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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修订版)

書城自編碼: 300256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管理一般管理學
作者: 王伟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45285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0-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28/31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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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内容系统全面;专业性和针对性强;经过修订与时俱进。
內容簡介:
本书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更新以及董事责任保险的相关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在2006年版本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书论及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其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本制度是公司法上的重要制度。所谓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是指以董事、高级职员(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向公司或第三者(股东、债权人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在从事公司各项业务和日常经营活动时,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仅仅基于其所担任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位而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对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本书力图从宏观上把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存在依据以及法律理念,并在此基础上阐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微观制度构造。在论证过程中,笔者将运用现有公司法、保险法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法律实践,从公、私法相互渗透的关系上论证董事责任保险及其配套制度,并在引进、借鉴的基础上阐明建立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
關於作者:
王伟,男,1969年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届金融与保险学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与保险法、企业公司法、市场监管与信用法治等。曾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多年的经济和民商事审判工作,199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入首批中国-加拿大高级法官培训项目公派赴蒙特利尔大学学习。主要社会兼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
目錄
第一章: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阐释
本章旨在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董事和高级职员面临着高度的经营风险,鉴于过重的个人责任对经营者造成的消极影响以及经营管理者转移风险机制的需求,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遂应运而生。本章对现代市场经济下专业人员的职业责任保险机制进行了讨论,并就董事责任保险在职业责任保险中的地位进行了阐述。进而,考察了董事责任保险的历史起源及其在当代的发展。笔者认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深刻地体现了责任保险所蕴含的现代法治理念,即分配正义观、社会秩序观及平衡互动观。董事责任保险体现了保险及公司治理的社会化,其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个人赔偿责任,且为诚实经营者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赔偿责任,同时,它也具有保护受害人的公益性。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有相应的现实需求,其原因在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职业经理人阶层在我国正在形成,董事高级经理人员的经营风险和责任日益加重。基于对保护受害人利益及激励经营者的考虑,我国需要建立董事责任保险等机制转移董事、高级职员的某些难以预料的经营风险,以适应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笔者力图从宏观上把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存在依据以及法律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在随后各章分析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微观制度构造。
第二章: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
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民事赔偿责任,是董事责任保险的标的。本章首先探讨了公司制度的本质,以及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基本责任范围,说明由于公司治理的社会化而导致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的社会化。本章就董事和高级职员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责任,以及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义务、责任等进行了论证,并结合我国法律及实践,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进行了探讨。
第三章: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主体
本章首先就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利益等一般问题进行了界定。同时,本章就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较为特殊的四类被保险人进行了分析,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等。
第四章:保险责任认定的一般条款
在一定程度上,董事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认定需要以保险法及保险合同为基础,但同时也要考察公司理结构、公司法律规则以及公司和董事、高级职员相应的法律关系。本章着重讨论了保险责任认定中的基本问题,包括:承保基础、不当行为、索赔和损失、除外责任等。
第五章: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则
原则上,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亦适用于董事责任保险。然而,与其他职业责任保险相比,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认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相比较其他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赔偿责任和费用的分摊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所特有的问题。同时,公司破产对董事责任保险的影响,也是本章所关注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公司补偿制度
本章目的在于研究公司补偿制度的基本分类、制度构造、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从而确立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要理论基础。文章讨论了公司补偿制度的法理根据,分析了法定补偿制度和赋权型补偿制度,并分析了补偿的行为要件,即:在民事程序中,董事和高级职员应出于善意而行事,并且合理地相信其行为符合或至少不违反公司的最佳利益,即善意标准;在刑事程序中,董事没有合理的原因相信自己的属于非法,即合理相信标准。不同诉讼种类(派生诉讼和其他第三人诉讼)对公司补偿将会产生影响。最后,笔者就建立我国公司补偿制度提出了个人见解。
第七章:董事责任保险危机及替代性措施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英美法国家出现了一场董事责任保险危机。危机导致了责任风险急剧增加,保费急剧增长,导致董事和高级职员难以获得董事责任保险,公司在吸引合格、能干的董事会成员方面的能力明显降低。本章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危机的产生原因,并对限制责任立法以及自我保险在缓解责任保险危机方面的作用进行了讨论。
內容試閱
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举世瞩目的商事制度改革。这场改革的本质就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深刻变迁,其基本路径就是放松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从形式上看,当前的商事制度改革,使得社会市场主体得以根据竞争规律和价值规律自主决定市场进入,参与市场竞争。按照李克强总理所说,就是要创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格局。这就可以使人人都可以参与到市场交换和市场竞争中来,由此激发和释放社会活力。就政府而言,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意味着政府不再对市场准入进行太多的行政审查和控制,也不再通过高强度的行政管制为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背书。客观上讲,市场准入的放松在给市场主体留下更多的自由空间的同时,也给市场主体为所欲为、损人利己创造了更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之下,构建以自我责任、意思自治和社会信任为基础的私法秩序,就显得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更为重要。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的利益代表,主要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对市场主体有害于经济社会的行为进行监管。在这样一种体制之下,来自于社会的监督更加重要。在我国正在构建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中,社会共治就成为了市场监管中重要社会基础。我国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还高度重视信息和信用机制。我国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就是以信息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机制。置于商事制度改革的背景,我们现在的社会控制体系,将摆脱了过去那种单一依靠政府的命令和强制为基础的控制手段,而呈现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四位一体的多元主体控制机制。而与此同时,政府的控制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除了传统的命令和强制之外,更有合同机制、指导机制、激励性监管机制等等。因此,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的社会控制体系,呈现控制主体多元化、控制手段多元化的趋势。
就本文的研究主题而言,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管理风险及其转移是一条主线,而相应的社会控制体系的变迁则是研究这一主题的经济社会乃至于法治背景。作为现代社会的第三极,公司也同样也处在相应的社会控制体系之中。从当前所构建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来看,无论是公司本身,还是股东、董事、高级职员等,都将处在比以往更加强大的社会控制体系之中。因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约束机制将显得比以往更加强大,更加有效,而董事和高级职员的风险也将比以往更高。在2003年,笔者撰写董事责任保险的博士论文时,董事责任弱化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当时更加强调强化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法律责任约束,风险转移风险机制并未受到重视,由此,董事责任保险的观念、制度和社会基础并不深厚。然而,随着各项法律机制的完善,董事和高级职员面临着比以往更加强大的法律责任约束。当前的商事制度改革所逐渐打造出来的强大的社会控制体系,将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形成更加强大的法律约束。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董事责任保险机制作为一项专门的风险机制,在为董事和高级职员提供风险保障方面,将发挥更加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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