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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土地管理法新解读(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298623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911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4-01
版次: 4 印次: 1
頁數/字數: 544/592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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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条文解读精炼到位
丛书各分册将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根据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邀请学者、律师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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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土地管理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我国《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来,已进行过三次修改。*次是1988年,修订的变化主要是允许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是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新的《土地管理法》,从原来的57条增至86条,主要是调整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法律关系,同时对内容细节进行了较多的充实;第三次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一部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权划分、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的强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 则 003
第一条 立法宗旨 003
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 004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005
[土地征收制度] 005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005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表现形式] 005
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 007
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008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008
第五条 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010
第六条 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011
[守法义务] 011
[检举权、控告权] 011
第七条 奖励措施 011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012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归属* 012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 015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方式] 015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后,其使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流转] 016
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016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018
第十二条 土地变更登记 019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的效力* 020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 020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023
[承包合同] 023
[关于承包经营的期限] 023
[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023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025
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026
[土地权属的争议] 027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028
第十七条 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029
第十八条 规划权限 030
第十九条 编制原则* 030
第二十条 编制要求 032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032
第二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033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034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034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035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035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 036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分等评级 037
第二十九条 土地统计 037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038
第四章 耕地保护 038
第三十一条 耕地占用补偿* 039
[开垦耕地的具体责任人的确定] 039
[占用耕地单位的具体补偿办法] 040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041
第三十三条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042
第三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042
第三十五条 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043
第三十六条 节约使用土地* 045
第三十七条 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 046
第三十八条 开发未利用土地 047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土地 048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048
第四十一条 土地整理 049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 050
[复垦的范围] 050
第五章 建设用地 051
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申请 052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052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052
第四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审批 053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设土地征收* 054
第四十六条 征地方案的实施* 057
[补偿登记] 057
第四十七条 征地补偿* 058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062
第四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062
[所有] 063
[发放] 063
[监督] 063
第五十条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 063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064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 064
第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 065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066
[有偿使用] 067
[无偿使用] 068
第五十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和使用 069
第五十六条 土地用途的变更 069
第五十七条 临时用地* 071
第五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073
第五十九条 乡、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审批 074
第六十条 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075
第六十一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076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076
[一户一宅] 077
[宅基地的利用] 077
第六十三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078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080
第六十五条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080
第六章 监督检查 082
第六十六条 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 082
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措施 083
第六十八条 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084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084
第七十条 行政处分 085
第七十一条 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 085
第七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 086
第七章 法律责任 087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087
第七十四条 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089
第七十五条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090
第七十六条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090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091
第七十八条 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093
第七十九条 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094
第八十条 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095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096
第八十二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097
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 097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099
第八章 附 录 100
第八十五条 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100
第八十六条 施行时间 100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 合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3
2014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13
1999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116
2007年3月16日
[更正登记] 120
[异议登记] 120
[预告登记] 121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40
2009年8月27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50
2011年1月8日
[基本农田] 152
[基本农田保护区] 152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156
2016年6月21日
二、土地权属与登记确定 16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61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67
2016年1月1日
土地登记办法 191
2007年12月30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3
2002年12月4日
土地调查条例 205
2016年2月6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211
2016年1月5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16
2010年12月3日
三、土地开发与利用 22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227
2009年2月4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32
2016年5月1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237
2001年12月25日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239
2003年10月8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244
