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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書城自編碼: 297273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单丽雪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0341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2-01
版次: 2 印次: 1
頁數/字數: 482/576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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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主体法重点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对与此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配套解读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典型案例精析
◎相关规定:收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內容簡介:
本书以民事诉讼法条文解读为主线,在重点法条下增加相对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解读,以加深读者对主体法的理解。关联法规做索引,并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關於作者:
单丽雪,女,汉族。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导师,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研究方向,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任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审判权
第七条审理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调解原则
第十条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辩论权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变通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审判长
第四十二条评议原则
第四十三条依法办案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回避情形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权人
第四十七条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范围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五十条和解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和反诉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四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调查证据
第六十五条及时举证的义务和逾期举证的后果
第六十六条证据收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十八条法庭质证
第六十九条公证证明
第七十条书证、物证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
第七十二条证人作证
第七十三条出庭作证及例外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的启动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
第七十九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
第八十条勘验程序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八十二条期间种类与计算
第八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简易方式送达
第八十八条委托与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对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条对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员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程序及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
第九十四条调解的方式
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
第九十八条不制作调解书
第九十九条调解无效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诉讼中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复议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程序和形式
第一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方式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第一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审查起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答辩状提出
第一百二十六条权利义务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第一百二十八条告知合议庭组成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核取证
第一百三十条法院调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一条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追加
第一百三十三条开庭准备程序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三十五条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庭前准备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诉的合并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撤诉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中止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终结诉讼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生效裁判
第一百五十六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范围
第一百五十八条起诉方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
第一百六十条审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诉讼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方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受理上诉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范围
第一百六十九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上诉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二审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撤回上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范围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级及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九条特别程序转化
第一百八十条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起诉与受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限与判决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宣告失踪
第一百八十四条宣告死亡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判决撤销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管辖与申请
第一百八十八条医学鉴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代理人、审理与判决
第一百九十条判决撤销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管辖与申请书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告与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撤销判决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与管辖
第一百九十五条裁定与执行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与管辖
第一百九十七条裁定与执行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条申请再审的条件
第二百零一条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检察院的调查权
第二百一十一条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检察员出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支付令申请
第二百一十五条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终结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适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告及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停止支付
第二百二十一条申报票据权利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示催告判决
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起诉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根据、管辖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变更执行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机构、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委托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
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承担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
第二百三十四条调解书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报告义务
第二百四十二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扣留、提取收入
第二百四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财产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查封财产保管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变卖财产
第二百四十八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四十九条指定交付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
第二百五十一条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行为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继续履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终结裁定效力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适用本国法
第二百六十条国际条约优先
第二百六十一条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二百六十二条语言文字
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国律师代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公证和认证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百六十七条送达方式
第二百六十八条答辩期间
第二百六十九条上诉期间
第二百七十条审理期限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二百七十二条涉外仲裁保全
第二百七十三条涉外仲裁效力
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六条协助原则
第二百七十七条协助途径
第二百七十八条文字要求
第二百七十九条协助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二百八十三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施行日期
配套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5.12.2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6.28)
后记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总的来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条文规定大多是可行的,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从2010年开始,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2012年4月,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在经过调研,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并于2012年8月27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大会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表决通过。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展,对于完善民事诉讼程序运行机制,保证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修正秉承以下原则:第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第二,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优化诉讼程序,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第三,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次修正涉及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诉讼参与人、证据、保全、送达、审理程序、执行程序等多个方面,几乎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全部内容,修改决定共60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由原来的280条增至284条。
为了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开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历时两年,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于2014年12月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30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解释》的制定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为了避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的情形,在既有原则体系基础上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明确了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之间、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促进诉讼诚信,《解释》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增加关于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有关程序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为了加强诉讼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完善了检察监督原则。将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落实本原则:第一,增加监督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扩大监督范围,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三,强化监督手段,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为了落实检察监督原则,《解释》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抗诉或检察建议裁定再审或者受理的条件、审理或者审查组织形式。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司法公正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和解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对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均可以协议管辖,强化了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制案件管辖权向下转移,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解释》则对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管辖转移等作出细化规定,以减少管辖争议和异议。包括:对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作出明确的界定;对确定合同履行地制定了简明、统一的确定标准;明确规定了管辖案件中"上交下"适用的案件类型和程序;细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的规定,严格执行案件移交制度,避免地方不当干预。
(二)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法》为完善回避制度,促进审判公正,增加了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规定;增加了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特殊关系回避的规定;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属于禁止并应当回避的行为,若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解释》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有关回避制度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处理程序,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三)期间和送达制度
《民事诉讼法》及《解释》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以及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审理期限及其延长,当事人提出反诉、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期限以及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等作出细化规定,完善电子送达、留置送达规定,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
(四)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
针对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众多权利主体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则细化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适用。
