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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研究

書城自編碼: 302173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各部門經濟
作者: 马佳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630490
出版社: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46/16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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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介绍了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内涵,梳理了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家庭农场经营现状,并采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模型,研究了粮食家庭农场、种养结合家庭农场两种典型家庭农场模式的适度规模,在此基础上,深入解析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瓶颈,提出促进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建议。
關於作者:
马佳,女,安徽安庆人,1981年生,管理学博士,副研究员。就职于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兼任上海土地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专著1部,参编学术著作3部。主要研究领域:土地经济与政策、都市农业与农村可持续发展。
目錄
目录
1导论()
11研究的背景()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国内外研究综述()
14研究的思路()
15主要研究方法()
2基本理论()
21相关内涵()
22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必然性()
23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
3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家庭农场经营的现状分析()
31上海农业生产经营概况()
32上海农业从业人员概况()
33上海农业科技发展概况()
34上海农业社会化服务概况()
35上海农村社会保障概况()
36家庭农场规模经营情况()
37家庭农场规模经营成效()
4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测度()
41数据来源及问卷设计()
42统计描述()
43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测度模型构建()
44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测度分析()
5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瓶颈分析()
51自然环境条件的制约()
52人力资本要素匮乏()
53制度政策的制约()
54农业基础设施不匹配()
55金融支持不足()
56农业社会化服务不健全()
6国际国内经验()
61美国()
62法国()
63荷兰()
64澳大利亚()
65日本()
66国内经验()
7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对策建议()
71提高劳动力素质()
72加大制度创新力度()
73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74强化政策补贴和金融支持()
75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附件1调查问卷()
附件2部分调研记录()
附件3典型区域家庭农场及案例()
附件4家庭农场典型案例()
附件5家庭农场相关文件目录()
附件6各地文件中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与资格条件()
附件7各地文件中对家庭农场规模的要求()
內容試閱
前言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农业科技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也对农业经营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另一方面,城乡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为土地的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不断发展壮大。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是农业生产力发展与农业家庭经营生产关系相协调的必然产物,是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一方面,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相关制度与政策、信息、技术、资金、物流等方面的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例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不断创新与提升的技术、良好的基础设施为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经营家庭农场积极性等提供了有效支撑。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可持续发展为有效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是推动城乡一体化的重要路径。自家庭农场建设正式被写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以来,连续出现在近几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全书同)中。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里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快探索建设家庭农场,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探索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热潮。农业部确立了五大家庭农场地区范本: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安徽郎溪、浙江宁波。近年来,上海在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创新上不断探索,家庭农场模式发展已初具规模。然而,家庭农场仍处于试点阶段,近几年的跟踪调研中,我们发现家庭农场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甚至一些学者认为家庭农场发展、特别是粮食家庭农场发展的前景并不明朗,并且由于不同区域社会经济等条件不同,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也有差异,在一个地区取得成效的经验直接复制到其他地区未必奏效,但有一些是共性问题,且起步较早地区遇到的问题可能就是其他地区将要遇到的问题。因此,在深入探究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上海及其他起步较早地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以及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发展实践,客观把握其发展趋势与规律,对促进家庭农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对全国同类地区提供借鉴,意义重大。发展家庭农场必须在经济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的底线上,适度规模经营,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积极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积极发挥适度规模经营,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这种适度规模因时因地而异,如何确定适度规模成为一个关键问题。本研究界定了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梳理了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家庭农场经营现状,并采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模型,以上海松江区为例,测度粮食家庭农场、种养结合家庭农场两种典型家庭农场模式的适度规模,在此基础上,深入解析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瓶颈,并针对上述瓶颈,借鉴发达国家及国内典型区域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因地制宜地提出促进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建议。


1导论
11研究的背景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是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广泛深远影响的战略部署。近几年,上海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是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上海农业户籍人口从2010年的157万人下降至2015年的136万人,城镇化率从2010年的8886%提升至2015年的90%左右。受人口的自然变动和非自然变动两类因素影响,未来上海农业户籍人口仍将持续减少。
二是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上海注重提升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特别是粮食和蔬菜的保障,粮食种植面积保持在10万hm2左右,菜田面积保持在333万hm2左右。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不断提升,截至2015年年底,上海主要农作物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3%,农业劳动生产率达到85万元人(人民币,以下同),居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是郊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交通网络格局基本形成。
四是建立并完善了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上海城市低保由2010年的450元月提高至2015年的790元月,农村低保由2010年的300元月提高至2015年的790元月,分别提高了76%和163%,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一体化。
五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效增加。通过一系列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以及面向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跨区就业补贴和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政策,有效促进了农村居民的增收。20102015年,上海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达到78%,比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速高08%。2015年,上海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3 205元,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至2281。
然而,上海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面临两个天花板(价格、补贴)、两道紧箍咒(资源、环境)和一块地板(成本)。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收入早已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表1-1),农业在农民择业和收入选择中被不断边缘化,大量农民流向第二、第三产业,农业从业人员持续减少,农业后继乏人问题凸显,农业生产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压力。据上海统计局统计数据,上海农村从业人数从2010年的18870万人减少至2015年的16007万人,降幅达1789%。

