更富哲学与形而上学的气质。对于西方社会而言,中医作为一种充满文化气息的外来医疗实践,当被用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时,同样需要政府以法律手段确证其有效性与安全性,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医疗市场秩序。本书旨在中医药国际化背景下,分析欧美国家有关中医药之立法规制的理念与现状,探讨西方社会过去在西医学平台上形成的医疗规制模式之于中医药之特殊诊疗理论的影响。
由于西方社会多将中医药列为替代医学之一种,对中医药的规制也放在替代医学总体项下考虑。因此书中很多内容将使用替代医学或传统医学这一概念,但毫无疑问,中医药是其中之一部分,作为与西医不同的医学体系,与其他替代疗法一样,面临一些共同的法律问题。
与西医学相比,中医学富有更浓烈的哲学气息,本书将重点关注循证医学与包括中医学在内的替代医学的关系。西方国家主流思想认为应依据循证的科学原则对中医药进行监管,实际上有些国家也是这样做的。但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如果坚持科学标准是包括中医学在内的传统医学合法化的唯一指标,将会迫使传统医学削足适履,泯没自身的独特性,成为山寨版的生物医学,结果害及医疗市场的可及性(access)。在这种背景下,有些学者提出了以立法为基础的志愿自我规制模式,对此,某些西方政府也有所回应。该模式特别强调专业团体和专业标准的作用,这也许会为我国的中医药国际化战略提供一些的新的思路和视角。
四、研究方法
虽然,本书涉及的许多科学问题主要与生物医学有关,但中医药学并非纯粹的自然科学,而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叉的知识体系,因此,本研究综合引用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观点分析循证医学的科学标准之于中医药的立法规制所发挥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有些医学社会学家借用马克思韦伯的合法化理论作为分析工具 ,另有些医学人类学家则通过对证据进行人类学解读质疑科学和生物医学形式证据的客观性,从而表现出与中医药之更为切近的关系。
从韦伯的合法化理论来看,虽然西方国家的主流思想坚持循证医学或科学医学观念用以指导对替代医学的立法规制,但实际上临床疗效要比合乎科学标准更为重要,这一点在澳大利亚有关中医药的立法中有明显体现。通过人类学的透镜观看中医学,则突出了中医学的哲学思维,而非一套单纯的病理生理学知识体系。如果将民族志作为论证工具,中医人类学强调定性数据,重视群体战略以及医患关系,这将对构建一个合理的中医药监管框架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书主要对中医西传、中医药国际化进行法学研究,为此综合运用了医学、社会学、人类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方法,探讨各种规范和实证的概念,目的在于考察西方社会用于规范两种有着不同哲学理念和异质信仰的医学体系之法律,而最终的落脚点无非是:在西方社会,法律在培育医学多样性上具有何种作用?我国面对这一态势,在推动中医药走向国际过程中有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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