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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宪法视角下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

書城自編碼: 295881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國家法/憲法
作者: 万曙春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42299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52/216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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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这部书的一大特点是把宪法适用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尤其是海关执法活动联系起来考察。
內容簡介:
海关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中一个特殊而又有典型意义的工作部门。本书通过对海关缉私惩罚机构及其职权运用的动态展开,较为详细地解析和诠释了国家行政机关一个工作部门在间接实施宪法方面应该和可能发挥的功能。本书不仅依据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对有关法规范性文件和参与到海关缉私惩罚机制中来的各国家机关或部门实施上述法律的具体行为方式作出评价,还按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相应提出完善或改革的意见。
關於作者:
万曙春,女,法学博士,上海海关学院副教授,三级关务监督,任海关法实验中心主任。上海法学会宪法委员会理事,兼职律师。法国巴黎索邦第一大学国际事务与欧洲法硕士。在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从教二十余年,承担《海关法》、《比较海关法》和《海关法律综合实训》等教学任务,编著《海关法文献集疏》,参著《海关法学》、《比较海关法》、《海关法理论与实践》、《案例海关法教程》、《新视野下海关监管机制创新研究》等。先后曾在上海虹桥机场海关、稽查处、政策法规处和上海海关缉私局法制二处实习。主持上海市哲社、上海市教委有关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法制创新等课题,参与《海关与法治保障》、《海关监管机制创新研究》和《欧盟海关法翻译和比较研究》等多项署级课题及《邮轮经济与海关监管》等多项海关横向研究课题。在《法学》、《海关与经贸研究》、《海关法评论》等期刊上发表《在效率与合法之间寻求平衡-从法国海关调查权及其法律控制说起》,《宪法实施视野下的走私刑事立法问题与完善》、《海关缉私权的特殊性及其法制困境之化解》等二十余篇海关法论文。
目錄
总序1
序1
前言1
第一章 宪法实施的原理应用1
第一节 中外宪法实施视角1
一、 国外主流的宪法实施视角1
二、 中国宪法实施的视角9
第二节 研究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宪法视角14
一、 宪法的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15
二、 宪法间接适用应首推行政机关19
第三节 宪法视角下研究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技术安排22
一、 宪法视角下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研究内容23
二、 从宪法实施角度研究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特点和意义25
第四节 宪法视角下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研究综述27
一、 国外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研究现状28
二、 国内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研究综述30
第二章 宪法实施与海关缉私惩罚制度概说40
第一节 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基础性概念40
一、 走私与缉私40
二、 海关缉私与惩罚43
第二节 宪法视角下研究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原由45
一、 规范海关缉私惩罚权的法治要求46
二、 强化公民基本权利综合保障的需要48
三、 宪法视角下能更合理解说海关缉私惩罚权运用中出现的问题52
第三节 海关缉私惩罚制度间接适用宪法的内容54
一、 落实维护国家利益的宪法义务54
二、 履行依法治国、依宪行政的宪法义务57
三、 间接适用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62
四、 间接贯彻宪定刑事司法原则64
五、 间接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65
第三章 不同宪制时期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67
第一节 近代清末到民国不同宪制时期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67
一、 清末宪法时期外籍税务司制下海关缉私惩罚制度初建68
二、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袁世凯当政时期中国的关税税款保管权落于总税务司70
三、 国民政府宪制时期海关缉私惩罚制度形成71
四、 日本侵华与抗战时期海关缉私惩罚制度遭破坏75
五、 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战后恢复76
六、 近代不同宪制下制约海关缉私的根本因素是主权问题76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78
一、 共同纲领时期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79
二、 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期间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81
第三节 现行宪法下海关缉私的追责机构和机制82
一、 依照宪法我国海关在国家组织机构中的法律地位83
二、 海关缉私局是海关专门打击走私的内设机构85
三、 联合缉私体制下海关缉私的主导地位及其人力保障90
第四节 海关缉私惩罚行刑执法职能并立及运作93
一、 海关缉私惩罚中的刑事司法职能94
二、 海关缉私惩罚中的行政执法及结案功能95
三、 两种海关缉私职能的内部机构运作及关警联动96
第四章 海关缉私调查权的宪法控制98
第一节 海关缉私调查权特殊性的宪法检视98
一、 海关缉私调查权的构成及原理99
二、 立法者对海关缉私调查权的特殊性设计101
三、 海关缉私调查权的特殊性来自现实必要107
第二节 海关缉私调查权运行中的宪法问题111
一、 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缉私权控制条件不足111
二、 海关缉私调查权执法空间的拓展未严格适用法律保留115