表1-1上海近5年收入结构演变(单位:元,%)
年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
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占比家庭经营纯
收入占比转移性和财产性
收入占比
201115 64467156273
201217 40166152287
201319 20864448308
201421 19263449317
201523 205

资料来源:《上海统计年鉴(2016)》
因此,发展可持续有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迫在眉睫。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必需农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产业化经营以及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满足这些要求,需要创新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以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稳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因此,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从事规模经营的农民成为新型职业农民,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符合当前农村正在发生的深刻结构性变革,更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客观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农业经营模式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分别出现了公司 农户模式、合作社模式、专业大户模式。公司 农户模式旨在降低各种成本的同时,使公司和农户的收益能得到保证,但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契约很难保证。合作社模式在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发展较快,但有些合作社是为了获得补贴成立的,随着补贴力度的减少而逐步进入空壳化现象。专业大户模式旨在通过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以满足市场需要,但实践中,专业大户模式受到土地流转的约束,还有些农户搭便车和敲竹杠行为存在马华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发展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14。
家庭农场已成为我国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我国土地改革以来一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而在现有生产力水平下,家庭农场恰恰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诱致性变迁的顺势调整,符合我国小农文化传统,更易于被广大农民所接受。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往往是由于农业生产容易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家庭农场则由于主要依靠家庭关系、亲情与血缘的维系,是特殊的利益共同体,可以较好地规避上述弊端,农业生产中的合作与监督成本相对较低,也便于激励。家庭农场经营既满足农业生产家庭经营的需要,也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市场化、集约化、规模化的需求。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对传统农户家庭经营组织变革的结果,也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其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当然,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还面临过度规模化的风险。大部分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存在逐年不断扩大的趋势,过度规模化后的边际效益递减会降低家庭农场经济效率,并且会使家庭农场生产依赖家庭成员之外的劳动力,弱化家庭农场的优势。发展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才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从政策上看,中央层面近些年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表1-2)。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2017年连续5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了要大力扶持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
表1-220082017年相关文件、会议中对家庭农场的阐述

年份相关内容
2008《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续表)

年份相关内容
2012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农场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3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方式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
2014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引导扶持家庭农场良好发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
2014农业部农经发〔2014〕1号文件《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充分认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明确工作指导要求、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加强组织领导等都提出了相应意见
2014农业部部长在宣传贯彻《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视频会议上指出,应鼓励土地经营权向种田能手流转,大力培育家庭农场,打造传统承包农户的升级版
2015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鼓励发展符合当地规模经营标准,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家庭农场。强调适度规模就是防止家庭农场发展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要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家庭农场的适宜标准

2015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适度规模经营,是引领农业体质增效、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发展要求,对新形势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业结构、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016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需要,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

2016年4月,在安徽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再次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或土地托管
2017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农业部发布的《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农发〔2017〕1号)文件,指出要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和名录制度,健全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机制,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

