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范围的实践上看,家庭农场正在成为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国家庭农场已达877万个,经营耕地012亿hm2,占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其中,种植业占467%,养殖业占455%,种养结合占6%。2016年10月,在浙江湖州召开了全国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座谈会,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构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体系。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怎样才是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明确发展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既可以有效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务农效益,又可以避免以降低土地产出率为代价,片面追求扩大经营规模的发展误区。在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瓶颈有哪些?如何借鉴国内外经验,促进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些都是本研究旨在回答的问题。
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研究的意义在于以下方面。
首先,有助于我们更好认识和把握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本质内涵,更好地了解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
其次,有助于了解国内外经验。通过归纳总结国内外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经验,可以深入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自然社会经济以及政治制度条件下,其选择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方式的机理和规律,从中得到启示,思考如何在我国不同地区因地制宜发展适度规模。为构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框架和实践分析提供支撑。
最后,有助于提出合理对策。通过借鉴国内外经验,在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结合上海市实际,探讨促进上海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提出合理建议,为上海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更加有利的内外环境,也为我国其他同类地区发展做出有益探索。
13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关于家庭农场内涵
国内众多学者围绕家庭农场概念、特征等对家庭农场的内涵有各自的理解,目前学术界尚未有统一的观点(Burton,2005;朱学新,2006;黄延延,2011)。一般认为,国内较早提到家庭农场概念的是在1983年,当时主要是借鉴苏联国营农场模式,提出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规模为333~667hm2的家庭农场。1984年,相关文件将家庭农场界定为职工家庭农场。而现在所说的家庭农场区别于国营农场和职工家庭农场,主要强调的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2012年农业部首次明确的家庭农场的概念,强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4个标准:一是农业户籍,二是适度规模,三是以家庭成员为主,四是主要收入来自农业。2013年,农业部将家庭农场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党国英(2013)认为家庭农场是一种农业产业组织形态,应该拥有较大经营规模,能保证农户家庭农场主要劳动力充分就业,并强调在现阶段,家庭农场的主体应该是现有农村居民。王春来(2014)提出家庭农场应该是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以适度规模为经营方式、以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目标。杨为民和胡定寰(2014)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通过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从而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实体。杜志雄和肖卫东(2014)认为,家庭农场是指具有独立市场决策行为能力的家庭,通过主要使用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产品生产、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具有职业和收入体面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并对美国、荷兰、英国、法国和日本5国的界定标准进行了梳理。高强等(2013)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可以将传统农民转型升级为职业化、专业化的法人农民。
国外多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不同国家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差异较大。根据美国农业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简称USDA)《1998年农业年鉴》的定义,家庭农场应满足5个条件:一是农场要生产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二是要有足够的收入支付农场的运营;三是农场主自行管理农场;四是由农场主提供足够的劳动力;五是农场主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主雇工(黄新建等,2013)。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服务局(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Economics Research Service,简称ERS)对家庭农场定义是把家庭农场看作个体经营的市场主体,强调家庭的主体地位,侧重经营者对农场的所有权和控制力。农场经营者与其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共同拥有一半以上农场经营资产的农场,农场主负责农场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农场一年至少有1 000美元以上的农业产值USDA2012 Census of Agriculture, wwwagcensususdagov。欧盟对家庭农场的定义是,家庭成员提供农场主要劳动力,并负责农场的经营管理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2014 International Year of Family Farming, www.ec.europaeu。联合国粮农组织对家庭农场的界定是,农场主及其配偶在农场中提供主要劳动,并且有经营权和决策权FAOInternational Year of Family Farming 2014 launched, wwwfaoorg。
综上可见,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家庭农场内涵有3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强调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必须是家庭劳动力。这种观点认为,以家庭劳动力为生产主体,可以达到资源共享、利益一致,减少委托-代理问题以及监督费用,降低交易成本。例如,英国家庭农场又称为自耕农耕作,是指以家庭为经营主体和核算单位从事简单商品生产的农场,自耕农就是家庭农场主。法国家庭农场主要由家庭成员进行生产和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日本家庭经营体的概念与家庭农场较接近,是指以农户为中心进行家庭经营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部要求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强调应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上海松江区也是强调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规定家庭农场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不得常年雇佣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强调家庭农场的企业性质(穆向丽等,2013)。这种观点认为,家庭农场是企业化组织,是具有独立市场决策行为能力的家庭,以农业规模化生产为基础,通过发挥农业生产、生活、生态和服务的多功能性而获取经济收入。例如,荷兰的一个家庭农场就是一个企业,其经营主体为家庭,大多数家庭农场是非常专业化的企业。三是强调家庭农场是家庭生产和企业的综合。这种观点介于前面两种观点之间,主要以美国为代表。
