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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2159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行政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38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6-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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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1目前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哪些?仲裁与诉讼
相比,有哪些特点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的例外】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
2当事人在草拟仲裁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
3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4在适用或裁或审原则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
5实践中选定仲裁机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
纠纷的原则】
第八条【仲裁独立原则】
6仲裁独立原则排斥来自仲裁委员会本身的干涉吗
第九条【一裁终局制度】
7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吗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仲裁员的条件】
8仲裁员任职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9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仲裁员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之
间的关系】
10行政机关可以对仲裁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吗
第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
第三章仲 裁 协 议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11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了仲裁委员会
12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对仲裁条款未作统一规
定,如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
第十七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13当事人在原仲裁机构终止前达成仲裁协议,该机构
终止后,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发生,此时应当如何
申请和受理仲裁
14仲裁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机构和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
如何确定管辖权的归属
15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但在该地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成立前未就此
重新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16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不明,发生纠纷后
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法
院应否受理
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对仲裁协
议效力的影响】
17实践中理解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1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9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有权具体向哪些
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以哪个机构作出的结
论为准
第四章仲 裁 程 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仲裁的条件】
20仲裁委员会怎样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仲裁时应递交的文件】
21当事人申请仲裁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吗?申请仲裁
应当提供哪些文件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22提交仲裁申请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四条【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第二十五条【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23仲裁中的送达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4仲裁审理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处理】
25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如何审查?
对于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应当如何确定准据法
第二十七条【仲裁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
以及反请求】
26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仲裁委员会
审查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八条【财产保全】
27利害关系人在申请仲裁前是否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应注意哪些问题
28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29仲裁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30仲裁财产保全的执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1申请仲裁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怎样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九条【仲裁代理】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仲裁庭的组成】
32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有哪些区别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的选任】
33在合议制仲裁庭中,仲裁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4独任仲裁庭与合议制仲裁庭相比,各有哪些优缺点
第三十二条【仲裁员的指定】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情况的书面通知】
35仲裁委员会在通知当事人有关仲裁庭的组成时应当
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回避的方式与理由】
36仲裁回避的决定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五条【回避申请的提出】
37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有哪些要求
第三十六条【回避的决定】
38仲裁法中的回避是否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
定人员?回避决定应当怎样做出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39仲裁中,作出回避决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的除名】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仲裁审理的方式】
40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各有哪些优缺点?开庭审理和书
面审理各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条【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开庭日期的通知与延期开庭】
41实践中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缺席的处理】
42实践中撤回仲裁申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申请撤回仲
裁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四十三条【证据提供与收集】
43仲裁中的证据条件与种类有哪些
44在仲裁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四条【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45仲裁中对于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五条【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46仲裁中的质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47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六条【证据保全】
48仲裁证据保全在执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的辩论】
49仲裁中的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第四十八条【仲裁笔录】
50仲裁实践中仲裁笔录的记录、审阅、补正和签章应当
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九条【仲裁和解】
51仲裁和解具有哪些效力
第五十条【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
52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能否根据原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仲裁调解】
53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有哪些区别
第五十二条【仲裁调解书】
54仲裁调解书何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反悔吗
第五十三条【仲裁裁决的作出】
55仲裁裁决的作出有哪些形式
第五十四条【裁决书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先行裁决】
56先行裁决一般在哪些情形下作出
57先行裁决可以适用于哪些情形
第五十六条【裁决书的补正】
58仲裁实践中,裁决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补正
59补正仲裁裁决书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第五十七条【裁决书生效】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60在仲裁实务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五十九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六十一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61在实践中适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中止制度时应当注
意哪些问题
第六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6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由哪个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文件和证明
第六十三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63仲裁实践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哪些程序性要求
64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有哪些异同
65怎样理解依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
66仲裁实践中,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有哪些
67恢复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68终结仲裁裁决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
69在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上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70我国的涉外仲裁委员会有哪些?分别受理哪些案件
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聘任】
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的开庭笔录与笔录要点】
第七十条【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71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72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有哪些主要
区别
第七十一条【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73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74申请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75当事人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涉
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规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仲裁时效】
76在适用仲裁时效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七十五条【仲裁暂行规则的判定】
第七十六条【仲裁费用】
第七十七条【本法适用的例外】
第七十八条【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本法施行前后仲裁机构的衔接与过渡】
第八十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
规定
2015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
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
1986年12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
收费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28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
理的意见》的通知
2016年6月14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4年11月4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4年11月4日
实 用 附 录
仲裁申请书
仲裁答辩书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仲裁和解协议
內容試閱
第四十九条【仲裁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注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在仲裁和解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2和解作为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案件的活动,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和解的时间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
应用
51仲裁和解具有哪些效力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就是说,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作出以下两种处理:1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书与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经过审理,行使仲裁权作出的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①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局的确定结论,对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的案件,当事人既不得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该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非经法定撤销程序,任何机构都不得改变其内容;②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如果义务人不履行该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该裁决书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2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也可以不请求仲裁庭依据该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而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后,只要仲裁庭对该申请经过审查,准许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就意味着仲裁庭无须再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采取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与请求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不同:采取撤回仲裁申请方式只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形式在双方之间解决了争议,重新确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确定并未获得法律效力,即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无权依据该和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重新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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