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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含教育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3097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35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7-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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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zui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义务教育制度】
1如何理解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第三条【义务教育方针】
第四条【义务教育对象】
第五条【权利保障】
2父母和监护人分别是指哪些人
第六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第七条【义务教育领导体制】
第八条【义务教育督导】
第九条【社会监督】
第十条【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入学时间】
第十二条【入学地点】
4什么是免试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督促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招用适龄儿童、少年;专业训练组织
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校班】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的学校班】
第二十条【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义务教育】
5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禁止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6县域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评估主要指标及其内容
第二十三条【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第二十四条【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第二十五条【禁止违法收费和谋利】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禁止开除学生】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教师职务】
第三十一条【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教师培养和流动】
7如何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
第三十三条【引导和鼓励去农村和民族地区教学】
第五章教 育 教 学
第三十四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确定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第三十六条【促进德育】
第三十七条【开展体育】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的编写】
第三十九条【教科书审定制度】
第四十条【教科书价格确定】
第四十一条【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 费 保 障
第四十二条【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保证经费增长比例】
第四十三条【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共同负担】
第四十五条【单列和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十七条【义务教育专项资金】
第四十八条【义务教育捐赠和基金】
第四十九条【禁止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禁止非法收费和摊派】
第五十条【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
8审计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9义务教育经费的统计包括哪些情况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一条【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侵占、挪用义务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教师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法收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拒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胁迫或者诱骗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等
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构成犯罪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
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教育的重要性】
第五条【教育事业的宗旨】
第六条【教育方针】
第七条【优秀文化的继承与弘扬】
第八条【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及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教育改革】
第十二条【教育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教育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教育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教育监督机制】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教育学制系统】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10什么是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有哪些?
第二十二条【学业证书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位制度】
第二十四条【扫盲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的举办】
第二十七条【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八条【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权利】
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教师的保护与鼓励】
第三十五条【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教学管理、辅助、专业技术人员人事制度】
第五章受 教 育 者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权利平等】
第三十八条【对贫困学生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残疾人教育】
第四十条【未成年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习与培训】
第四十二条【鼓励终身教育条件的创造】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生身心健康的保护】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良好社会环境的创造】
第四十七条【教学合作】
第四十八条【帮助学生实习、社会实践】
第四十九条【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
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配合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共文化机构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五十五条【教育经费的提高】
第五十六条【教育经费的列支】
第五十七条【教育专项基金】
第五十八条【教育费附加】
第五十九条【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禁止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第六十二条【对发展教育事业的支持】
第六十三条【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的统筹安排】
第六十五条【教学物资的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发展】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教育对外交流】
第六十八条【出国留学、研究等规定】
第六十九条【境外个人入境学习等规定】
第七十条【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学历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
第九章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一条【有关教育经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对破坏教学秩序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教学设施责任事故】
第七十四条【向教育机构乱收费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对违法举办教育机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违规招收学员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徇私舞弊招收学生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向受教育者乱收费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考生违反教育考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教育考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考试管理者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违法颁发相关教育证书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教育侵权责任的追究】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
第八十五条【境内投资办学规定】
第八十六条【施行时间】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录
200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009年8月27日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2005年12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12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年12月13日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1999年9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2012年9月6日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2012年9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2年8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2015年11月25日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年7月2日
內容試閱
第二条【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注解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九年义务教育的阶段与学制。2义务教育是必须接受的教育,带有强制性。按照本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应用
1如何理解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根据201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配套
《教育法》第18、56-59条;《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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