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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書城自編碼: 296049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新闻传播出版
作者: 赵双阁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799611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32/348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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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遵循从国外到国内、从实践到理论的研究路线,力图将国际视野与本土关怀相结合、将制度研究与技术分析相结合、将法学理论与新闻理论相结合,归纳分析在三网融合时代,广播组织受到的前所未有的技术和制度挑战,以及国际社会在弥补技术进步给立法、司法制度带来的不足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同时,本书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跨学科交叉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在梳理美、英、日、德、法等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和把握国际立法动态的前提下,结合现实热点案例和问题,对广播组织权在新的环境下的性质界定、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方面进行动态分析,并在总结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立法方面的改革建议,以期为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及相关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內容簡介:
本书归纳分析了在三网融合时代广播组织受到的前所未有的技术和制度挑战,以及国际社会在弥补技术进步给立法、司法制度带来的不足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同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跨学科交叉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在梳理美、英、日、德、法等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和把握国际立法动态的前提下,对广播组织权在新的环境下的性质界定、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方面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關於作者:
赵双阁,男,武汉大学新闻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流动站博士后。现任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新闻教研室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教授。近5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及厅级项目近10项;参与了10余项国家、省、部、厅级课题。
目錄
第一章 绪论/1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1
一、国内研究综述/1
二、国外研究综述/4
第二节 研究意义/9
一、科学意义/9
二、应用前景/10
第三节 主要创新点/11
第四节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12
一、文献研究法/12
二、历史分析法/13
三、案例分析法/13
四、比较分析法/13
五、跨学科交叉研究法/14
第五节 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14
一、遵循从国外到国内、从实践到理论的研究路线/14
二、技术路线的特色/15
第二章 三网融合技术的发展与广播组织权制度/18
第一节 三网融合技术的发展对广播组织的影响/18
一、三网融合技术下的广播/18
二、三网融合技术下的广播组织/25
第二节 三网融合技术的发展与广播组织权制度/34
一、数字流媒体技术的产生与发展/34
二、网络广播/38
三、网络广播对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影响/39
第三章 国际立法层面广播组织权的制度演进与技术挑战/46
第一节 传统技术时代广播组织权的产生与发展/46
一、广播组织权的产生/46
二、世界各国对广播组织权的规范/53
第二节 三网融合技术对广播组织权制度提出的挑战/82
一、网络广播规范模式的比较法观察/84
二、网络广播法律保护之争议/88
第三节 三网融合时代广播组织权面临的问题/91
一、三网融合技术条件下的侵权行为/91
二、三网融合技术条件下国际条约的不足与缺陷/96
三、三网融合技术条件下国际社会为推进广播组织权保护所做的努力/103
第四章 三网融合背景下广播组织权制度的扩张/112
第一节 广播组织权制度的扩张/112
一、广播组织权的主体/112
二、广播组织权的客体/117
三、广播组织权的内容/132
第二节 广播组织权制度扩张的必要性/159
一、广播组织权制度之资金基础/161
二、广播组织权制度之技术基础/164
三、广播组织权制度之政治、文化基础/169
第五章 三网融合背景下广播组织权的限制/172
第一节 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利益平衡/172
一、广播组织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平衡/172
二、广播组织权与其他权利的利益失衡与平衡/189
第二节 三网融合背景下广播组织权的限制/196
一、合理使用制度/196
二、保护期制度/211
第三节 广播组织权限制的基本原则三步检验法/217
一、三步检验法的渊源/218
二、三步检验法的具体含义/220
三、三步检验法的发展与应用/225
第六章 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评析与改革思路/228
第一节 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评析/228
一、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立法变迁及其特点/228
二、我国现行广播组织权制度之弊端/237
三、《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关于广播组织权制度的立法思路变迁/252
第二节 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259
一、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改革定位/259
