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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2158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01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6-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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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发生争议,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辞退职工是否包括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
3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落实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协商】
第五条【调解、仲裁、诉讼】
5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处理?
第六条【举证责任】
7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哪些情况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第七条【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八条【三方机制】
第九条【拖欠劳动报酬等争议的行政救济】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调解组织】
第十一条【调解员】
第十二条【申请调解的形式】
第十三条【调解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书】
8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能否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第十五条【不履行调解协议可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劳动者可以调解协议书申请支付令的情形】
9支付令应如何申请?
10支付令失效后的应如何处理?
1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2申请支付令的费用交付的标准是什么?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十八条【政府的职责】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二十条【仲裁员】
13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如何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
14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15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有哪些权利?
16申请人的资格如何确定?
17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时,当事人的资格应如何确定?
18用人单位发生终止的情况时,应如何确定当事人?
19劳动者在其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确定当事人?
20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时,应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1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第三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22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3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无明确授权的,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24什么情况下,仲裁委托代理关系应该终止?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参加仲裁的情形】
25劳动仲裁的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在什么情况下丧失?
第二十六条【仲裁公开原则及例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
26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的情况下,仲裁时效应如何起算?
27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支付工资争议引起的劳动仲裁,仲裁时效应如何起算?
2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工资、经济赔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引起的劳动仲裁,时效应如何起算?
29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所用时间是否会影响到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限制?
第二十八条【申请仲裁的形式】
第二十九条【仲裁的受理】
3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的受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3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如何进行审查?
32本法规定的五日受理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3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3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答辩书】
35申请人如果是口头申请仲裁的,应如何处理?
36仲裁答辩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
37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如何组成?
38仲裁庭组成不合规定,应如何处理?
第三十二条【通知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回避】
39仲裁员的回避,应由谁决定?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承担责任的情形】
40仲裁员违反本条的规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开庭通知及延期】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第三十七条【鉴定】
41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42对于鉴定意见,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43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44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三十八条【质证和辩论】
45质证应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
46质证时,对于证人的资格有什么要求?
47质证时,当事人是否必须到庭?
48辩论应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举证】
49对于证据应怎样进行审核认定?
50什么样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1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明,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如何予以认定?
第四十条【开庭笔录】
第四十一条【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
5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53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后,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重新申请仲裁?
第四十二条【先行调解】
54仲裁调解书的效力表现在什么方面?
55仲裁调解书在签收之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如何处理?
56在什么情况下,调解程序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仲裁案件审理期限】
第四十四条【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
57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作出裁决意见】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
第四十七条【一裁终局的案件】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
58仲裁裁决作出后,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59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否受理?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可诉请撤销的条件】
60出现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条【其他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
61仲裁裁决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62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提起诉讼的,裁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6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裁决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第五十一条【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
64由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如何确定执行法院?
65在什么情况下,对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6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67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应如何处理?
68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应中止仲裁裁决的执行?
69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应终结仲裁裁决的执行?
70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部分劳动者不服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
71哪些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仲裁?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第五十四条【实施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17年5月8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2011年11月30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
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四
2013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16年3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12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4年3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5年6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2016年1月1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2017年3月21日
实 用 附 录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劳动诉讼流程示意图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起诉状参考文本
內容試閱
第五条【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即指本法第47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解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体制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用一调一裁两审来概括,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进行协商外,可以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将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进行了重大变革,实行对涉及金额不大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的制度,对这部分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使劳动纠纷终止于仲裁环节,不再走完全过程,有效解决周期长的问题,真正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应用
5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可以。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处理?
我国现行的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情形。
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上述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一方不服的,需要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后,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套
本法第47-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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