三、 立法空白留下司法权对法律保留原则的僭越空间119
第三节 国外对海关缉私调查权的宪法控制120
一、 海关调查权及其适用条件严格法律保留121
二、 对私人住宅登访权设定更为注重保障个人自由的机制才算公正125
三、 程序公正和司法制约保障海关调查权的合法行使127
四、 海关调查权边境延伸合宪性问题的解决132
第四节 我国海关缉私调查权的依宪控制134
一、 限制人身自由的权限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宪定边界135
二、 适用比例原则加强对海关调查方式选择的宪法控制136
三、 通过程序公正原则加强对海关调查过程的宪法控制137
四、 保障申诉权的行使是控制海关缉私调查权的宪法要求138
第五章 海关缉私惩罚行政法制之依宪完善140
第一节 宪法对海关缉私行政法制的要求140
一、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实现的重要内容140
二、 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同宪法抵触142
三、 遵守比例原则142
四、 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144
第二节 海关行政处罚机制扩张性的宪法检视145
一、 对海关法条款中主体特殊性的理解145
二、 海关法责任过错认定上的灵活度148
三、 海关没收惩罚制度相当严厉150
第三节 海关法特殊规定适用中的宪法问题151
一、 行政权优越与财产权保障间的冲突152
二、 立法权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规范和制约154
三、 海关没收制度可能存在的宪法问题157
第四节 海关法行政法制进一步完善的宪法指引159
一、 明确保障相对人的司法救济权160
二、 职权法定更严密的立法规范限制海关惩罚性职权161
三、 适用比例原则引入多样化执法机制162
四、 尊重公民财产权完善没收制度164
第六章 海关缉私惩罚刑事法制的依宪完善166
第一节 现行海关缉私惩罚刑事法制的宪法省视167
一、 海关缉私惩罚刑事法制间接实施的宪法条款167
二、 走私罪名与入罪标准规定应遵守法律保留原则168
三、 从宪法视角看法律对走私犯罪量刑的具体规定172
第二节 缉私惩罚刑事法律实施过程贯彻宪法的情况173
一、 走私犯罪案件法律解释的宪法检视174
二、 走私犯罪定罪量刑应符合宪法比例原则179
三、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走私罪司法量刑中的落实情况181
第三节 按宪法完善缉私惩罚刑事法制应有的举措183
一、 法律应当对走私罪的刑与罚制定更明确更可预见的标准184
二、 在优化走私罪类型化的基础上依宪完善量刑的法律标准187
第七章 缉私行政法制与刑事法制关系依宪妥善处理189
第一节 缉私行政法制与刑事法制关系之现状189
一、 走私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形成自由裁量空间190
二、 行政立案与刑事立案标准之间存在过于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192
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种权限相互转换的标准不明195
四、 监督和制约机制乏力难以控制恣意执法空间196
第二节 缉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衔接的合宪性问题197
一、 立案标准不明违反法律保留原则197
二、 衔接机制不明容易助长有罪推定198
三、 以罚代刑逃避监督和规避法检制约199
四、 两种执法职权界限不清可能事实上剥夺当事人应有的申诉权201
第三节 国外海关缉私行政和刑事执法权限界分模式借鉴202
一、 严格程序控制下设立专门机构保证调查权限的独立性203
二、 授权法官掌控海关司法处调查权保证不受侵扰的中立性205
三、 授权海关司法警察独立权限保障了调查的专门性206
第四节 缉私行政法制和刑事法制关系的依宪完善208
一、 加强海关调查权行使过程中的司法控制208
二、 将侦查主体的重要侦查活动纳入制约范围210
三、 遵照宪法规定全面保护公民人身自由211
结论215
参考文献222
后记250
內容試閱
曙春的《宪法视角下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一书能获资助出版,是一件很有学术意义的事情,可喜可贺。
曙春原是在华东政法大学读的本科,后来到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师从老一代著名宪法学家浦增元先生读宪法与行政法学,取得硕士学位。她在上海海关学院做海关法的教学和研究,多年后,又到上海交大法学院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我是她的论文指导老师。这本书,是曙春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再下大力气深入研究、反复修改完成的,可谓宪法学研究与具体部门法研究相结合、本职工作与所学专业相整合的优秀成果。
这部书最大的特点是把宪法适用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尤其是海关执法活动联系起来考察。宪法适用最重要的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主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这可谓中国宪法学界的一个通说。本书作者对此不持异议,但她进一步提出和证明了如下新论点: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仅仅在宪法直接适用的意义上才是宪法适用的最重要主体;如果对宪法适用作直接与间接的区分,那么可以说我国宪法间接适用的最重要主体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国家行政机关,后者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具体决定宪法实施之成败;因此,必须特别强调行政行为的宪法指引,以及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的合宪性审查监督。
对于推动我国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曙春这本书应该是有助益的。英美国家合宪性审查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立法违宪,但在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情况已有些不同,执行法律违宪的问题较英美法系国家明显。至于我国,因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幅度和职权远大于各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且机构庞大、人员众多、政风强悍,所以,其执行法律的过程违宪的可能性较之上述两法系中任何国家都大。因此,在我国强调宪法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的宪法指引,以及对执行法律违宪行为的监督,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这就是我对本书表示赞赏的主要原因。
愿曙春这部颇有见地的专著能赢得它应有的读者! 童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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