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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以警务合作为中心,系统阐释了与警务合作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包括环境因素、保障机制、机制构建等,创新了我国公安机关国内、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理念,为警务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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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伴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加快,警务现代化也在发力提速,公安机关在社会安全问题不断出现新挑战的新形势下,大力推进跨警种、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跨地区乃至国际间的警务合作,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充分发挥警务合作机制的作用,*限度调动群众积极性,在警力资源优化、整合、挖掘和分享上积极创新,并形成整体作战合力,既提升了公安机关战斗力,又有力维护了国家长治久安和地区社会安全,同时增强了国际联合打击犯罪的能力,开创了中国特色和国际共享的警务合作理论与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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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魏永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公安管理研究分会秘书长,警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著作:《现代行政管理》《中国安防管理》《现代警务协作与指挥》《新编公安管理学》《公安机关事务管理》《网络警务概论》《警察危机管理》《警力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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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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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合作的概念 001
二、合作的意义 005
三、合作的原则 006
四、合作的范畴 008
五、合作的范式 010
六、警务合作的内涵与特征 011
七、警务合作的条件 012
第一章 警务合作的理论与实践
一、警务合作的由来与发展 016
二、警务合作的理论基础 020
三、警务合作的典型模式 025
四、区域警务合作的基本形式和范围体系 039
第二章 警务合作机制与环境因素
一、警务合作的机制 047
二、警务合作制度建设 063
三、警务合作的环境因素分析 069
第三章 我国公安机关警务合作保障机制
一、警务合作中的人力资源保障 075
二、警务合作中的经费装备保障 083
三、警务合作中的法规制度保障 096
第四章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理性认知
一、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概念 109
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特征 112
三、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种类 116
四、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诱因 120
第五章 处置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合作机制路径选择
一、处置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合作机制的关键技术 125
二、处置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合作机制基本模式 132
第六章 处置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合作机制构建
一、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的含义 141
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的构成要素 144
三、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合作机制的架构 146
四、处置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合作机制建设的重点 148
第七章 国际警务合作
一、国际警务合作的简述 153
二、国际警务合作实践分析 158
三、国际警务合作的未来发展与转型 161
四、警务联络官基本职能与职责 163
第八章 警务合作框架协议
一、警务合作协议与范本 167
二、警务合作会议章程与范本 172
第九章 警务合作绩效分析与评估
一、警务合作绩效分析与评估的要义 177
二、警务合作绩效分析向度设定 179
三、警务合作绩效分析指标体系 181
四、警务合作绩效评估重点与方法 183
附录1 警务合作机制发展实录
附录2 警务合作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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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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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人员的流动性增强,全国社会治安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犯罪行为的跨区域特点日益突出,流窜犯罪屡打不绝,传统的各地、各警种单打独斗的做法已无法应对新挑战。对此,公安部党委审时度势,在科学分析、准确研判当前治安形势的基础上,于2010年6月作出建立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加强区域警务合作的重大决策。2010年6月26日至29日举行的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上,公安部党委明确提出,完善区域警务合作、警种合作机制。此后不久,公安部党委再次指出,完善区域警务合作机制是服务国家区域发展大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主动适应动态社会环境、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这是历史性的跨越,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建设的大幕由此拉开。2011年5月,东北、环首都、西北、泛西南、苏浙皖沪、中部五省、泛珠三角等覆盖全国的七大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全面建成。理性审视警务合作机制的内生动力,警务合作机制建设的提出和实施,改变了以往区域间、省际间、部门间、警种间、国际警务机构间合作多数是个案且主要依靠上级公安机关或行政协调的状况。将警务合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了由个案合作到信息资源共享、反恐处突工作联动、重大治安问题整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理论研究成果交流等全方位合作的转变。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已涵盖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跨国执法办案、策划重大国际执法活动、保护海外安全利益、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和配合国家总体外交等诸多内容。公安机关的经侦、治安、边防、刑侦、出入境管理、禁毒、反恐等部门均与有关国家执法部门对口建立了工作层面的直接沟通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了与外方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调查取证、联合办案、缉捕嫌犯等方面的合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正在逐步成长为一个发展中的现代工业社会。当前经济全球化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社会的开放性、动态性和区域间的交融性特征日益明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开放度得到了提升,更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广泛联系,我国的经济已慢慢驶上自由流动、合理配置的全球化轨道。在经济发展、科学进步的同时,也推动着利用高科技、网络的跨区域、跨国度犯罪的井喷,犯罪形式也相应呈现出流动性、动态性加剧的特点,并日臻智能化、动态化、现代化、有组织化,通过网络、电信等高科技手段多区域联合甚至跨国度联合;而犯罪也通常是内部组织严密,等级森严,分工细致,跨区域、跨国度流窜、配合。其所危及的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局部地区或一个城市的发展和稳定,更多的是危及周边区域、相邻或相关城市乃至相邻及相关国度的安危。由于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模式变得越来越不适应这种变化,各地公安机关开始不断尝试彼此间的协作与配合,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此基础上,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着眼于面临的新形式、新问题和新挑战适应国家区域发展格局,加强和改进警务战略,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审视,探索出了我国区域警务战略的核心区域警务合作。
事实上,从2008年奥运会开始,我国警务工作已由过去的划界管辖、各自为战时代逐步进入警务合作时期,如今将区域警务合作提升到战略高度,拓宽警务合作范围,构建全方位区域警务合作网络体系,实现各警务合作区域的整体稳定和安全,是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早期的警务合作起源于国际区域警务合作,始于文艺复兴时期。在这个时期,欧洲特别是西欧国家逐步兴起海上贸易,国家间的交往日渐增多,犯罪活动甚至是跨国家犯罪活动也随之增多。在18世纪,欧洲一些国家就出现了警察部门之间的合作。当时各国为了有效打击跨国犯罪,开始尝试缔结引渡条约,主张各国之间进行合作,对于进入他国的逃犯相互之间进行引渡,以切实维护国内的社会治安。这种国家之间的警务合作在19世纪前基本上集中在引渡逃犯、调查取证等领域。19世纪末,国家间的执法合作已经非常平常了,国家间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此基础上,区域警务合作开始产生。20世纪以后,区域警务合作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成为各国打击犯罪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现代意义的警务合作是最早出现在19世纪德国内部通过协助方式处理跨邦的司法活动,即rechtshilfe。我国的区域警务合作是在借鉴国际区域警务合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是地理位置相邻的多个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之间,借助警务合作平台,相互协助,资源共享,在重大警务活动中沟通和交流信息以及协同行动的一种横向联系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警务合作各部门之间在人员、装备及其他方面相互协助、支援、保障或者根据相关部门的请求代替完成某项警务任务的执法活动,旨在最大限度地消除地区间、警种间、部门间的分割和壁垒,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推诿扯皮等现象,共同、有效维护区域社会治安环境。
区域警务合作是公安系统在科技强警战略基础上提出的又一大战略举措。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这就形成了各个公安机关以各自的辖区为界线,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局面。而社会治安的复杂性和违法犯罪分子的流窜性,以及一些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使得某一地区内的公安机关单靠自身力量,往往疲于应付。于是,一些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开始尝试进行案件的协查通报,小范围内的区域警务专项治理,均取得了好的效果。于是,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区域警务成为各地公安机关乐于接受的一种选择。区域警务战略的实现方式主要是区域警务合作,应该说,今天的区域警务合作局面,是公安工作长期有效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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