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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作者从一个长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者的视野,系统阐述企业及用人单位在国家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框架下,如何科学合理地实施用工管理,化解和防范用工风险。本书共分十三个部分,涉及企业用工管理的基本理念,员工的招聘与入职流程,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员工的工资与支付,员工的工时制度与安排,员工的休假制度与执行,社会保险的登记、缴纳与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务派遣用工等方面的问题。力求成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工作实践中的操作指南和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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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经洪斌 1984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哲学系。现任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局长,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保障监察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专家库、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和江苏省政府法制办普法讲师团成员。长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企业用工指导等工作,成功处置过若干起有较大影响的劳动关系领域群体性突发事件。近年来,致力于劳动关系政策设计、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企业用工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多次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重点课题,以及国家和省多部重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研究与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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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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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企业用工管理的基本理念
第一节守法的理念
第二节诚信的理念
第三节关爱的理念
第四节共赢的理念
第五节和谐的理念
第一章员工的招聘与入职流程
第一节员工招聘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员工招聘方案的设计
第三节员工招聘的程序与实施步骤
第四节员工的录用与入职流程
第五节员工招聘的风险防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类型选择
第五节劳动合同订立不当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一节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二节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第三节经济性裁员及注意事项
第四节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和补偿标准
第五章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集体协商
第三节集体协商的基本程序和要领
第六章员工的工资与支付
第一节工资的含义与构成
第二节工资的功能与分配原则
第三节工资的支付
第四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节加班工资
第七章员工的工时制度与安排
第一节标准工时制度
第二节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三节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第四节特殊工时制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章员工的休假制度与执行
第一节法定节假日
第二节带薪年休假
第三节特定事由或对象的假
第九章社会保险的登记、缴纳与管理
第一节社会保险概况
第二节社会保险的登记
第三节社会保险的缴纳
第四节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五节社会保险所涉用人单位相关事项
第六节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节制定规章制度的实体要件
第二节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要件
第十一章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一节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节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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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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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确定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细节可以协商,但劳动合同设置的必备条款的项目不可商量,这是法定的,缺一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必须是全称,避免用简称或者别名,单位名称要与注册名称保持一致。单位住所是指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体住所尽可能与单位在登记注册机构注册的住所地址保持一致。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同样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对于一些非法人机构,可以在劳动合同上载明注册登记的负责人名称。
二、 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平等原则同样要载明其基本信息。劳动者的姓名信息必须与其提供的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信息保持一致,没有变通余地。地址信息可以用劳动者身份证中载明的信息,也可以用劳动者现住所信息。居民身份证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确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国家自1999年10月1日起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以来,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并得到普遍认可,已经成为确认其身份信息的一个重要依据。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常用于我国台港澳和境外劳动者,主要是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和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自始至终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期限,也即三个类型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具体从事的工种、岗位、职责和任务。工作地点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在工作岗位的具体地理位置,也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工作地点调整变动的情况,有些工作岗位的地点变动范围较大或者变动频率较高,都需要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来确定,并在合同文本中注明。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除了要遵守国家规定的最基本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要求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具体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行约定,包括工作班制、工作日和休息休假安排等。
六、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在日常生活中被称为工资,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具体条款包括报酬形式、构成、数额、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等方面。在劳动报酬条款中,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报酬约定时,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一个底线。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和调整方案由各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拟订,并报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颁布。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与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有一个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即在约定劳动报酬时,不少用人单位常常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报酬的约定标准,大有泛化之势。出现这种现象,有多种因素,显然是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及时纠正,合理约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失业或者遭遇劳动风险给予必要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这五大险种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是强制性的,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无条件参加,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是作为必备条款订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条款方面可以就用人单位补充社会保险的项目、缴费金额等方面进行约定。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从事劳动提供的必要劳动条件,现行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一系列严格的规范和标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它为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没有穷尽的事项和其他法律法规涉及劳动合同的事项,留了一个开放性空间。
案例 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丁某2016年3月7日应聘至L公司任内勤人员,公司立即与其签订了一份6个月期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承诺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再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丁某不以为意,在《试用期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就投入工作。2016年8月26日,L公司突然通知丁某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要求其尽快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丁某发现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公司以其仍处于试用期为由,拒不支付经济补偿。丁某一怒之下将L公司投诉至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查明L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责令整改,L公司依法为丁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支付丁某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点评:试用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和选择的考察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一般对初次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的匮乏和资方优势,打着试用的幌子,想方设法规避劳动用工法律责任。比如此案中L公司就以丁某处于试用期为由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相关规定,随时通知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L公司与丁某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未约定试用期的正式劳动合同,应当为丁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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