(五)保全制度
原来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行为保全制度,《海商法》《知识产权法》中虽有海事强制令和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诉前禁令,但仅适用于海事案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不能适用到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而司法实践中存在需要通过行为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因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
(六)审判公开
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强司法监督,《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强化裁判说理,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解释》则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明确了二审、再审中开庭审理的规定;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三、规范当事人举证,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增加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这将大大方便当事人的举证,也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调一致。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明确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明确举证时限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明确了证人不出庭的具体情形,增加了特殊情况下证人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强化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增加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解释》则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概念和形式;增加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增加逾期举证责任及其后果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即自由心证原则的规定。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细化规定。
四、优化程序设置,兼顾诉讼公正与效率
审理程序的设置,直接关涉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
第一,重视调解的作用,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使《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
第二,建立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一方面,适用诉讼程序受理的案件,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另一方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支付令签发后,当事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为保障当事人诉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同时,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书。《解释》则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了立案登记制;依法保护和规范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权作出细化规定。
第四,完善简易程序,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增加规定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第五,完善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了申请再审的审级,在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到方便法院查清案件和方便当事人诉讼,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明确了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从而避免了重复申请、多头审查的弊端,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同时,针对各方面反映的一些当事人反复缠诉、终审不终的问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解释》则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完善法庭纪律,保证法庭秩序;明确规定剥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细化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增加规定庭前准备、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等内容;增加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转化等内容,依法保障诉讼程序有序进行。明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规范二审发回重审的标准。细化规定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防止各个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执行措施,加强执行保障
首先,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执行措施。为避免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次,新法通过制裁逃避执行的行为、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来强化执行保障。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将对公民的罚款金额从1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和《解释》的颁行,立足多年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经验,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兼顾公正与效率,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总的来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条文规定大多是可行的,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从2010年开始,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2012年4月,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在经过调研,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并于2012年8月27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大会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表决通过。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展,对于完善民事诉讼程序运行机制,保证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修正秉承以下原则:第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第二,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优化诉讼程序,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第三,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次修正涉及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诉讼参与人、证据、保全、送达、审理程序、执行程序等多个方面,几乎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全部内容,修改决定共60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由原来的280条增至284条。
为了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开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历时两年,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于2014年12月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30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解释》的制定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为了避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的情形,在既有原则体系基础上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明确了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之间、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促进诉讼诚信,《解释》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增加关于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有关程序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为了加强诉讼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完善了检察监督原则。将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落实本原则:第一,增加监督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扩大监督范围,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三,强化监督手段,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为了落实检察监督原则,《解释》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抗诉或检察建议裁定再审或者受理的条件、审理或者审查组织形式。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司法公正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和解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对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均可以协议管辖,强化了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制案件管辖权向下转移,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解释》则对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管辖转移等作出细化规定,以减少管辖争议和异议。包括:对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作出明确的界定;对确定合同履行地制定了简明、统一的确定标准;明确规定了管辖案件中"上交下"适用的案件类型和程序;细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的规定,严格执行案件移交制度,避免地方不当干预。
(二)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法》为完善回避制度,促进审判公正,增加了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规定;增加了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特殊关系回避的规定;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属于禁止并应当回避的行为,若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解释》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有关回避制度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处理程序,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三)期间和送达制度
《民事诉讼法》及《解释》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以及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审理期限及其延长,当事人提出反诉、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期限以及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等作出细化规定,完善电子送达、留置送达规定,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
(四)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
针对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众多权利主体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则细化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适用。
(五)保全制度
原来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行为保全制度,《海商法》《知识产权法》中虽有海事强制令和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诉前禁令,但仅适用于海事案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不能适用到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而司法实践中存在需要通过行为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因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
(六)审判公开
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强司法监督,《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强化裁判说理,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解释》则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明确了二审、再审中开庭审理的规定;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三、规范当事人举证,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增加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这将大大方便当事人的举证,也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调一致。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明确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明确举证时限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明确了证人不出庭的具体情形,增加了特殊情况下证人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强化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增加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解释》则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概念和形式;增加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增加逾期举证责任及其后果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即自由心证原则的规定。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细化规定。
四、优化程序设置,兼顾诉讼公正与效率
审理程序的设置,直接关涉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
第一,重视调解的作用,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使《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
第二,建立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一方面,适用诉讼程序受理的案件,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另一方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支付令签发后,当事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为保障当事人诉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同时,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书。《解释》则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了立案登记制;依法保护和规范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权作出细化规定。
第四,完善简易程序,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增加规定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第五,完善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了申请再审的审级,在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到方便法院查清案件和方便当事人诉讼,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明确了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从而避免了重复申请、多头审查的弊端,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同时,针对各方面反映的一些当事人反复缠诉、终审不终的问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解释》则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完善法庭纪律,保证法庭秩序;明确规定剥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细化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增加规定庭前准备、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等内容;增加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转化等内容,依法保障诉讼程序有序进行。明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规范二审发回重审的标准。细化规定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防止各个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执行措施,加强执行保障
首先,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执行措施。为避免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次,新法通过制裁逃避执行的行为、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来强化执行保障。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将对公民的罚款金额从1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和《解释》的颁行,立足多年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经验,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兼顾公正与效率,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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