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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劳动合同法一本通(第五版)

書城自編碼: 297042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865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73/302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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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律一本通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本通(第5版)》特点:
方便快捷: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
突出重点: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
实例参考:收录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
适用解疑: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
目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不明确】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生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条款】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条款不明确】
第十九条【试用期】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报酬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全面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加班】
第三十二条【拒绝违章劳动】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主体合并和分立】
第三十五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限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续延】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內容試閱
《法律一本通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本通(第5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2日法释(2007)2号)
第9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10条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11条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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