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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行动中的中国宗教法治

書城自編碼: 302057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國際法
作者: 冯玉军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522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680/510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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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系2011-2016年度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研究品牌计划《中国宗教事务法制化战略与管理创新研究》11XNI016、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国宗教法治研究报告》16XNP003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2015年度重大项目《宗教问题若干重大基础理论研究》的阶段成果。
內容簡介: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问题,或者说开始从事法律与宗教的交叉研究,既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更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当中的重大实践课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宗教活动该如何由法律这一现代社会zui有力的社会治理手段调控,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是什么、应采取何种法律运作机制确保实现,再如邪教组织的刑事处理、宗教慈善的法律调整、宗教文物的开发保护、民族宗教习惯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等,不仅是法理学、宪法学的传统研究领域,在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部门法研究中也具有突出地位。亟需法学、宗教学、哲学方面的学者同宗教管理工作者联合起来,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互促互进,协同攻关,以阐释和解决中国问题为中心,完善我国宗教管理体制,创新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促进宗教工作法治化。
關於作者:
冯玉军,1971年生,甘肃靖远人,法学博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L.L.M。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甘肃政法学院飞天学者特聘教授。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法治中心研究主任、法治评估中心执行主任以及孔子新汉学计划中方指导教授,《朝阳法律评论》主编。
兼任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统战部专家咨询组咨询专家、国家宗教事务局特聘专家,国家宗教局培训中心特聘教授,北京市政府立法专家,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评审专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日本一桥大学、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访问学者。
迄今已出版学术专著12部,译著5部,主编教材和论文集6部,在权wei及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4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省部级科研课题十余项,多次荣获国家和省部级奖励。
在法学理论、立法学、宗教法治、法律经济学和比较法学领域有广泛学术影响。
目錄
努力推进宗教与法律的良性互动代序一 方立天
行动中的《宗教事务条例》,进入法治新时代代序二 冯玉军
第一编 行动中的《宗教事务条例》
法律、道德与宗教是维系、助推人类社会和谐的三个环节 方立天
坚持依法治国 做好宗教工作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十周年有感 冯今源
行动中的《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制定颁布十周年报告 冯玉军
我国宗教团体建设调研报告 宋晓艳
把宗教纳入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基于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及需求溢出理论的分析 刘太刚
宗教管理的制度变迁及其实践:民国的考析 谢冬慧
第二编 宗教信仰自由与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也有边际
从招远事件说起 张新鹰
论美国宗教活动自由之宪法保障
围绕就业处诉史密斯案展开 陆幸福
论公办中小学教师之宗教信仰的表达与克制
从德国案例观察我国相关问题之解决 刘 祎
略论新疆未成年人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 古丽燕 于尚平
略论日本宪法中良心自由的适用问题
以日本最高法院判例为线索的考察 赵一单
第三编 宗教财产与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保护
确立宗教法人制度依法保护宗教财产 王利明
中国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问题研究 冯玉军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现状及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复杂性、必要性 雷丽华
宗教活动场所的困境
论寺庙宫观的法律地位及其监管 景风华
从管理寺庙到监督寺庙
民国时期宗教立法观念的转变 何建明
宗教财产金融问题的法律解决
兼论对《宗教事务条例》修改 刘运宏
第四编 宗教文化教育活动的法律保护与反邪教问题
论中国宗教立法中的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的传承、扬弃、借鉴与创新 何建明
信仰、理性与宗教教育 崔理明
宗教的刑法保护与规制 刘仁文
邪教的法律性质及其治理创新 冯玉军
加强宗教法规建设 弘扬中道思想 消除宗教极端思想 张金勇
第五编 宗教慈善的法律问题
宗教慈善法制建设研究 冯玉军 薛敏惠
《宗教事务条例》对天主教社会公益事业的推进作用 左芙蓉
第六编 宗教法文化研究
论宗教对古代立法司法的影响及古代法律规范僧尼的特点 张径真
1840年至1900年间中国教会管理研究
传教条款与教会政策的视角 游传满
另类法文化解读:民国时期的宗教与法论略 谢冬慧
宗教与社会法律关系初探 丛恩霖
论佛教文化对守法的影响 方 林
简述欧洲近代宗教宽容思想 宋京逵
试论契约治理机制的应用
以宗教信仰为例 吴锦宇 张志鹏
附 录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暨转型中国的宗教法治研讨会上的致辞 赵学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相聚北京龙泉寺畅谈佛教文化
內容試閱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做好宗教工作必须:
一要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宗教事务千头万绪,极端复杂,离开党的领导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容易偏离宗教工作的主航向,陷入官僚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窠臼。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宗教,理应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充分发挥宗教在实现社会稳定和谐中的作用,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优化宗教事务管理,关照民生需求、安顿世道人心、实现宗教事务依法善治。
二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
