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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2880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制度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22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7-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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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zui佳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wei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zui新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zui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1如何理解本法的调整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2如何准确理解综合治理
3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4实践中如何针对不同的企业形式准确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5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6劳动者使用卫生设施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
7从业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哪些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8对于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法律法规有何要求
9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因委托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而减免其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0实践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1关于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国家有何规定
第十五条【支持发展】
第十六条【奖励】
12奖励的方式有哪些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13本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有何规定
14如何理解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5何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16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第 二 十 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17本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具体指什么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8如何理解本条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9对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
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20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2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如何应对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23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一种审批程序吗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24如何确定是否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5何为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2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27如何理解统一管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从业人员
28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9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应包括哪些人员和内容
30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剧毒化学品泄漏后,应承担哪些义务
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31何为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32特种作业的范围如何确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3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达到哪些要求
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3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 三 十 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3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应当达到何种要求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36施工单位应当如何进行施工管理
37施工单位对于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承担什么责任
38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验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39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哪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40关于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许可制度,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4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4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43当事人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卖、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 四 十 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44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45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46生产经营单位可否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4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主要应涉及哪些内容
48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49生产经营单位可否让从业人员承担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0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51生产经营单位可否因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约定而减轻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52雇工合同中注明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否有效
第 五 十 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53如何理解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
54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对劳动合同的违反吗
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55从业人员行使紧急撤离权是否需要征得有关负责人员的同意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
56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是否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人身侵权赔偿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57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哪些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58工会如何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59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60依照本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具体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6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如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6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采用哪些措施
第 六 十 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6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64违反本条规定,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65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权力
66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67行政机关可以只派一名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吗
68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69什么是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70安全检查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7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具体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 七 十 条【举报制度】
7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的联系方式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73哪些部门可以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政府职责】
74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75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符合哪些要求
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第 八 十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76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何保护事故现场
7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什么程序作出报告
78在发生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隐瞒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7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何时限内上报事故
8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什么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81什么是隐瞒不报、谎报和迟报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82本条要求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的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就是指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吗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83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哪几方面
84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85事故调查报告中如包含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能否以此为由不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
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86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在实践中主要有哪些表现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87可否以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情况替代公布具体事故的调查报告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88对于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追究何种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
第 九 十 条【资金投入违法】
89什么样的违法行为会构成《刑法》规定的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犯罪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9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只能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91接受委托指派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如果在工作中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适用本条规定
92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具有何种情节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93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认定的事故客观存在,但在举行听证时未对其所采用的证据进行出示和质证,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94本条所规定的处罚,是否以实际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为前提第 一 百 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95什么是连带赔偿责任
96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谁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
9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条款,合同整体都无效吗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98符合哪些条件,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
99法院强制执行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100什么样的生产安全事故是特别重大事故
101煤矿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录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5年8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5日
內容試閱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注解
本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应用
5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6劳动者使用卫生设施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卫生设施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7从业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哪些
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只有每个从业人员都认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有保证。
配套
《矿山安全法》第22、26、27条;《建筑法》第47条;《煤炭法》第36、37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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