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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6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五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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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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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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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第六条【公司登记】
第七条【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名称】
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条【公司住所】
★第 十 一 条【公司章程】
第 十 二 条【经营范围】
第 十 三 条【法定代表人】
★第 十 四 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 十 五 条【转投资】
★第 十 六 条【公司担保】
第 十 七 条【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第 十 八 条【工会】
第 十 九 条【党组织】
★第 二 十 条【股东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第二十九条【设立登记】
★第 三 十 条【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
★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 四 十 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九条【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第 五 十 条【执行董事】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五十六条【监事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一人公司的概念】
第五十八条【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五十九条【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
第 六 十 条【一人公司的章程】
★第六十一条【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
第六十二条【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第七十四条【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七十七条【设立方式】
★第七十八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七十九条【发起人的义务】
★第 八 十 条【注册资本】
★第八十一条【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出资方式】
★第八十三条【发起设立的程序】
★第八十四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
★第八十五条【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
★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
第八十七条【股票承销】
第八十八条【代收股款】
★第八十九条【验资及创立大会的召开】
★第 九 十 条【创立大会的职权】
★第九十一条【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第九十二条【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三条【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九十四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公司性质的变更】
第九十六条【重要资料的置备】
★第九十七条【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的组成与地位】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一百条【年会和临时会】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表决权】
★第一百零四条【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
第一百一十三条【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的职权及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的定义】
第一百二十一条【特别事项的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四条【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及其形式】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发行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的种类】
第一百三十条【股东信息的记载】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一百三十二条【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发行新股的决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发行新股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五条【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份转让的场所】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第一百四十三条【记名股票丢失的救济】
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债券的分类】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一百五十八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债券转让】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第一百六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第一百六十六条【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积金的用途】
第一百六十九条【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真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一百七十一条【会计账簿】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分立】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增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变更的登记】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
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
★第一百八十七条【破产申请】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破产】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外国公司的概念】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一百九十六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活动原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
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
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四条【民事赔偿优先】
第二百一十五条【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二百一十七条【外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施行日期】
实用附录:
1.2013年《公司法》条文修改新旧对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
3《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8月25日
4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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