从全国范围的实践上看,家庭农场正在成为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国家庭农场已达877万个,经营耕地012亿hm2,占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其中,种植业占467%,养殖业占455%,种养结合占6%。2016年10月,在浙江湖州召开了全国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座谈会,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构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体系。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怎样才是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明确发展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既可以有效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务农效益,又可以避免以降低土地产出率为代价,片面追求扩大经营规模的发展误区。在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瓶颈有哪些?如何借鉴国内外经验,促进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些都是本研究旨在回答的问题。
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研究的意义在于以下方面。
首先,有助于我们更好认识和把握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本质内涵,更好地了解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
其次,有助于了解国内外经验。通过归纳总结国内外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经验,可以深入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自然社会经济以及政治制度条件下,其选择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方式的机理和规律,从中得到启示,思考如何在我国不同地区因地制宜发展适度规模。为构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框架和实践分析提供支撑。
最后,有助于提出合理对策。通过借鉴国内外经验,在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结合上海市实际,探讨促进上海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提出合理建议,为上海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更加有利的内外环境,也为我国其他同类地区发展做出有益探索。
13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关于家庭农场内涵
国内众多学者围绕家庭农场概念、特征等对家庭农场的内涵有各自的理解,目前学术界尚未有统一的观点(Burton,2005;朱学新,2006;黄延延,2011)。一般认为,国内较早提到家庭农场概念的是在1983年,当时主要是借鉴苏联国营农场模式,提出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规模为333~667hm2的家庭农场。1984年,相关文件将家庭农场界定为职工家庭农场。而现在所说的家庭农场区别于国营农场和职工家庭农场,主要强调的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2012年农业部首次明确的家庭农场的概念,强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4个标准:一是农业户籍,二是适度规模,三是以家庭成员为主,四是主要收入来自农业。2013年,农业部将家庭农场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党国英(2013)认为家庭农场是一种农业产业组织形态,应该拥有较大经营规模,能保证农户家庭农场主要劳动力充分就业,并强调在现阶段,家庭农场的主体应该是现有农村居民。王春来(2014)提出家庭农场应该是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以适度规模为经营方式、以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目标。杨为民和胡定寰(2014)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通过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从而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实体。杜志雄和肖卫东(2014)认为,家庭农场是指具有独立市场决策行为能力的家庭,通过主要使用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产品生产、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具有职业和收入体面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并对美国、荷兰、英国、法国和日本5国的界定标准进行了梳理。高强等(2013)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可以将传统农民转型升级为职业化、专业化的法人农民。
国外多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不同国家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差异较大。根据美国农业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简称USDA)《1998年农业年鉴》的定义,家庭农场应满足5个条件:一是农场要生产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二是要有足够的收入支付农场的运营;三是农场主自行管理农场;四是由农场主提供足够的劳动力;五是农场主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主雇工(黄新建等,2013)。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服务局(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Economics Research Service,简称ERS)对家庭农场定义是把家庭农场看作个体经营的市场主体,强调家庭的主体地位,侧重经营者对农场的所有权和控制力。农场经营者与其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共同拥有一半以上农场经营资产的农场,农场主负责农场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农场一年至少有1 000美元以上的农业产值USDA2012 Census of Agriculture, wwwagcensususdagov。欧盟对家庭农场的定义是,家庭成员提供农场主要劳动力,并负责农场的经营管理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2014 International Year of Family Farming, www.ec.europaeu。联合国粮农组织对家庭农场的界定是,农场主及其配偶在农场中提供主要劳动,并且有经营权和决策权FAOInternational Year of Family Farming 2014 launched, wwwfaoorg。
综上可见,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家庭农场内涵有3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强调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必须是家庭劳动力。这种观点认为,以家庭劳动力为生产主体,可以达到资源共享、利益一致,减少委托-代理问题以及监督费用,降低交易成本。例如,英国家庭农场又称为自耕农耕作,是指以家庭为经营主体和核算单位从事简单商品生产的农场,自耕农就是家庭农场主。法国家庭农场主要由家庭成员进行生产和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日本家庭经营体的概念与家庭农场较接近,是指以农户为中心进行家庭经营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部要求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强调应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上海松江区也是强调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规定家庭农场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不得常年雇佣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强调家庭农场的企业性质(穆向丽等,2013)。这种观点认为,家庭农场是企业化组织,是具有独立市场决策行为能力的家庭,以农业规模化生产为基础,通过发挥农业生产、生活、生态和服务的多功能性而获取经济收入。例如,荷兰的一个家庭农场就是一个企业,其经营主体为家庭,大多数家庭农场是非常专业化的企业。三是强调家庭农场是家庭生产和企业的综合。这种观点介于前面两种观点之间,主要以美国为代表。