一方面,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培养严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干部队伍。宗教执法是将宗教政策和法律规定付诸实施的过程,它直接关系到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的实际效果。执法人员在管理宗教事务时的政策水平、宗教学识、工作态度及其自身素质对宗教事务有重大影响。他们在执法中必须了解宗教的特性、结合宗教的相应特点,才能真正在信教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实现。如果宗教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了解、不熟悉宗教,不能有效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瞎指挥乱弹琴,就会伤害信教群众感情,败坏宗教管理部门的声誉。为此,必须加快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培养一支既懂法律又懂宗教的公务员队伍,提高宗教管理绩效,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应该把宗教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宗教管理机关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宗教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李克强指出,进一步简政放权,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为此,政府要改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只有把该放的权放掉,才能集中精力把该管的事管好。行政理念的这一改革对于宗教事务管理也充满借鉴意义。从我国《条例》的现行规定来看,我国传统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是以约束为主的,即在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活动的绝大多数事务当中,政府宗教管理机关作为管理者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有对教职人员的备案管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对利用宗教进行不正当行为的管理,还包括宗教对外交往活动的管理以及对旅游资源的开发管理等,这种管理体制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约束服从型行政管理关系,指令和指导较多,引导和自治较少。图二所示的教职人员对《条例》权利义务配置情况的评价也印证了这一点。当相当比例的被调查者认为在《条例》的权利义务规定中,宗教人士所享有的权利少、义务多,而管理部门权利多、义务少时,这种以强调义务为核心的管理思路与模式便值得我们反思。
为了调查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对于宗教事务理想管理模式的看法,本次调研设计了如下问题:您认为将来有关宗教立法的宗旨应当是什么?
由图五十一可以看出,只有约13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认为引导宗教活动和宗教行为以使之规范化更应当成为宗教立法的宗旨,而61.3%的教职人员和66.5%的信教群众认为保障自由和促进自治对于宗教事务管理更为重要。这进一步说明,面对现行宗教事务管理的思路,大多数宗教人士认为管控过严而自由和保障偏少,这一调查结果为《条例》甚至整个宗教法制应当走向何处指明了方向。
将宗教治理的理念核心由管理控制向自由保障转移、推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是中国宗教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在推进这一进程的过程中,我国立法者和行政部门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在美国,联邦和州政府没有设立专门负责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而是采取比较开放的、着眼于宗教团体对社会促进的客观效果评估的管理模式,使宗教机构得以参与到各类广泛的社会服务当中,形成互惠、信任和社会和谐的整体规范和网络系统,使之成为解决教育危机、城市贫困、严重失业、公共卫生以及控制犯罪和毒品等问题的社会资源,从而形成既利于宗教自身完善又有益于社会公众,同时减轻政府部分负担的宗教管理格局。其对宗教组织的管理和约束卓有成效,体现了开放、共赢的管理理念。
尽管我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发达程度等多方面与美国有很大不同,但其对宗教事务开放式管理的理念却也同样适合我国宗教事务的管理赋予宗教团体相当程度的自由,尽量不干涉或少干涉宗教内部事务,使其在促进社会发展、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与美国宗教对社会的显著而积极的作用相比,宗教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在我国依然受到程度不轻的牵制,其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尚且处于休眠或半休眠状态。这非但无益于我国宗教事务的管理,对社会整体福利而言更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转变传统上以约束为主的宗教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宗教团体的积极主动性,引导其在社会公益特别是教育和慈善等事业中做出贡献,减轻政府的负担,将是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未来的发展方向。
其基本理由在于:第一,管理不是限制,而是规范,管理和规范的本意不是约束、强迫,而是更好地促进宗教事务的自治与自由。宗教事务管理只应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而不是对一切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政府部门不应该做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如果不管理就是政府的缺位和失职。
第二,无论是约束还是引导,本质上都属管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政府介入宗教事务的深度。在约束为主的管理理念下,信众们容易滋生对正式宗教组织的逆反心理,减少对正式宗教活动的参与,转而去参加满足自己信仰需求的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如此一来,形成宗教资源和产品消费的替代现象,将会造成宗教市场的复杂化,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的管理更应像是对运行中的车辆和船只引导方向,而不是亲自驾驶,越俎代庖。
第三,我国政府宗教事务管理正在经历一个从单靠政策管理方式向政策引导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方式的重要转变。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但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不仅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等方面也同样是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尤其在政府行政执法中,因传统上以约束为主的管理理念已经导致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一些顽症难以根治,转变管理方式成为客观必然。本文所说的以引导为主的宗教管理是以较为完善的宗教法律、法规体系和配套政策为基础的;它限制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分行使,行政权力介入宗教事务的深度仅限于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它的核心思想是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并以之作为宗教事务管理的根本指针。
第四,构建以引导为主、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管理格局,意味着各宗教团体将获得更广泛的自治空间。我们要依法准确定位宗教协会,赋予其法律认可的同其他社会团体同等的资格,使其能够真正具有代表性和组织性,进而维持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正常秩序,杜绝各类非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
可以预见,在我国政府由传统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大背景下,从约束为主,只管不理向引导为主,依法管理的方向发展应当是国家宗教事务管理的发展趋势。随着宗教法规的完善,政府对宗教的管理必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宗教也将在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其良性的作用。
三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四要坚持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形成完备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

五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宗教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要依法解决宗教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上来

六完善宗教法人制度,明确宗教财产归属

七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行为

八加强普法教育,培养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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