二、广播组织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262
三、广播组织权制度改革具体方案/271
四、广播组织权扩张在国民待遇方面的思考/273
结 语/278
主要参考文献/280
索 引/292
后 记/296
內容試閱
序一
时至今日,网络已经深入人类社会之中,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生产与交往的方式。我们享受它带来的便利,也要正视其带来的问题。用狄更斯的话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网络的出现,不仅带来信息广泛而便捷的传播,而且成长为经济增长的产业引擎。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1.7%,其中手机网民达6.56亿人。与此同时,我国网络经济规模早已超过8700亿元人民币,且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随着全国信息消费规模增长迅速,特别是基于智能终端的网络信息服务普及加快,移动互联网的信息消费已成为最具活力、增长空间最大的领域。可以说,我国互联网产业的春天已经到来。
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网络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起版权产业、传媒产业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版权问题已成为网络产业的阿喀琉斯之踵,是传媒产业、网络产业发展中必须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在各类互联网应用中,大多数内容都与版权问题密切相关,其中涉及网络广播(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的商业模式更是成为产业利益矛盾的风暴中心。
三网融合技术是人类历史上继语言和文字的产生、造纸和印刷术的发明,以及电报、电话和广播的使用后,出现的第五次信息革命。伴随着这种融合技术的发展与变革,版权制度也实现了从印刷版权电子版权到网络版权的转变。在新的网络版权时代,版权制度的内容得到了极大丰富,尤其是广播组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在国际上及世界各国也获得了极大的进步,但同时在我国也凸显出许多新的问题。一方面,在制度方面,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赋予广播组织转播权、复制权、录制权等三项邻接权利,但面对数字网络技术的冲击,在网络广播日益繁荣的今天,广播组织却无法直接适用这三项权利来救济自己的利益,不能完全规制网络环境下的广播行为,因为转播权、复制权、录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都无法控制网络广播行为。另外一方面,在司法实践方面,从各地法院对于有关体育赛事节目网上实时转播判决来看,出现了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侵害体育赛事节目画面的著作权(2014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构成不正当竞争(2015年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的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等不同判决结果。如此一来,恰逢我国启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之际,如何针对网络实时转播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在理论上形成统一的认识,做出明确的立法规范以促成未来司法意见的统一,就成为我们当下值得反思与探讨的话题。
值得欣慰的是,近些年来,我国学者关于广播组织权制度的探讨在不断深化,并趋于理论上的成熟,不仅带来了诸多理论创新,而且为将来的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其中,赵双阁博士《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一书契合了当前的现实需要,做出了自己的学术努力:既有对我国现有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反思,又有对三网融合背景下国际广播组织权发展趋势和保护规范进行的考证,还有对完善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具体条款的探索。可以说,该书既有国际视野,实现了对主要国家网络广播规范的比较研究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世界版权组织会议文件的分析,又有本土情怀,为我国当下系统修订广播组织权制度提出了有实践价值的建议和方案。在学术创新方面,该书在选题及内容上有诸多创新,不仅分析了三网融合技术下的广播及其对广播组织权制度提出的挑战,对比了英、美、法、德、日等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相关条约,还在此基础之上为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提出了修改方案,在专门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开拓意义。另外,该书在制度设计等观点上也有诸多突破。例如主张将广播组织权延伸至互联网领域,将三步检验法理论同广播组织权限制相融合等等。
毋庸讳言,面对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给广播组织权制度所带来的挑战,相关理论研究仍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包括该书在内的相关著作不可能涉猎、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本书中部分观点仍存在探讨的空间,有待学界和司法界的继续分析和验证。
赵双阁是我指导的博士后,拥有跨学科背景,勤奋好学、刻苦研读。《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是他从事三年博士后工作的研究结晶。该报告不仅在最初获得了第54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一等资助,而且在出站报告评审和答辩过程中,还得到了各位专家的高度认可。如今该报告入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评选的第五批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荣获优秀博士后学术成果证书,并被全额资助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我感到非常高兴,表达祝贺之余,也希望双阁能够以此为新的起点,勇攀学术高峰,为繁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以及传媒产业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
是为序!