从具体实践上看,国内各级政府文件中对家庭农场的资格条件有相应的规定(见附件5),这些规定根据各地区情况的不同有一定差异,主要集中在对家庭农场主的身份、经营规模(见附件6、附件7)、经营范围等方面。关于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各地区有不同界定,主要有4种观点:一是强调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为非城镇居民,这种观点以农业部为代表。二是允许农民或城市居民兴办家庭农场,以湖北省为代表。湖北省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三是要求家庭农场经营者为本地户籍,农村户籍和城镇居民都可以,以浙江省为代表。四是鼓励城市居民兴办家庭农场,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代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鼓励城乡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通过承租农民自愿流转的土地创办家庭农场。关于经营规模,目前只有上海明确规定了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其他地区尚没有明确规定上限,只有下限,还有一些地区对规模没有做出明确限定,例如山东省等,土地经营规模从省级层面未做限制,仅要求经营规模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并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关于经营范围:一些地区的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还包括研发、加工、销售、休闲观光服务等。例如,湖北省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中提出,家庭农场可以在从事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的基础上,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又如,江苏省规定,家庭农场应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在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当地政府的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从事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但这些家庭农场的资格条件规定也有共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家庭农场的不断实践,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条件逐渐放宽。例如,2011年的武汉市相关文件中要求家庭农场主为具有武汉市农村户籍、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男性年龄在50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主产业种养经验,而到了2013年,在湖北省新出台的登记管理办法,则取消了对户籍的限制。二是加强对土地流转期限和经营规模的规定。近几年出台的规定中,都对土地流转期限和经营规模做出了相应规定,例如,重庆市、陕西省、浙江省等在2013年就要求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江苏省无锡市、扬州市等(2014年)要求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江苏省等(2016年)要求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
132关于家庭农场发展影响因素
国内外现有研究主要从内生因素和外生因素来展开。内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主的个人要素禀赋,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资金拥有情况、务农经验、从业人员经营意愿与能力等。陈永富等(2014)通过对浙江省136个家庭农场的调研发现:大部分农场主具有的多年农业生产经验,对家庭农场的发展产生正面影响,而家庭农场主的受教育程度以及经营理念等因素,对家庭农场的发展产生的是负面影响。余建斌(2014)通过对广东省家庭农场的研究发现,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以及资金的短缺严重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发展。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农户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占到了70%,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家庭农场由于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流转土地到银行抵押贷款可行性较低,资金十分短缺,无法满足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的投入等对资金的需求。李宾(2015)认为劳动力未转移的农户更愿意从事家庭农场经营,对家庭农场大发展具有显著正向效应。
外生因素主要包括土壤质量等自然资源条件、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技术进步、经济环境、要素价格、农业非农就业市场、土地制度、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农村金融制度、政策法规制度、劳动力转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Kislev和Peterson(1982)采用19301970年的美国要素相对价格数据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能解释99%农场规模的变化。Atwood等(2002)采用19502000年美国10个地区的数据分析了资本价格、非农就业机会和农场收入对农场规模的影响,结果表明,技术进步、农场收入增长、资本价格下降对农场规模都有正向影响。Dolev和Kimhi(2008)认为,没有引入技术进步因素时,农场规模呈现无规律的增长,其扩大过程是随机的。当引入技术进步因素时,技术进步是农场规模扩大的重要决定因素,但在不同时期,技术进步对农场规模的影响程度不同。Snider和Langemeier(2009)采用19732007年美国堪萨斯州农场产值、农场面积、农场收入、支出产值比率、资本周转率等变量的数据进行了研究,发现收入较高的农场,规模扩大更快,更有竞争力,而收入较低的农场,规模开始缩小,并且这种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Dolev(2010)提出,技术效率对以色列家庭农场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付飞翔(2013)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促进了劳动力输出地的土地流转,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可能,劳动力输出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对发生了劳动力转移的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具有显著消极影响。伍开群(2013)根据汉斯曼的企业所有权理论,提出农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国家政策和制度的完善落实,对家庭农场的发展有正向作用,有利于减少家庭农场面临的交易成本。刘向华(2013)提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滞后是影响家庭农场发展的负面因素,这种滞后源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家庭农场的服务需求,以及家庭农场与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关系不协调,最终会阻碍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何劲等(2014)认为政府制度的有效供给与农户对制度需求的均衡以及帕累托改进,尤其是土地产权体系的稳定以及灵活多样的土地流转机制,是影响家庭农场发展的正向因素,是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制度条件。陆文荣和段瑶等(2014)通过对上海松江区家庭农场的调查,从村庄内部视角进行研究,认为村庄强大的集体制传统、基于村落成员权的土地福利分配、形式平等与事实平等兼顾的村庄大公平观等是影响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重要因素。姜松等(2016)采用中国收入项目调查(Chinese Household Income Project Survey,简称CHIP)数据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灌溉服务、机耕服务、防治病虫害服务和种植规划服务是影响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正向因素,灌溉服务的边际影响系数最大,接着是机耕服务、防治病虫害服务和种植规划服务,而生产资料购买服务和组织安排劳动力外出务工服务对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影响表现得并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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