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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慈善法史1532~1827

書城自編碼: 311552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社会科学总论
作者: [英]加雷思·琼斯[Gareth Jones] 吕鑫
國際書號(ISBN): 9787520117227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12-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320/308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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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展现了从宗教改革到埃尔登伯爵卸任大法官一职期间的慈善法发展历程,这一时期正是现代慈善法初具雏形之际。琼斯先生详尽阐述了宗教、经济和社会等因素对慈善法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对慈善的界定以及近似原则的影响,并表明了程序性因素对界定法律中的慈善及其限界的重要性。
關於作者:
[英]加雷思琼斯(Gareth Jones),剑桥大学三一学院 唐宁英国法讲座教授,林肯律师公会高级律师。曾就读于伦敦大学学院、剑桥大学圣凯瑟琳学院以及哈佛大学,1961年开始任教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1972年被评为高级讲师,1974年担任剑桥大学唐宁英国法讲座教授,曾两次担任三一学院副院长。英国科学院院士,并在1991年选任为荷兰皇家艺术和科学学术学院外籍院士。主要著作有《慈善法史1532~1827》,并曾与罗伯特?戈夫(Robert Goff)合著《赔偿法》(The Law of Restitution)。
吕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理论博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浙江省151人才计划入选者(第三层次),浙江省之江青年学者计划入选者。研究兴趣为法理学、宪法学、慈善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今中国慈善法制研究,慈善法相关省部级(重点)课题七项,主持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慈善法制研究相关成果曾获民政部政策理论研究二等奖一项。
目錄
序 言
缩写词表
制定法表
判例表
慈善法史1532~1700
第一章 引论:宗教改革前的慈善
第二章 宗教改革与慈善法
第三章 1597年与1601年《慈善用益法》
一 普通法上的背景
二 《慈善用益法》
第四章 慈善的界定1545~1700
第五章 慈善的特权1545~1700
一 不完整信托文件的完善
二 近似原则的适用
三 剩余财产的处理
四 限制地产所设立的慈善用益可强制执行
五 大法官将亲审(即便涉案财产价值低于40先令)慈善用益之诉
六 强制执行慈善遗赠之诉不得发回教会法院
七 慈善用益在受封人破产时的优先权
八 慈善事务专员裁定用以设立慈善用益之地产归属于法人并不违反《永久经营法》
九 财产清偿中的优先权
十 善意取得抗辩的限制
慈善法史1700~1827
第六章 引论
第七章 1736年《永久经营法》
一 立法的背景
二 立法的解释
第八章 1601年《慈善用益法》序言对慈善的界定
第九章 1736年《永久经营法》对界定慈善的影响
第十章 慈善的特权1700~1827
一 不完整信托文件的完善
二 近似原则的适用
三 剩余财产的处理
四 财产清偿中的优先权
第十一章 慈善信托的强制执行1700~1827
附录A 衡平法院受理慈善案件的起诉书及答辩状1350~1601
附录B 案件文书摘选
附录C 1597年《慈善用益法》
附录D 1601年《慈善用益法》
附录E 弗朗西斯摩尔《〈慈善用益法〉解读》剑桥大学手稿的书目注解
附录F 弗朗西斯摩尔的注释以及解读开篇辞
附录G 《〈慈善用益法〉解读》的案例
附录H 慈善事务专员调查的案件1597~1787
附录I 慈善事务专员裁定的案件1597~1787
附录J 1736年《永久经营法》
附录K 法院审理的贫困亲属案件
索 引
译后记
內容試閱
序言
在这本书中,我尝试着去勾勒从1532年托马斯摩尔(Thomas More)卸任衡平法院大法官之职到1827年埃尔登伯爵卸任大法官职位(Lord Eldons Chancellorship)期间的慈善法发展历程,这段历史也正是现代法律的轮廓逐渐浮现之际。而以往的著作对于英国法的各个部门如何受到时代力量的影响缺乏生动的叙述,本书的主要目标即是尝试着描述出社会、经济和宗教对慈善法发展的影响,尤其是对慈善的界定和特权发展的影响。
在摘录原始文献的过程中,我既没有追求将当时的拼写方式转变为现代的拼写方式,也没有在翻译佛朗西斯摩尔(Francis Moore)著作中的法律法语时纠正其错误。但编辑的修订和校正已经用方括号标注出来;缩写也相应予以了详述。
在本书写作的数年中,我得到了好友们诸多的帮助。我在此要特别感谢哈佛大学法学院J.P.道森教授(Professor J.P.Dawson)、S.E.索恩教授(Professor S.E. Thorne)和A.W.斯考特教授(Professor A.W. Scott), 以及我所在剑桥大学圣约翰学院(St Johns College)的S.J.贝利教授(Professor S.J.Bailey)和基督学院(Christs College)的D.E.C.耶鲁先生(Mr D.E.C. Yale),他们在与我的学术探讨中表现出了极大的耐心,并在学术上给予了我重要的帮助。我在此还要向我的妻子表示最诚挚的敬意,她始终在我最需要支持和鼓励的时候给予我所需要的一切。
加雷思琼斯
三一学院, 剑桥
196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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