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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国际刑事管辖是指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对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或者侵略罪等国际罪行的个人行使司法权力。犯有上述罪行的个人往往是掌控国家权力的国家官员。针对国家官员的国际刑事管辖涉及到官员的豁免权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不一致或者争议。本书以国际刑事法院为例,论证了对国家官员的国际刑事管辖问题;通过厘清国际机构的刑事管辖权与国家官员豁免权之间的关系,作者得出结论:国际机构的刑事管辖权并没有超越国家主权,而且国际机构的这种权力恰恰来源于国家主动让渡的主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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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伍俐斌,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现为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条约法、国际刑法、台港澳问题。在《中国国际法年刊》《政法论坛》《当代法学》《太平洋学报》《台湾研究》《当代港澳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近二十篇,并在《世界知识》《法制日报》、香港《明报》等发表时评十余篇。主持中国法学会项目和全国人大基本法委员会项目,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般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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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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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1
第一章国际刑事管辖与国家官员豁免之概念 19
第一节国际刑事管辖之概念 19
第二节国家官员豁免之概念 34
第三节国际刑事管辖与国家官员豁免之一般关系 56
第二章
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对国家官员进行管辖的合法性问题:以国际刑事法院为例 59
第一节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缔约国官员的管辖问题 62
第二节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非缔约国官员的管辖问题 63
第三章国家官员职能豁免在国际刑事管辖中的无关性 145
第一节国家官员职能豁免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不适用 145
第二节国际刑事管辖中国家官员职能豁免无关性规则的法律性质 150
第四章国际刑事管辖中的国家官员身份豁免问题 163
第一节习惯国际法?国家官员身份豁免在国际刑事管辖中的无关性问题 165
第二节国家刑事管辖权与非缔约国官员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身份豁免问题 180
第五章国家执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裁决与国家官员的豁免问题 205
第一节概述:国家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一般关系 206
第二节国家官员的职能豁免与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裁决的执行问题 209
第三节国家官员的身份豁免与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裁决的执行问题 210
第四节安理会移交情势与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裁决的执行问题 218
第五节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不合作策略问题 223
第六章维和豁免国际刑事管辖的例外? 249
第一节维和豁免的内涵 250
第二节安理会豁免决议中的豁免条款不违反国际法 255
第三节安理会豁免条款的法律效力 274
第四节安理会豁免决议的累积效应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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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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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管辖与国家官员豁免问题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国际社会追究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之后国际社会便开始讨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庭以惩罚那些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等国际罪行的个人,但是冷战的爆发迟滞了这一愿望的实现。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以后,为追究在前南斯拉夫地区和卢旺达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的个人的刑事责任,联合国安理会以决议方式分别设立了临时性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这两个特设国际刑庭的成立重新燃起了国际社会建立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庭的热切期望。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获得通过;四年以后即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标志着国际社会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庭的愿望终于得以实现,也标志着国际刑事管辖从一种临时的、特设的模式演变成常态的、普遍性的制度化模式。
对于一个司法机构而言,管辖权是最重要、也往往是最有争议的事项。国际刑事法院被国际社会寄予厚望,在维护国际正义、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远非尽善尽美。首先,它的普遍性仍稍显不足。国际刑事法院是建立在条约基础之上的国际组织,但其管辖权机制尚未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多个主要国家,如美国、俄罗斯、中国等迄今不是它的缔约国。其次,它的运行存在较多争议。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处理完成的或正在处理的多个案件,其审判的对象几乎全部来自非洲国家。它对现任国家元首如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布逮捕令的做法引发了广泛争议。与此同时,美国采取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协定或迫使安理会通过决议等方式实际上限制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与管辖权相对应的概念是豁免权。从纽伦堡审判以来的国际实践看,国际刑事管辖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国家官员。事实上,也只有那些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官员才能够策划、组织和实施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等国际罪行。根据国际法,国家官员在对外交往过程中享有多种形式的豁免权,如国家元首豁免、外交豁免等。在学理上,可以将这些豁免权分为职能豁免和身份豁免。又由于各个国际刑事法庭不能自行执行逮捕令,它需要国家的合作,此中便产生了执行豁免的问题。至于安理会以决议方式排除国际刑事法院对参与维和行动的特定人群的管辖权,更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豁免权,西方学界将之称为维和豁免。
于是问题就产生了:一方面,在理论上国际刑事管辖至少要面对职能豁免、身份豁免、执行豁免和维和豁免等各类豁免权,另一方面,国际刑事管辖的实践对国家官员的豁免权产生了较大冲击,已经有为数众多的国家官员被二战以后的各个国际刑事法庭起诉、审判和惩罚。那么,在当今国际社会,那些被控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国家官员还能不能主张豁免权呢?有关国家能不能以别国官员享有豁免权为由拒绝执行国际刑事法庭的请求?安理会以决议方式创立的维和豁免有没有违反国际法、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
该书作者以管辖与豁免这一矛盾关系为中心,紧紧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证。首先,作者通过援引大量权威文献和国际实践经验论证了对国家官员的国际刑事管辖问题。其次,分别从职能豁免、身份豁免、执行豁免和维和豁免四个方面探讨国家官员的豁免权与国际刑事管辖之间的关系。作者指出,职能豁免在国际刑事管辖的无关性已经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但身份豁免却未能取得这种法律地位,仍然只被视为条约法规则。对于执行豁免,作者以巴希尔案为切入点,论证了非缔约国没有执行国际刑事法院请求的义务,享有身份豁免的非缔约国官员在缔约国仍可以主张执行豁免。作者同时指出,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双边豁免协定不符合《罗马规约》第982条,但也不能据此就否决此类协定的法律效力,只不过签订此类协定的《罗马规约》缔约国将面临双重义务。至于维和豁免,作者从国际组织约章的视角认为,其合法性问题应依据《联合国宪章》而不是《罗马规约》进行判断,但它的确对国际刑事法院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总体而言,该书较好地回答了国际法当前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性,对于中国未来正确处理与国际刑事法庭,特别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也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该书体现了作者扎实的国际法理论功底和严谨的学术态度,是一部有品质的学术专著。希望作者再接再厉,不断推出国际法研究的新成果。
饶戈平
本书最核心的理论意义在于澄清了国际刑事管辖与国家官员的豁免权之间的关系,指出国际机构的刑事管辖权并没有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国际机构对享有豁免权的国家官员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国家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放弃了本国官员的豁免权,即是以国家主动让渡主权权力为前提条件的。此外,本书的理论意义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国际条约法的基本理论方面,本书的研究澄清了认为国际刑事法院不经《罗马规约》非缔约国的同意,对非缔约国的国民行使管辖权突破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这个误解。第二,是在国际习惯法方面,本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第三,本书的研究对于国际法的部门法国际组织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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