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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3322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27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7-01
版次: 4 印次: 1
頁數/字數: 280/195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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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1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哪些作用
第二条【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2社会保险是如何实现责任分担的
3社会保险制度有哪些功能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能参加社会保险吗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
5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有哪些
6社会保险水平应该如何确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7用人单位如何行使权利和义务
8个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社会保险财政保障】
9国家如何为社会保险提供财政保障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10具体由哪些机关来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11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是否
可以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12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职责如何分工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1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工作有哪些
第九条【工会的职责】
14工会如何具体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
15工会如何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覆盖范围】
第十一条【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6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第十三条【政府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养老金】
17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否提前支取
18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能否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构成】
第十六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9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第十七条【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20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享有哪些权利
2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享有哪些权利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2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取决于哪些因素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23缴费年限累计如何计算
24基本养老金分段如何计算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筹资方式】
25建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2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方式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2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30如何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
31职工如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方式如何
计算
3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3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3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整合基本制度政策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3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如何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36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一条【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37已经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第四章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38哪些人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39哪些主体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费率】
40工伤保险费率应该如何确定
41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是如何划分的
42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是如何确定的
43单位费率是如何确定与浮动的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
4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第三十六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45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4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47认定工伤中如何界定因工作原因
第三十七条【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48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49工伤职工享有怎样的伤残待遇
50因工伤死亡职工享有怎样的工伤死亡待遇
51特殊情况下工伤职工享有怎样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52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情形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第四十一条【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
53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如何应用的
第四十二条【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第四十三条【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54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情形
第五章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四条【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
55失业保险的费用如何负担
第四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56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57失业保险金如何进行发放
第四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58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须符合哪些期限的规定
59再次失业情况下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标准】
60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第四十八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九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
61丧葬补助金待遇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第五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62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遵循哪些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63什么情形下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六章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五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的项目】
第五十六条【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收】
64社会保险费应如何征收
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65职工应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66灵活就业人员应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67灵活就业人员应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
68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如何处理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
69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程序】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70哪些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及经费保障】
第七十三条【管理制度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职责】
第七十四条【获取社会保险数据、建档、权益记录等服务】
第七十五条【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人大监督】
第七十七条【行政部门监督】
7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何实施监督
72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有哪些配合义务
第七十八条【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监督】
第八十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73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第八十一条【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74如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条【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八十三条【社会保险权利救济途径】
第十一章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四条【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75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
第八十五条【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理】
76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应如何处理
第八十六条【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77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责任】
7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
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该负哪些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责任】
7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应负哪些责任
第九十条【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责任】
80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
投资运营的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81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应负哪些行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十四条【相关刑事责任】
82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哪些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一、综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22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年6月29日
二、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4年4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1年6月26日
三、医疗保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7年1月19日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6年1月3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8年12月14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年11月18日
四、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7年7月2日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13年12月23日
工伤认定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16年3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4月2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11月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2015年7月22日
五、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年9月28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0年10月26日
六、生育保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內容試閱
第八十六条【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解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同时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其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
应用
77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2本条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了滞纳金。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加处滞纳金是通过给当事人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尽快履行行政决定,避免直接强制带来的对抗、冲突。滞纳金作为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其征收标准应当适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的标准为万分之五,本法规定的滞纳金的标准是比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的。关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点,应当是自欠缴之日起即加收滞纳金。3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说明滞纳金已不能对用人单位产生威慑的效果,因此除了本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查询、划拨外,本条还规定了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里的欠缴数额是用人单位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滞纳金。
另外,本条的违法主体只有用人单位,并不包括个人。这是因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是自愿参保,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配套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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