于武汉南湖
2016年10月16日
序二 探讨融媒时代版权保护的空白
赵双阁博士以其博士后研究成果《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见示,我拜读之后,甚有得益。觉得此书选题重要,资料丰富,梳理清晰,论述有据,是一本有价值的论著。
这是一项历史的研究。为说明广播组织权的由来和发展,作者回顾了300年来的版权史,特别是通过对《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布鲁塞尔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重要国际文件有关内容的回顾,使我们看到版权的产生和发展与传媒的发展密切相关,每一种新兴传播技术和传媒的兴起,都会对版权保护提出新问题,形成新权利。书中通过广播组织权说明,随着高科技、高投入的无线电传播的出现,传播者的权利保护势必提上议事日程,作者创作作品的权利固然要得到保护,传播者在向公众传播作品和其他内容过程中的投入和贡献也应该得到保护。邻接权的概念和广播组织权应运而生。这项权利随着有线广播、卫星广播的发展不断丰富。如今进入网络时代,音像传播的载体从电波转为数字,出现了所谓的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把自己各种节目置于网络播放,网络服务商也可以在网上传播音像作品或其他内容,而且网络传播又具有与以往的大众传播不同的崭新特点,比如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他所需要的作品,即所谓交互式传播。这就又对广播组织权提出了新问题:传统广播组织的权利可以延伸到网络广播吗?传播音像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可以视为广播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吗?本书历叙网络广播出现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下属的版权和有关权(邻接权)常设委员会、欧盟有关组织以及世界上若干国家就网播提出的所谓广播组织权扩张问题进行过各种磋商和探讨,但是至今在国际层面上还没有形成共识。通过这样的历史回顾,本书把版权发展面临的这个世纪的难题如实地摆在读者面前。
这是一项比较法的研究。比较法研究是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方法,它要求研究者把各国有关法律置于相应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等背景下加以考察,从而寻求有关法制发展的规律。版权保护虽然有许多国际公约,但是世界各国版权法还是存在不同的理念和做法。作者指出基于对版权的不同理解,英美法系将包括广播组织在内的传播者的权利同样纳入版权保护,而邻接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将不受版权保护但同版权相关的广播组织权益归入邻接权。邻接权的客体不是作品,而是建立在传播者的传播行为之上,不需要强调传播者的表现是否达到独创程度,只要对作品传播做出贡献就应予以保护。书中以相当的篇幅对德、法、日、英、美五国的广播组织权制度做了比较,辅以考察更多国家的有关法制,发现这两大法系中的不同国家仍然分别存在差异。例如广播组织权是否保护有线广播,至今并无国际公约予以承认,但是许多国家都已经自行立法予以保护。对于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客体,有的定为节目,有的定为信号,也是各说不一,而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定位于信号在世界上已成为一种趋势。在广播组织权扩张中,各国也采取了不同做法,作者列举的有:限定某些网络广播加以保护,如英国把广播扩大到IPTV、同步广播、网播等行为;采用技术中立的定义方法,如新西兰、西班牙等过通过修改广播定义而把网播纳入其中;欧盟若干国家则赋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美国则通过判例对广播直接采用版权保护。美国在若干国际场合多次谋求制定协议将版权保护延伸至网络广播,要求对网络广播与传统广播在法律上一视同仁,但是面对当前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和技术差距,美国的提议并不为多数国家所接受,他们认为这样做会影响世界公众接受信息、获取知识的机会。由此可见,版权和邻接权的界定确实同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具体环境密切相关,难以强求一律。本书所罗列的各国有关资讯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想法。
这是一项现实的研究。研究我国融合媒体背景下的广播组织权是本书的主题。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只有近30年的历史,作者指出,1990年《著作权法》在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第四章第四节列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这里虽然没有对播放做出明确解释,但是一些行政法规将广播电视定义为包含无线和有线方式的播放,这表明我国关于广播组织权主体规范同国际上的先进做法接轨。但1990年《著作权法》却规定电台、电视台享有权利的是指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而节目词义含糊,既可以指电台、电视台提供的一切内容,包括对不构成作品的体育赛事、重要会议和庆典、突发事件等的直接播放,也可以指其自己或他人制作的视听作品,这就在保护客体方面混淆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区别,不利于公平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删除了节目一词,改为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体现了保护其播放行为的专有权。而相关权利的内容也从1990年《著作权法》的播放权和复制发行权改为国际通行的转播权、录制权和复制权。作者指出这体现了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进步。
