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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3322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39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7-01
版次: 4 印次: 1
頁數/字數: 344/277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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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规定适用是否有特殊情况?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2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是否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受任何干涉?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相同?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4辩论原则的应用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5实践中,专利纠纷案件以及海事、海商案件应该如何确定管辖?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6一案有多个被告的,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7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8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法院是否包括海事法院?
9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
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有何不同?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10专属管辖实践中应当注意什么?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11理解协议管辖应当注意什么?
12协议管辖是否优先于法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13存在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原告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14适用移送管辖有哪些特殊情形?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15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一方法院抢先作出实体判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16回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17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是否应该停止工作?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18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回避决定程序有何不同?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范围】
19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如何确定?
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
20实践中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21诉的客体合并,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22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如何推选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23如何准确理解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
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
24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确定?
25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包括几种情形?
26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27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8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9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如何处理?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30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未标明权限,仅写全权代理的,诉讼代理人处于什么地位?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
3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有什么区别?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32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承认?
33特殊侵权情形下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34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5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6免于举证的情形有哪些?
37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38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第六十八条【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第六十九条【公证证据】
39公证文书的法律证明力是否高于一般的证据?
第七十条【书证和物证】
40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
41没有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证人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
42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陈述,能否作为正在诉讼中案件的自认 ?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职责】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对鉴定意见的查证】
第八十条【勘验笔录】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43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条件?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八十二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第八十三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八十八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条【被监禁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三条【法院调解原则】
44调解是人民法院必须采取的程序吗?
45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法院调解?
第九十四条【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九十五条【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的达成】
46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注意什么?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47当事人一方拒收调解书的,是否会使调解书无法生效?
48可否就部分诉讼请求制定调解书?未达成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第九十八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九十九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诉讼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的范围】
49如何认定财产保全错误?
50实践中特殊对象的保全措施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的解除】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的条件】
51先予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用吗?
第一百零八条【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拘传的适用】
第一百一十条【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5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哪些?
53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哪些?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 判 程 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实质要件】
54如何确定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的形式要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权和受理程序】
55什么是一事不再审?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第一百二十六条【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56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主体参与诉讼?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核取证】
第一百三十条【调查取证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一条【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的追加】
57遗漏诉讼当事人法院可否继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第一百三十五条【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与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宣布开庭】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58法庭调查中的举证顺序是怎样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59视为撤诉的情形主要有什么?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60缺席判决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第一百四十五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61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告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一审审限】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
62公司被解散是否继续诉讼?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一审裁判的生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判决、裁定的公开】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第一百五十九条【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第一百六十条【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适用条件】
63哪些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64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65如何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范围?
66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如何确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的提起】
第一百六十七条【上诉的受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第一百六十九条【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67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68二审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的撤回】
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七十八条【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特别程序的转换】
第一百八十条【特别程序的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起诉与管辖】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理、审限及判决】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八十四条【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判决的撤销】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审理及判决】
第一百九十条【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告及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查及裁定】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七条【审查及裁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
69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的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再审申请以及审查】
70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材料应符合哪些要求?
71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法院】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72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一般不属于抗诉的范围?
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条件】
第二百一十条【抗诉案件的调查】
第二百一十一条【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支付令的申请】
第二百一十五条【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支付令的异议及失效的处理】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內容試閱
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注解一般地域管辖,通俗地说,就是原告就被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参见《民诉解释》3-4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5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本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应用6一案有多个被告的,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一案有多个被告的,不宜简单地以任意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权,而应当审查被告主体资格,以与原告有实质争议的被告确定地域管辖权。参见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徐某、刘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鲁民辖监字第7-2号配套《民诉解释》5-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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