从具体实践上看,国内各级政府文件中对家庭农场的资格条件有相应的规定(见附件5),这些规定根据各地区情况的不同有一定差异,主要集中在对家庭农场主的身份、经营规模(见附件6、附件7)、经营范围等方面。关于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各地区有不同界定,主要有4种观点:一是强调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为非城镇居民,这种观点以农业部为代表。二是允许农民或城市居民兴办家庭农场,以湖北省为代表。湖北省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三是要求家庭农场经营者为本地户籍,农村户籍和城镇居民都可以,以浙江省为代表。四是鼓励城市居民兴办家庭农场,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代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鼓励城乡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通过承租农民自愿流转的土地创办家庭农场。关于经营规模,目前只有上海明确规定了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其他地区尚没有明确规定上限,只有下限,还有一些地区对规模没有做出明确限定,例如山东省等,土地经营规模从省级层面未做限制,仅要求经营规模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并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关于经营范围:一些地区的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还包括研发、加工、销售、休闲观光服务等。例如,湖北省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中提出,家庭农场可以在从事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的基础上,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又如,江苏省规定,家庭农场应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在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当地政府的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从事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但这些家庭农场的资格条件规定也有共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家庭农场的不断实践,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条件逐渐放宽。例如,2011年的武汉市相关文件中要求家庭农场主为具有武汉市农村户籍、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男性年龄在50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主产业种养经验,而到了2013年,在湖北省新出台的登记管理办法,则取消了对户籍的限制。二是加强对土地流转期限和经营规模的规定。近几年出台的规定中,都对土地流转期限和经营规模做出了相应规定,例如,重庆市、陕西省、浙江省等在2013年就要求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江苏省无锡市、扬州市等(2014年)要求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江苏省等(2016年)要求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
132关于家庭农场发展影响因素
国内外现有研究主要从内生因素和外生因素来展开。内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主的个人要素禀赋,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资金拥有情况、务农经验、从业人员经营意愿与能力等。陈永富等(2014)通过对浙江省136个家庭农场的调研发现:大部分农场主具有的多年农业生产经验,对家庭农场的发展产生正面影响,而家庭农场主的受教育程度以及经营理念等因素,对家庭农场的发展产生的是负面影响。余建斌(2014)通过对广东省家庭农场的研究发现,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以及资金的短缺严重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发展。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农户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占到了70%,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家庭农场由于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流转土地到银行抵押贷款可行性较低,资金十分短缺,无法满足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的投入等对资金的需求。李宾(2015)认为劳动力未转移的农户更愿意从事家庭农场经营,对家庭农场大发展具有显著正向效应。
外生因素主要包括土壤质量等自然资源条件、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技术进步、经济环境、要素价格、农业非农就业市场、土地制度、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农村金融制度、政策法规制度、劳动力转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Kislev和Peterson(1982)采用19301970年的美国要素相对价格数据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能解释99%农场规模的变化。Atwood等(2002)采用19502000年美国10个地区的数据分析了资本价格、非农就业机会和农场收入对农场规模的影响,结果表明,技术进步、农场收入增长、资本价格下降对农场规模都有正向影响。Dolev和Kimhi(2008)认为,没有引入技术进步因素时,农场规模呈现无规律的增长,其扩大过程是随机的。当引入技术进步因素时,技术进步是农场规模扩大的重要决定因素,但在不同时期,技术进步对农场规模的影响程度不同。Snider和Langemeier(2009)采用19732007年美国堪萨斯州农场产值、农场面积、农场收入、支出产值比率、资本周转率等变量的数据进行了研究,发现收入较高的农场,规模扩大更快,更有竞争力,而收入较低的农场,规模开始缩小,并且这种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Dolev(2010)提出,技术效率对以色列家庭农场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付飞翔(2013)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促进了劳动力输出地的土地流转,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可能,劳动力输出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对发生了劳动力转移的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具有显著消极影响。伍开群(2013)根据汉斯曼的企业所有权理论,提出农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国家政策和制度的完善落实,对家庭农场的发展有正向作用,有利于减少家庭农场面临的交易成本。刘向华(2013)提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滞后是影响家庭农场发展的负面因素,这种滞后源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家庭农场的服务需求,以及家庭农场与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关系不协调,最终会阻碍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何劲等(2014)认为政府制度的有效供给与农户对制度需求的均衡以及帕累托改进,尤其是土地产权体系的稳定以及灵活多样的土地流转机制,是影响家庭农场发展的正向因素,是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制度条件。陆文荣和段瑶等(2014)通过对上海松江区家庭农场的调查,从村庄内部视角进行研究,认为村庄强大的集体制传统、基于村落成员权的土地福利分配、形式平等与事实平等兼顾的村庄大公平观等是影响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重要因素。姜松等(2016)采用中国收入项目调查(Chinese Household Income Project Survey,简称CHIP)数据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灌溉服务、机耕服务、防治病虫害服务和种植规划服务是影响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正向因素,灌溉服务的边际影响系数最大,接着是机耕服务、防治病虫害服务和种植规划服务,而生产资料购买服务和组织安排劳动力外出务工服务对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影响表现得并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