面对互联网的兴起,2001年《著作权法》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的规定,设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正如作者所言,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略去了第8条作者享有专有权向公众传播后面的包括一词,只采用了后半句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使之成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涵盖的全部内容。这意味着,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能适用于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的交互式传播,而不能适用于像传统的广播电视那样面对公众的非交互式传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众传播。根据这部《著作权法》制定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章明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而不包含广播组织。而从事网播的网络服务商也从未被承认可以成为广播组织。据此,作者尖锐地指出,当前的著作权制度面临网络广播的严重挑战: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权、录制权和复制权无法控制网络广播,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无法控制网络广播。
作者也对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三次文稿中的有关广播组织权的内容作了评述,指出目前草案存在的缺陷,如在先前文稿中肯定了电台、电视台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节目的权利而后又删去,足以见得立法机构举棋不定。
作者既对法律文本进行分析,也将司法案件作为例证。如2011年浙江嘉兴发生了一家电视公司起诉一家电信公司利用IP网络擅自转播其获得电视台授权转播的节目的侵权纠纷,号称中国首例涉网络转播广播组织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尚不能将通过网络转播电视台节目信号的行为视为转播行为,如将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领域,将不利于三网融合政策的实施,驳回了原告诉求。
这也是一项对策的研究。我理解作者提出对策,基本立足点是贯彻利益平衡原则。著作权保护作者等著作权主体的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享用科学文化成果、参与科学文化活动的权利,后者涉及公共利益。在著作权主体中,既要保护作者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权益。在邻接权保护中,也要注意兼顾广播组织和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益,这些利益平衡的观点屡屡见于书中的论述。
作者特别提出,广播组织权制度体现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根本价值。这项制度能够保障广播组织回收广播投入的成本和获取收益,最终也有利于满足民众的需求,实现广播组织、作者和民众相关权益的有机统一。我国电台、电视台都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担负着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传播重大公共事务信息等使命,广播组织权制度蕴含公共利益显而可见。当前我国又正在进行产业化的重大改革。广播电视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制播分离,除时政新闻外的其他节目制作都将转入企业经营,电台电视台主要是把住播出关口,这样广播组织权对于电台电视台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三网融合对于我国广播电视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果放任网络上任意盗播广电信号、无偿获取广电内容,而无法采取法律措施,将给广播电视业带来严重的损害,也不利于三网融合的健康发展。作者明确表示对将广播组织权扩大到互联网领域将不利于三网融合的说法不能苟同。
作者认为将从事网络广播的互联网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既然在国际上也是尚未达成共识的难题,那么我国首先可以做的就是将广播组织权保护延伸至网络空间,以期遏制无偿且随意使用广播组织节目给广播组织带来的侵害。作者从完善广播广播组织转播的定义、拓展广播组织权客体和内涵、完善广播组织权的限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综上所述,融媒条件下的广播组织权扩张问题作为一个国际难题,目前尚未引起国人的足够重视。这项研究的价值不只是提出了若干建议,还在于指出了网络版权保护存在的法律空缺,足以引起业界注意。
赵双阁博士与我素未谋面,只是做过几次网聊,感到他是一位好学求知的年轻学人。谨此祝贺他的研究成果问世,并继续做出更多的建树。
魏永征
2016年9月9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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