2007年9月5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46
2007年11月19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250
2010年12月3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53
2016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256
2016年11月29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60
2016年9月22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65
2012年5月22日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 2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273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78
1990年5月19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87
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92
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310
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313
2006年5月31日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324
2011年1月26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326
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 331
2001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37
2013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339
1997年7月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41
2009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342
2009年10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342
2008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343
2008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343
2008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344
2007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344
2005年5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345
2004年8月3日
五、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 346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346
2010年11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348
2010年12月3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358
2004年11月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360
2013年12月7日
六、土地争议与救济 372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372
2009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379
2012年9月6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381
2006年1月4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390
2004年1月9日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396
1995年6月12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402
2010年11月30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406
2014年5月7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414
2008年5月9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419
2009年6月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 420
2005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423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424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25
2000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27
2005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31
2011年8月7日
权威指导案例 434
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434
二、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辽宁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442
三、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454
四、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464
五、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477
六、爱克福得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480
七、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 484
八、王念仁等诉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489
九、董用权诉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案 491
十、慈溪市华侨搪瓷厂诉浙江省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调查法定职责案 493
十一、易泽广诉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政府送电线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决定案 496
十二、栾云平诉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499
十三、张志有诉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坡张村张上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纠纷案 501
实用附录 504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04
二、征地流程图 519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流程简图 520
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521
加注* 号的条文,均有【以案说法】内容。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说明】本章共有7条,规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包括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土地用途管制原则以及奖励原则等。本章统领全法其他章节,是对该法的提要和对我国基本土地制度的概括。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条文解读
土地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最息息相关的物质基础,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有有限性、不可替代性、永久性、不可移动性等基本特征。《土地管理法》则是对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方面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加强土地管理,尤其注重对耕地的保护,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设置了一系列的相关程序操作规则。通过对该法的解读,可以了解在进行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活动时应当如何处理相关事项,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定义务,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条文解读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之一,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能以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最基本的土地制度,一切土地立法都应当遵循该制度。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所有权转让的例外形式是国家对土地的征收。为了保证社会长远发展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顺畅,当国有建设用地不足时,国家或政府可以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由于征收是对土地的重新分配,关乎与该块土地具有权利关联的众多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因此征收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制度。在必要的时候,主要是基于公共事业发展等原因,国家可能将一定量的土地划拨给使用者进行建设。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表现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亦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征收或划拨手续,或者未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现实生活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以物易地。如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的生产设备、车辆等为代价换取农民集体的土地;2以与乡村开办联营企业为名,非法占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假借开办乡镇企业之名,无偿占用农村耕地;4以提供贷款、招工为条件,非法占用集体土地;5以转让地上物为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等。
【以案说法1】私自出卖承包土地违法
2004年9月,福海村村民刘某承包了本村的一块3亩多的农用地。在取得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之后,刘某于2005年1月私自将其承包土地的一部分约1.5亩转卖给了外村的张某,由张某作鱼塘使用,并将卖地所得价款4万多元据为己有。这件事情被村民小组知道后,即收回了承包土地的未卖部分。刘某认为村民小组不经过其同意即收回余下未卖土地,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恢复其经营权。2008年4月,刘某将一纸诉状送到了当地人民法院。
当地法院经过细致的调查,根据事实认定,刘某自愿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更不允许任何人非法买卖。刘某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将取得的承包地非法转卖给别人,所得款据为己有,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权属,属于违约违法行为。最后,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对刘某私自出卖土地的违法行为,还将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以案说法2】划拨土地不能转让
东平市东城区华丰药物研究所系事业单位办公大楼所在地为东平市政府于1988年划拨的土地,该办公大楼以及附属建筑物占地面积为4亩。2002年,该药物研究所改制为华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华丰公司在城南区购买土地后于2003年2月开始建造新办公大楼。为了筹措建楼资金,华丰公司与龙腾证券公司于2003年8月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在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原办公大楼及配套设施所占4亩土地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龙腾公司,供其在该划拨土地上建造商业楼。买地款项由龙腾公司于2005年5月以前付清。
东平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这一情况后进行了详细调查,经调查后认定,依据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土地出让方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且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后,划拨用地上的建筑物连同其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才能依法转让。华丰公司在没有履行划拨土地转让审批手续且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擅自与龙腾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45条的规定,该合同行为属无效合同。随后,东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华丰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关联参见
《宪法》第10条;《物权法》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58条、第119条、第121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第9条;《土地管理法》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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